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论视角下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分析

2019-09-10 07:22
粮食科技与经济 2019年12期
关键词:系统论食品安全

王 悦

[摘要]在新时期环境下,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越来越高,对食品安全问题更是倍加关注,为了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国家出台并完善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在系统论的视角下,为我国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这也促使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本文针对系统论视角下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进行分析,希望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与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系统论;食品安全;法律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65/j.gste.cn431252ts.201912

系统论理论的提出,对我国法学的研究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完善具有积极的影响。通过不断的研究和发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不断完善,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然而在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實践环节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为此,需要在系统论的视角下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的法律治理,进而有效确保食品安全。

1 系统论概述

20世纪中叶,奥地利著名生物学家贝塔朗菲首先提出系统论思想,之后通过各国科学家不断完善,从而形成统一性理论。在长期论证和研究后,人们也对系统论逐渐有了深入的理解,并对其进行了实践探索。根据国外科学研究相关成果,中国研究者对其进行改造和再利用,从而形成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理论体系。系统主要是指通过若干的要素借助一定的结构形式而构成一种具备某种功能性的整体。在系统论内将关联性、整体性、动态的平衡性和结构性等当作所有系统共同性特征,且其基本的思想方法是将研究对象当作一个整体的系统,不仅能够将其分解为若干个部分,还能够从整体的角度实施分析,且还能够通过各要素相互的作用进行分析。通过系统论可以将复杂事物进行简单化处理,实现分散性元素的整体化和统一化[1]。

2 系统论在食品安全法律治理中运用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的治理是一项复杂性和系统性的工程,需要通过系统理论才能够实施有效应对。根据食品安全的实际问题分析,往往存在食品的原材料、食品的添加剂、食品的包装等安全问题,从食品安全产生阶段分析,食品生产、处理、加工和运输等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另外,从食品的安全治理法律方面分析,还存在民事的手段、刑事的制裁和行政的措施等,为此食品的安全问题呈现出很强的复杂性,而这也说明食品安全的治理是一项复杂性工程,要借助系统性的理论与方法对其问题实施分析与评价,且对多种手段和多种对策进行综合运用[2]。

通过系统论研究和运用,能够促进我国食品的安全治理不断完善。在系统工程的理论中,对复杂问题的处理时,对整体把握和统筹考虑十分强调,而借助系统科学的方法能够对经济、法律和社会的领域中科学的发展观实现有效落实。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沈宗灵说过,新型科学的方法论中,很多思想、方法和概念,如目的性、整体性和定量化等,对法学的研究具有积极的启发作用,能够帮助法学的工作者从另一个角度对法律的现象进行研究。

3 系统论视角下食品安全法律治理存在的不足

3.1 系统存在整体性的不足

系统论理论十分强调系统的整体性,而整体性不仅表示各子系统的和,还包括互相依赖子系统或部件的有机构成。在食品的安全治理中,协同治理的方面还普遍存在治理主体整体性以及内部耦合方面的不足。

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一般是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而实际工作中还普遍存在由相关部门分段监管的情况,且分工也较为明确。只注重各自领域中食品安全问题,注重各自部门的利益,往往会出现对其他环节的安全的忽视和不尽责,这就导致监管模式出现协同性的不足。另外,在食品安全的治理中,还存在政府部门间工作岗位的错位、机制运转的不畅、管理信息的闭塞、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考核机制的落后等情况。此类问题弱化了不同治理主体间协同配合的积极作用,甚至削弱了本职功能,进而导致食品安全的治理系统缺乏整体性[3]。

3.2 食品的安全信息存在开放性的不足

在食品的安全治理中,需要良好的权威性和准确性的食品信息,想要保证信息达到要求,需要做好食品的安全信息有效开放。然而我国食品的安全信息还普遍存在开放性不足的情况。首先,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息认识比较缺乏,食品复杂性越来越高,食品生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而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意识与知识方面还存在不足,导致食品安全的问题频繁出现。同时,食品的安全信息相应公布机制还存在不完善,尽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统一性公布的制度,但食品安全的信息统一性平台还没有建成,不同监管部门信息公布不同步。这对监管部门公信力造成了影响,会让公众产生困惑。由于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布不及时,往往存在信息的更新滞后现象,因此对食品安全的预警和公众的需求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在食品信息公布的内容上还存在不全面的情况,相关监管部门所发表食品安全信息较为狭窄,一般多是一些事后的通报和总结,缺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信息,信息价值比较低。

