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舜禹
摘要: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已经进入了一个高度严谨的法制社会当中,正因为具有了高度严谨的法律,国内社会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才能使得各个环节衔接顺畅。由此,不同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和衔接工作就变得非常重要,目前婚姻法和物权法之间的衔接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大量的研究并采取相关的措施将其解决。故此,在本文中就将对婚姻法和物权法的关系和街接问题进行相关的研究和分析,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使得婚姻法和物权法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分明,并且使得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得到解决,这对于我国健全法制社会及长期顺利且稳定的发展工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婚姻法;物权法;法律问题
对婚姻法和物权法进行一定的了解之后就能够发现,其中的内容非常丰富,并且不同的法律条款适用于不同的人群,但是二者在某些领域是存在着一定的重叠现象的,由此二者之间的关系和衔接工作的研究就变得非常的重要了。所以,在接下来的的文章中,将会对婚姻法和物权法的关系和衔接问题进行详尽的阐述,使得二者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的明朗,能够更好的在实践工作当中应用,这样就能够减少两种法律之间的冲突现象,从而使得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变得更高。
一、婚姻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概述
所谓婚姻法,其实主要是针对配偶双方之间有关财产以及人身的调整的一种法律条文,配偶双方所具有的财产关系是以双方的人身关系而存在的,也就是说,人身关系是双方的财产关系的必要前提。由此就能够看出,婚姻法其实就是因为家庭的各种关系而存在的,因此婚姻法会对婚姻双方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这种保护功能也使得社会正常的运转机能得到了稳定的保障;而所谓物权法,与婚姻法进行比较的话,会发现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更加非常广泛,其中涉及的很多问题都是关于物权之间的关系,因此物权法能够对国家、组织、团体等等的物权进行保护,适用的具体范围就是物与物之间的联系以及各种物件的归属权等等。
这两种法律最基本的关系就是适用的对象,物权法的适用对象是各种物件,而婚姻法的适用对象则是人。故此,在物权法当中所涉及的人属于“权利人”,这一点与婚姻法是不一样的,婚姻法所涉及的人都是自然人。但是,只要这两种法律涉及财产问题,就具有比较明显的分工,物权法中主要是对私人、对物的物权进行保护,而涉及家庭关系的情况下,物权法会根据家庭之间的关系对物权进行保护。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婚姻法和物权法互相之间又会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因此,实际法律的应用过程中还是要将两种法律进行分开的适用,这样才能使得两种法律在社会实际发展过程中正常且顺利的进行。
二、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衔接问题概述
1.家庭财产问题
经过相关的研究之后能够发现,无论是婚姻法还是物权法,其中并没有对家庭财产进行直接且详细的规定,物权法对于家庭财产的限定在于家庭单位,而婚姻法对于家庭财产的限定在于家庭成员的法定义务。因此,配偶双方的财产就会归结到家庭财产当中,但是在婚姻法中,其规定要更加的清晰。
一般情况下,家庭财产包括以下几种,包括配偶之间的财产、父母子女的财产等等,这些财产在使用的职责方面有较大的不同。但是在管理和债务方面,两种法律其实是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的,在婚姻法当中很难对其进行非常明确的限制,而物权法就能够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从而使得权利人将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因此,在处理家庭财产问题时,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做好婚姻法到物权法的衔接工作。
2.配偶雙方共同财产的处分效力问题
在配偶双方正常的生活过程中,在共有财产的存续期间,配偶中一方对存续的共有财产进行私自的处理是无效的。而且在婚姻法中,配偶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理工作上还具有比较强的特殊性,例如,在婚后,配偶双方就需要共同去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抚养小孩、老人等等,而在这种义务的前提之下,是没有办法对财产进行十分详细的规划的。
因此,在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家庭情况来进行区分,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还要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工作。例如,配偶双方在婚姻破裂之后再房产划分工作上会经常出现问题,因此,在处理方式的选择上,必须要获取配偶双方的同意才能进行。如果处理期间某一方发生不同意的情况,处理的过程其实就不是一种合理有效的操作
3.婚姻法与物权法的分工不同
经过不断的实践工作发现,出现相关法律问题的情况下,需要只采取其中的一种法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并且处理的过程中要避免两种法律出现大量的重叠现象。如果可以采用婚姻法进行解决的就尽量采用婚姻法解决,不符合相关情况的就需要使用物权法了,这样的衔接工作更加利于避免问题的产生。
综上所述,就是目前为止对于婚姻法和物权法的关系和衔接问题的相关研究和分析了,从文中叙述的内容中可以发现,婚姻法与物权法虽然具有比较多的重叠部分,但是二者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也是是比较大的。因此,在今后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就需要做好二者之间的衔接工作,并且不断的进行优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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