古代官员也要报告个人事项

2019-09-10 07:22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10期
关键词:衙门亲属处分

古代任官实行避亲制度,规定有嫡系亲属关系及母家、妻家近亲关系者,不能在一个官衙中任职,或不能在一个地区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职;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在京都及附近任府县官,职卑者要回避,改任他官。

宋代规定在官员被任命時,个人都要填一份称之为“射阙状”的表格,详细说明自己在所任职衙门上下级关系中,或与本衙门行政业务联系密切的有关机构中有无要回避的亲属,保证“如后异同,甘俟朝典”。此外还要有两名官员作保,为其写出书面的“保官状”证明。倘若官员“射阙状”故意隐瞒真情,一经查实,要受杖一百,予以惩罚;“保官状”材料失实,作保官员也要受法规处分。

古代还实行丁忧之制,规定官员遇有父母等尊长之丧,须暂离公职而在家服丧守制。清代规定,官员家中有此类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官员也不能为了规避苦缺、远缺等目的捏报丁忧,违者革职。匿丧不报,擅自离任者,降二级调用。

古代对官员实行考课制度,依据法令和行政规则,在一定年限内,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宋代规定,受考核的官员要对本人考课期间的言行为政,进行回顾与检讨,如犯有错误必须悉记,不得规避漏写。负责考核的官员进行核对,如发现有漏写,受考核的官员要受相应处分。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杨涌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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