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海燕
一、相关法律规定
第1964/5 (4月29日) 法规,27.5条, 关于警察勋章 (国家公告第107号)
第一条:1943年6月18日第三条所颁布的法令,警察荣誉勋章,有以下几种类型:金质荣誉勋章、银质荣誉勋章和红色或白色十字荣誉勋章。
第二条:警察荣誉勋章的颁发需要根据警察总长指示预先提交概述材料,再根据总长所提交的内容通过安全总局委员会开会听证,最终由政府任命的部长签发。
警察荣誉十字勋章,不论类型,根据警察总长提出并通过安全总局会议听证后,最终由部长签字颁发。
这里提到的政府部长是指内政部部长,提到的安全总局是指国家安全秘书处。
第四条:政府警务机构里的职员和官员,不论级别,以及在现行“公共秩序法”第四条中列入国家安全部队的其他机构和国家安全武装部队的成员,符合批准所需的任何情况,都可以被授予这些荣誉。还有一个例外,非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当他们与这些官员进行确定性合作时,在保卫秩序、人身或財产方面参与重要行动,或者因其他重要原因被提议。
N.1.5 国家警察部队,国民警卫队法律
第五条,为了授予金质或银质警察荣誉勋章,有关申请人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在行动中或因行动造成的死亡,没有损害名誉;不是出于鲁莽、不作为或意外。
b)造成严重和永久畸形或残疾,其条件与前一段所述相同。
c)领导或执行某一重要任务,为组织名誉而表现出了强烈爱国主义、忠诚或自我牺牲精神。
d)具有杰出的榜样作用,在执行重要任务时体现其价值,能力或行动效率表现突出,并在工作中享有很高的威望。
e)执行与上述事实类似的任务,在没有完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因特殊表现而值得给予此奖励。
第六条:对于授予红色十字警察荣誉勋章,申请人要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a)在行动中或因行动死亡,没有损害名誉;不是出于鲁莽、不作为或意外。
b)参加三次或以上的处理携带武器的行动,并同上述条件,即使该官员没有受伤。
c)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人身危险的情况下,为组织名誉而奋不顾身执行任务的。
d)不完全满足授予警察荣誉勋章条件的行为,但考虑到风险和特别性,个人安危处于明显的危险之下,值得特殊奖励。
第七条:授予白色十字警察荣誉勋章,申请人要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a)为维护组织名誉所做的任何具有高度爱国主义或忠诚感的行为。
b)为了维护组织,出色完成其岗位职责或在工作、学科专业及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
c)为组织名誉或保障公共安全所做的类似于上述内容的行为。
第八条:如第四条所述机构和组织的官员获得荣誉勋章后,其奖励待遇会显示在国家总预算里,按官员在获得奖励时的工资,以一定比例发放:
金质荣誉勋章:百分之二十。
银质荣誉勋章:百分之十五。
红色十字荣誉勋章:百分之十。
白色十字荣誉勋章没有抚恤金。
No.24.2皇家法令1691/1995,调整警察荣誉勋章和十字荣誉勋章的抚恤金额度。
第九条:上述福利为终身制,在本规定中被授予两种或以上荣誉时可累积。
对在因公行动中牺牲或因行动而受伤的人员给予上述奖励的,适用1945年5月15日法令第二条的规定。如在此种情况下牺牲的人员不是警员,也应该适用此条规定。
第十条:1945年5月15日法令第二条对所有已被授予上述警察荣誉勋章的人员,之前没有领取过抚恤金的,如已退休,或殉职警员的继承人,可根据新规定领取抚恤金。
