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4月20日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此次草案将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四分之三”同意,修改为“双过半”同意。另外,草案还增加了一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业委会这个组织的成员,一没有工资,二不具有“地位”,多是凭热心,一旦干活吃力不讨好,凉了参与者的心,没准会陷入“瘫痪”。如果小区自我管理“停摆”,公共维修基金在账面睡大觉不能用于“维修”,该由谁来唤醒?很多时候,理论是挺好,但实际操作中,还是需要公共管理部门“扶上马送一程”,或是做好调和工作。公共管理部门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该履职时不能当甩手掌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