3.3 安全治理的系统存在很多干扰源

在食品安全治理中,需要不断自外界进行信息的获取,但在信息获取中还存在诸多因素的干扰。从现阶段食品安全治理来看,其主要干扰源有食品源头污染、地方性保护主义、企业的私人利益、体制波动性、行业潜规则和食品安全谣言等。这些干扰源的存在,往往会导致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效果受到影响,如果此时没有根据个人利益、责任的纠缠和体制的不顺等进行有效的纠正,将会导致系统抗干扰性的不足,影响安全食品有效产出。另外,现阶段的地方政府主要将经济发展放在首位,忽视了企业发展的潜在性问题,在一个食品企业出现安全问题后,特别是涉及查封和处罚等手段时,地方政府一般出于保护企业的态度,对公平性市场环境造成干扰,很多食品违法的行为未得到应有惩处,同时消费者也不能对内部信息进行获取,这对系统输出造成了影响[4]。

3.4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存在动态性的不足

现阶段,在食品安全治理的理念上,监管部门普遍是通过传统粗放型治理方式,对存在的一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长期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查处,还有一些只是采取运动式突击严打,后者往往只能发挥阶段性的作用。在治理方式上,食品的监管部门一般是采用事后治理的方式,对食品安全的风险预防以及事前调查不足,使一些本不应该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没有得到有效的发现与处理。

4 系统论视角下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措施

4.1 提升食品安全的法律治理系统整体性

想要有效保证食品安全,提升食品安全的法律治理系统整体性至关重要。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中,要确立统一性监管模式,把农业、卫生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进行有效整合并纳入食品药品的监管。同时,要强化与落实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要求地方政府要把食品安全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还要把食品安全当作地方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且要制定食品安全的行政性问责机制,避免出现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的渎职或者失职行为[5]。

4.2 强化食品安全信息开放

首先,需要对国民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我国要把食品安全宣传实现公益化与制度化,在素质教育中进行相关内容的增加,还可以借助各种新闻媒体或者渠道进行食品安全的科普宣传,并对食品安全的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普及,为改善信息的不对称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需要完善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布相关机制,以政府机构电子政务系统为依托,对各个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的信息平台实施有效整合,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等,从而实现各个地区和各个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最后,还要拓展食品安全的信息披露内容,发布食品安全的总体趋势和日常监测等信息,实现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警示等信息共享。

4.3 建立多元化安全治理的主体

在安全治理的系统中,想要避免诸多干扰源的影响,一定要对安全治理的主体责任进行明确,建立多元化安全治理的主体。在多元化的主体治理环境中,政府部门需要发挥主导者的角色,做好安全治理统筹规划,通过规范市场秩序,构建社会多方主体合作机制,来实现政府主导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向政府参与食品安全的管理转变。社会公众要对政府就食品安全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推进政府部门有效改进,促使企业能够对安全生产职责积极履行,从而实现对行业秩序的规范。企业在食品的生产中,要对食品生产规范的条例以及流程严格遵守,同时产品的加工、处理、运输和销售等环节也要遵循相关规章和制度,不能以利益为(下转第页)(上接第页)主导[6-7]。消费者进行食品消费时,要有食品安全意识,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要主动进行维权。

4.4 实现食品安全法律治理体系动态化

首先,实现由传统粗放型和被动型的治理模式向精细化管理方向转变,还要改变事后处罚类型、监管的方式,实现食品风险的监测、安全风险的评估和危害处置等结合型治理的模式。其次,需要强化源头治理,包括对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和产品生产的认证管理等。在产品生产的认证管理中,要积极鼓励食品的生产企业以及农户进行无公害的农产品和绿色食品认证,同时还要做好对认证机构的规范,做好认证后的标志管理和品牌信誉的维护[8]。另外,还需完善对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要建构食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信息的查询与追溯体系或者平台,来保证食品安全的透明化监督和管理。

5 结 论

综上所述,系统论,为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治理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为了更好地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建设,还需要正视现阶段食品安全的法律治理存在的不足,并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完善,这对我国的长远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吕冰峰.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标准[J].现代食品,2017,5(9):82-83.

[2] 孙红梅,刘凤松.国内外食品安全法规与标准体系现状研究[J].中国食物与营养,2018,24(4):23-25.

[3] 趙静,李宁宁.安全与发展并重视角下的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管问题[J].中国食物与营养,2017,23(10):29-33.

[4] 张志勋.系统论视角下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研究[J].法学论坛, 2015,30(1):99-105.

[5] 王煊,张丽.基于数据驱动的食品安全预警分析方法[J].现代食品,2018(5):67-68+71.

[6] 陈璐玭.国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的比较与借鉴[J].世界农业,2017(9):176-181.

[7] 张志勋.系统论视角下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研究[J].法学论坛, 2015,30(1):99-105.

[8] 郝翔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缺陷与完善[J].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207-209.

收稿日期:2019-09-18

作者简介:王悦,男,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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