就退休人员而言,第八条规定的百分比适用于达到最高类别的现役人员对应的薪酬。
二、最新规定
2012年,警察总局关于建立警察立功等级的进程及实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1930年11月25日皇家法令通过了一项政府警察组织规定,对奖励所有执法和司法部门成员所作出的应当表彰行为的形式作出规定。
1943年6月18日法令,于1945年6月15日生效,设立金、银、铜等类别的警察荣誉勋章,以奖励政府警察机构的人员作出的特殊贡献。
之后的1964年4月29日关于警察勋章的第5/1964号法律,保留了金质和银质荣誉勋章,用红色或白色十字警察荣誉勋章替代了铜质警察荣誉勋章。
自这些条款建立以来,结合在实施中获得的经验,对于制定和实施客观标准提出建议,在保障法律要求的同时,改进授勋的提议,建立一个程序,有代表性的工会组织参与,对整个授勋进程给予更大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为了减少在实行中可能出现的障碍,例如在某些特定业务领域缺乏提案,无法确保所有值得表彰的行动都能得到其合法的提议;另一方面,为了加以规范,未设立以集体名义获得的奖励,总局规定如下:
第一,目的
确定警察立功等级的提案必须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提案的最低客观标准
4月29日第5/1964号法律第5条,在进入警察立功等级的提案中,规定了警察的立功行为,该提案用以确定国家警察部队官员以及其他国家安全武装部队的组成成员被授予金质或银质荣誉勋章。
除非法律本身另有规定,在上述单位以外的人员也可获此殊荣。
同样,在授予红色或白色警察十字荣誉勋章的提案中,该法律第6条或第7条所要求的条件,如上段所述。
对白色警察十字荣誉勋章提案,是根据对国家警察总队官员的职业表现的评估而不是针对具体事实,必须是所有机构都要考虑的某些标准,例如奉献精神、准备工作、特殊责任、专业工作的主动性或参与某些活动,以提高警察服务效力、效率和质量,以及改善国家警察部队的形象和声望。
除了以上评估,从职业表现上要求,需要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
十年的有效服务,要把在职时间与在警察部队服务时间结合在一起,以使职位的变化不会影响某位官员在他的新职位上被提名。
至少得到过10 到20个系统内部公开表扬,取决于表扬的类型以及获得的工作范围。
距上一个授勋,要至少过去十五年,除非是因具体事件提出的提案。
在任何情况下,整个职业生涯中不会被授予超过两枚勋章。
考虑到授予警察荣誉勋章的目的,以及相关法律裁定,警察总局将避免以集体名义授予。如果因为对突出活动的参与,需要推荐一个单位的所有官员时,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将被提名。
第三,程序
针对相关官员制定的提案一旦完成,将召集工会组织代表,以便和提案中相关的官员联系。如果提案是针对某一特定事件,将直接通知本人。
规定有五天的时间,工会组织以书面形式制定他们认为合适的一定数量的提案,同时可能增加提案,是针对于他们认为值得获得勋章,但没有被单位领导提议的官员,并附上他們认为合适的理由。
完成所有手续和文件后,单位领导将向上级主管发送相应的提案,包括来自工会组织的提案,有足够信息并充分了解,以便上级主管决定是否批准,并通知提交申请的工会。
工会组织一旦得知上级主管的决定,即向警察委员会提交他们认为适当的提案,鉴于基本原则,以及相关工作单位的领导的相应报告,作为人事和规范项目委员会主席,将决定是否提交给政府委员会,并向有关工会通报作出的决定。
就中央服务事务部来说,上级主管与秘书长们协商一致,无论提出提案的是否为中央机关负责人。
提案将按工作范围进行,确定每个工作范围的优先顺序。通过这种方式,在随后的提案中可以考虑当年内那些因为申请数量过多而未能参加的人。
