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京丽
摘 要:为了使市场交易行为更加规范,我国特意出台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的出现使市场经济更加富有秩序,对推动经济交易的平稳进行有些重要意义。经济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使市场的主体地位更加明确。如此一来,重新对《招标投标法》进行分析则成为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我们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将招标投标法和采购经济宗旨经营了一些列对比,希望能从中推动招标投标的发展。
关键词:市场经济;招标投标法;采购经济宗旨;政府管理
0 引言
招标投标法发挥的是调节作用,它能够使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各企业通过投标来相互竞争,这样便可以从中选择综合实力最强的企业,使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在将项目进程拉快的同时也可以使得项目质量得到可靠保障。但招标投标制度并不是适用于任何情况,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投标制度才能发挥其作用。因此,市场规和管理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招标投标制度和经济宗旨的实施。
1 市场经济及其特点
1.1市场主体、客体和构成
市场贸易的进行必须与人紧紧依靠,如果缺少了人,那么市场上的所有交易都没有办法完成。正因为人是市场上不可缺少的要素,所以人理所应当是市场的主体。这里所说的人范围很广泛,包括个人、事业单位和企业等。有了人存在于市场上,我们当然能够轻易地想到市场上需要交易,而交易的物质正是市场的客体。市场客体主要分为两大类,以有无物资形态可以划分为无形和有形。有形客体主要是一些原材料、商品和设备等,无形客体基本上是专利权一类。当今市场存在4种主要类型,分别是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这4种市场类型相互依存,共同作用于市场经济体制。
1.2宏观调控、社会保障
宏观调控是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大致可以划分为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就目前状况而言,最常用的自然是经济手段。经济手段与其他两种宏观调控手段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并没有任何强制力,它的运用是为了起到一个市场导向作用,使市场自然而然地往积极的一面发展。另外两种手段使为了规范市场中的违规行为。社会福利、经济分配和国家履行社会责任可以统称为社会保障。它存在的必要性在于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持和谐稳定的市场秩序。
2 招标投标法与采购经济对比
2.1招标采购方式和招标代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另外,此法还规定了三种必须要采取招标的类型。法律上还存在着一种议标的说法,但是这种方法的透明性和竞争性不够明显,这样很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出现,所以就把它排除在招标方式之外。《招标投标法》被确立具有很强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反腐败,因此才会强制三种类型必须进行招标,这种方法刚开始时取得了不错效果。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两种招标方式也有主次之分。如果是政府采购行为和国家资金占很大比例的采购行为,优先选择的方式是公开招标。然而,这种做法并不完全与市场经济相匹配。市场存在的意义在于时资金和货物可以随意交换,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市场交易还包括很多流程,但招标方式并没有体现市场的流通作用,市场的调节作用受到了一定限制。为了使市场起到稳定的调节作用,我们必须在招标中融入采购经济宗旨,将普通市场的竞价价和询价等流程也加进招标中。
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人将招标相关事项委托给相应机构进行处理的一种行为。《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和职责等。招标代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对投标人进行审查,并未投标人提供前期咨询服务并以提供的服务收取相关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招标代理是一种进行过程代理的中介组织,与律师有着本质区别。不仅如此,二者的服务对象也不同。招标代理服务的是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律师还可以为法人以外的自然人服务。众所周知,招标代理肯对需要对招标投标法极其熟悉。与此同时,招标代理还必须具备招标管理能力和长远的眼光,这样才能帮助招标人挑选出合适的中标人,使项目质量达到最好。但是《招标投标法》中所提到的招标代理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才发挥作用的,招标代理对整个招标过程根本不了解。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造成了人们对招标代理的误解。而产生这误解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招标投标法》在对招标代理制度规定时没有遵守采购原则。因此,为了使市场经济更好地发展,我国对招标代理的代理范圍做出了一些修正,使此代理行为与经济学的采购代理相匹配。
2.2招标规定和投标规定
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是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该指出符合作为投标人的条件要求,包括投标人技术要求、资格和报价等,另外还应存在一些与拟定合作有关的要求。除此之外,《招标投标法》明确了招标文件的关键地位。这就使得招标人在选择采购人员是必须格外重视其业务素质,因为一丁点的差错都可能导致合同失去效应。但这样也会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招标人的要求是基于招标是的条件才提出来的,很有可能这些要求和实际履约条件并不符合,再加上采购人员的高素质要求,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要求则只能根据经验来制定,导致中标人并不是最适合这个项目的情况出现。这样很有可能导致招标人和中标人的矛盾出现,而项目质量也不能得到保证,违背了经济宗旨。所以,应该将评标标准从《招标投标法》中提出,是经济市场对中标人的选择总是最优,是投标中标双方、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都不会受到损害。
《招标投标法》中肯定存在着一些明令禁止的法规。但是光靠《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根本起不到作用,是否能施行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愿。法律强调了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即相互不得磋商价格,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要做到公平,不能通过贿赂他人来获取项目或者作假等。即使法律规定了,但是弄虚作假的情况仍然屡出不穷。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有很多,首先就是中国文化的影响。中国人接受的教育大多是为整体利益着想,让每个人都能够满意。因此,在这种文化理念的影响下,要实现绝对的公平竞争几乎是不可能。中国人在做一件事情之前,一定会找人进行商议,然后选择一种能够使大家都得到好处的方法。不仅如此,市场经济本就融入了相互协商形成联盟的理念。因为联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经济发展的速度更快,为社会公众带来更多福利。既然如此,在投标中进行合作磋商也并非不可,毕竟在经济市场的调节作用也是为了能获取一个好的结果,引导经济往好的一面发展。所以,如果相互合作和磋商能在市场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保证项目质量,那么就可以允许招标投标时相互磋商的情况出现。目前,投标文件还是属于机密文件,因此在正式发布前必须密封保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特意强调了这一点,如果出现了没有进行密封的招标文件,那该招标文件只能作废。并且相关人员还要接受处罚和负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做出来文件密封的强制性要求,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他们的负担和压力。世界银行对于这一点的做法比较合乎情理。如果投标文件出现密封不严格或者完全没密封的情况,招标人可以选择将文件接收下来。但是如果出现因招标信息泄露而出现问题的情况出现,其后果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这种做法更经过一些,比较贴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符合经济宗旨。
3 结语
近些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更加凸显了出来。经济市场存在繁多交易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就在规范经济市场交易上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招标投标法》在之前就已经被确立,因此里面有些法规与市场经济有相冲突的地方。为了使《投标招标法》与时俱进,以便更好地贴合市场经济,我们必须将招标投标法与采购经济宗旨进行对比。
参考文献
[1]毛林繁.谈《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J].招标与投标,2018,6(08):7-11.
[2]郑云芬.《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析[J].中国政府采购,2018(02):52-54.
[3]黄民锦.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分野与整合[J].招标与投标,2017(06):7-15.
[4]马超.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中《招标投标法》的作用[J].中国招标,2016(1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