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建设任道而重远

2019-09-10 07:22王再峰
理财·市场版 2019年11期
关键词:破产法温州负债

王再峰

10月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的首例个人破产案件。这既是我国个人破产司法实践的第一步,也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破冰之举。

市场不相信眼泪。以自由竞争为根本特色的市场经济社会既成就了一大批富甲一方的成功者,也产牛了更大数量债台高筑的失败者。成熟的市场经济不应该只有进入机制,如何给失败者提供一个安全体面的退出通道同样重要。虽然“温州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仅仅是这种退出机制在司法领域的一个尝试,还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案”,但其所承载的“首倡”与“破冰”效应却不容小觑。

去年IO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中建议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正式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牛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牛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首次在我国政府官方文件中现身。官方声音的集中出现,说明了当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市场白南经济体量的迅速增加,我国过度负债的债务人在不断地产牛且不断增多,司法实践中“穷尽执行措施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主体自然人”也越来越多,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个人债务危机已经发展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必须解决的难题之一。而目前我国尚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破产法》中也没有自然人申请破产的相关规定,这一制度短板无疑已成为新时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在此大背景下,“温州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引发社会如此广泛的关注也就不难理解了。

当然,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会是一蹴而就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一样。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发展进程同样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决不是仅靠一部法律、一个判例就可以实现的,也需要周边相关制度体系的支撑,比如评估确认体系、社会征信体系、司法监督机制、后续保障机制等,个人破产制度建设依旧任重而道远。

虽然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但“温州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毕竟算是在司法实践上迈出了第一步。这不禁让人想起20世纪80年代初,温州人靠着“蝗虫大军”,硬是在改革开放的“破冰”期,创造出了影响一个时代的温州模式。而如今,在个人破产制度建没的探索上,温州人能否再次引领一个时代,在个人破产制度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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