所有人员必须使用同一模式,能够收集所有人员的信息,以标准化进入警察立功等级的提案。该模式由人事部门协助提供。
三、勋章类别及样式
警察立功等级
警察立功等级是西班牙在1943年6月18日设立的一项荣誉制度,最初只有勋章,旨在向警察成员提供特别奖励。目前分为四个类别:金质勋章、银质勋章、红十字勋章和白十字勋章。除了白十字勋章,其他类别根据警察工资都有抚恤金。
制定、样式和类别
立功等级制度是根据1943年6月18日法令制定的,以“特别服务”以及“工作、卓越研究或专业科技研究”的形式,奖励警察的杰出行为。
1945年5月15日,勋章的设立被提升到法律高度,如果因服役行动死亡而获得勋章,则抚恤金直接发放给家属。最初,该勋章分为金、银、铜质三类,但4月29日第5/1964号法律除了详细说明前两个类别的获奖的原因外,取消了最后一个种类。同时建立了红色和白色十字勋章的类别。
勋章
勋章的样式于1945年1月20日确定,是在两件公开征集提交作品中的基础上制定的。采用的样式是一个40毫米的圆圈,正面标有“在守护天使的监护下,因公牺牲”,及“为了警察的荣誉”。在反面有一把代表正义的剑,象征着“服务-牺牲”。奖章挂在一条绿色的带子上,边缘是西班牙国旗的颜色。带子上有一个相应金属(金质或银质)的别针,其中刻有获奖年份。在有抚恤金的样式中带子中间有一个白色细长条。
十字勋章
1964年4月29日的法律,详细规定了十字勋章的样式,其总长度为4.5厘米,构成一个边长为8毫米的规则八角形。在中间的金色珐琅上,是一把用月桂装饰的白色釉质剑。在表面中间的十字横杆上,根据类别,以红色或白色珐琅,从左到右写有:“为了警察的荣誉”。
该法律还把除白十字勋章以外的所有类别与经济奖励联系在一起,按工资比例,附加不同的抚恤金。原则上,抚恤金只能由属于国家警察部队及安全执法部门的荣誉获得者领取,自成立以来,荣誉也可以例外地授予警察以外的人, 从合作角度考虑,或出于其他重要原因。
颁发原因
1964年4月29日的法律也具体规定了给予不同类别的理由:
金质勋章或银质勋章:
1. 在行动中或因行动原因造成的死亡、或产生永久性严重伤害(事故、鲁莽和冒失除外)。
2. 为警察部队名誉而领导或执行某一重要任务。
3. 具有非凡的榜样作用,在执行重要任务方面,勇敢、能力或行动效率表现突出,在机构中享有很高的威望。
4. 一般而言,即使不完全符合上述要求,但有同样的行为,也值得给予特别奖励。
红色十字勋章
1. 在行动中或因为行动造成死亡(事故、鲁莽和冒失除外)。
2. 参加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武器入侵的行动,即使未造成伤害。
3. 在有人身危险的情况下,为完成任务或是为警察部队名誉,表现出无私或高度勇敢。
4. 在特别明确的危险情况下,或有人身危险时的行动,值得特殊奖励。
白色十字勋章
1. 在服役中以警察部队或是组织的名义的行动中,有明确的爱国行为。
2. 完成任务非常出色,或在以警察部队名义开展的科学工作或研究中表现突出。
3. 一般说来,类似上述的以警察部队名义开展的行动。
历史
第一批获奖者之一是警察督察胡利奥 ·罗梅罗 ·富内斯,他在与反佛朗哥游击队的枪战中死亡。
现状
1995年11月9日,根据勋章类别的变化规范抚恤金数额,并设立国家警察部队,重组以前的有抚恤金规范问题的机构。
现在,这些奖励是在庆祝国家警察部队守护神期间颁发,对此并非没有争议,因为有时颁发和手续会受到质疑。2014年,因将金质荣誉警察勋章授予圣母玛丽亚,导致争议突出,一直递交到法庭,欧洲世俗协会对此提出异议:“授予一个宗教人物形象以殊荣,不是自然人,因此没有法律实体,不是也不可能成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所有奖励都被视为警察立功等级制度的组成部分。
(感谢王洛雯女士对本文的贡献)
(责任编辑:张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