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缓刑适用探究

2019-09-10 07:22王子康李玲杜金啸
海外文摘·学术 2019年19期

王子康 李玲 杜金啸

摘要:本文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大量的判决书出发,运用卡方检验以及逻辑斯蒂回归模型,找寻我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律,并认为应当以被告人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以及有无前科作为缓刑适用的主要量刑依据。

关键词:醉驾;危险驾驶;量刑情节;卡方检验;二元逻辑斯蒂回归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9)19-0000-00

1 样本概述

1.1 样本的选取说明

本文所用判决书及数据全部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笔者以“醉驾”、“危险驾驶”、“中级法院”等关键词在该网站上检索判决书,并从中筛选了80份作为本文的样本,样本的选择说明如下:

首先,选取的案件来自于2017年5月1日至今的案件。选取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试行)》自2017年5月1日起才开始试行,可以说,这是一个法官如何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转折点,在此之后的案件审理较之前更为规范,更能反映该案件审理的司法现状,因此,选取2017年5月1日之后的判决书能保证样本的代表性。

其次,选取的案件审理级别均来自中级人民法院,选取理由在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显示,自2017年5月1日之后,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有0份,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仅有2份,该两级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极少,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中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能够起到对基层法院的带头作用,因此,虽然中级法院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审理数量较基层少,但样本贵精不贵多,通过对中级法院判决书的分析得出的结论不仅能作用于中级法院,更能很好地作用于基层法院,而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审理又恰恰多发生在基层法院,因此,以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作为样本,能保证结论的实用性。

最后,在满足上述前提的情况下,笔者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80份判决书,并将其全部作为本文所用样本,使得误差降为0,保证了样本估计量的无偏性。

1.2 样本的初步描述

样本的情节分布为:32个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毫升、10个自首、3个立功、0个审判时怀孕的妇女、0个未成年犯、6个有公职人员身份、41个被查获时间在21点—凌晨6点、17个被查获时间在19点—21点、21个被查获时间在7点—19点、12个无驾驶资格、18个行政前科、32个发生交通事故、0个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0个未取得被害人谅解、2个在接受警察检查时态度恶劣、2个机动车为四轮电动车、12个机动车为摩托车、47个机动车为私人轿车、14个机动车为小型客车、4个机动车为轻型货车、80个坦白。

样本的处刑结果为:65个被判处拘役和罚金(其中有29个被判处缓刑)、2个被判处无罪、13个免于刑事处罚。

2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的影响因素

由于是否适用缓刑为二分变量,且可能有多种因素影响量刑,故可应用二元逻辑斯蒂回归分析模型进行分析[1],但二元邏辑斯蒂回归分析不适合对定序变量进行分析,因此在进行回归分析之前,需要将定序的自变量单独进行卡方检验。将出现频数较少或未出现的量刑情节筛选出去之后,在剩下的量刑情节中,只有机动车类型以及被告人对交通事故所负责任为定序变量,故分别以机动车类型和被告人所负责任为列变量,是否适用缓刑为行变量,放入卡方检验程序中,得到的费希尔精确检验值的显著性水平分别为0.363和0.71,两种量刑情节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即机动车类型与被告人对交通事故所负责任对缓刑适用的影响不显著。

接下来,将剩余的量刑情节作为自变量,是否适用缓刑作为因变量,通过逻辑斯蒂回归分析,得到的结果是,除血液酒精含量、有无前科通过显著性检验以外,其余量刑情节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将这些量刑情节甩出模型后,再次进行逻辑斯蒂回归,得到的结果如表1所示。

表1显示,模拟拟合优度的检验P值为0.341,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说明模型拟合的较好。

从表2可以看到,该模型对缓刑适用的正确率为67.7%。

从表3可以看到,通过两次逻辑斯蒂回归,只有血液酒精含量及有无前科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具有统计学意义。同时,又从Exp(B)(优势比)可以看到,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被告人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升高一个单位,被判处缓刑的机会就为原来的0.988倍,即随着被告人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的升高,被判处缓刑的机会就越小;其次,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有行政前科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机会是没有行政前科被告人的0.203倍,也即没有行政前科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机会是有行政前科被告人的5倍!

同时,为比较两个自变量对缓刑适用的影响程度,需要将上述表格中的非标准化系数转化为标准化系数,根据标准化系数的计算公式:

标准化系数≈某自变量的非标准化系数×该变量的标准差÷1.8138[2]

得到血液酒精含量和有无前科的标准化系数分别为-0.399、-0.402,由于这两个自变量的标准化系数相近,故可以近似地认为血液酒精含量以及有无前科对缓刑适用的影响程度相同。

3 归纳与总结

通过运用二元逻辑斯蒂回归分析以及卡方检验,笔者最终得到了法官集体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适用缓刑的主要影响因素,即被告人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以及有无前科。这体现了法官们的集体选择以及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量刑规律。而接下来需要反思的是,究竟是什么原因推动了法官集体对量刑情节做这样的取舍,这背后有什么法理?

3.1 法官量刑情节取舍的解读

首先,从立法模式来看,我国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模式是抽象危险犯,而对抽象危险犯的定罪处罚既不以实害情节的出现为前提也不以出现危险状态为前提,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即可构成犯罪,这体现了“刑罚的提前化”,刑法功能从事后的报应扭转到了事前预防,即从不法行为的根源或苗头上实现精准打击,从而有力的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成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人身危险性越强的行为人,越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会给公众带来更强的不安感。而在测评人身危险性的强弱程度中,行为人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以及有无前科是最值得受司法人员关注的,其原因便在于,醉驾入刑的标准就是以酒精含量为基础的,且血液酒精含量最能也是最容易反映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的一个维度,通过对血液酒精含量的测量来评价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不仅符合立法本意,也能降低司法成本,更能从源头上打击醉酒驾驶行为,因此坚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基本标准成为法官们量刑的一个重要准则;其次,由于行政前科在性质上与累犯无异,只是在程度上弱于累犯,但二者都反应了行为人在接受国家的惩罚与教育后,依然不思悔改重蹈覆辙,其人身危险性显然大于初犯的行为人,因此有无前科也成为法官们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

3.2 缓刑适用的建议

由于最能影响法官集体对缓刑适用的影响因素为血液酒精含量以及有无前科,且二者的影响程度相同,故法官在适用缓刑时可从这两方面考虑。

首先,通过计算得到在适用缓刑的案件中,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的均值为168.06mg/100ml,因此,在今后的裁判中,法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这一数值上下确定适用缓刑的上限。现如今,有些地区已经把160mg/100ml或200mg/100ml作为缓刑的上限,且从各方面的反馈来看,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非常好[3],因此本文的结论也得到了佐证,能够在实务中很好实行。

其次,由于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无前科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机会是有前科被告人的5倍,且在适用缓刑的案件中被告人有无前科的均值为0.34①。因此在今后的裁判中,对有前科的被告人应慎用或不用缓刑。

注释

①笔者在处理有无前科这个二分变量的过程中,将有前科定义为“1”,无前科定义为“0”,因此在样本中,有无前科的均值越低,这个样本出现有前科的被告人几率就越小。

参考文献

[1] 白建军,主编.刑法规律与量刑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17.

[2] 白建军,主编.刑法规律与量刑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21.

[3]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朱晓光.醉驾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问题——对沈阳市审结的3155起醉驾案件的实证分析[J].人民司法(应用),2018(04):57-60.

作者简介:王子康,男,河北邯郸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