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中的再保险研究

2019-09-10 05:08张於华
商讯·公司金融 2019年19期

摘要:团体保险作为员工福利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意识的增强,人们的对于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但是现有的团体保险制度的独有性已经严重加重保险人的经济负担,应此就需要在团体保险中引入再保险制度,它可以很好的分担保险人的责任和风险。相反之处,再保险制度也同时存在利与弊。本文旨在探究团体保险中再保险制度,通过分析该制度的不足,希望可以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来保障团体保险向好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团体保险;再保险;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一、团体保险和再保险制度的关系

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一方为团体向投保人投保的一类保险的总称。团体具有特殊性,即已经存在的团体,是为了防止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来购买团体保险,这样会让团体保险发展缓慢,导致保险行业的恶性发展。团体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分支,具有《合同法》的基本属性。而再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随着保险制度的不断丰富和发展随之而发展的,随着各类风险的出现,单个的保险公司可能已经不能够承保或者单独赔付大额的保险额,因此再保险就随之而出现,它不仅仅是保险制度本身的自我完善,而且也是人们智慧的结晶,对于保险制度的发展起到了深远的意义。再保险公司通常是由投保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去向另一个保险公司投保一定份额的保险合同,当出现合同约定的保险赔付事由的时候,再保险公司有向先保险公司赔付约定的金额的义务,先保险公司亦有义务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合同中约定金额的义务以弥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然而团体保险中的再保险的金额是否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是本文主要探究的,希望可以在分担风险的范围之中寻找最好的平衡以达到再保险制度对于团体保险的积极意义。

二、团体保险再保险的种类及问题

现有观点是把再保险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大类。非比例不值得探究,比例再保险亦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溢额再保险是指当出现团体保险合同约定的事由的时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所有直至到达一定的数额损失,这个数额即是留存的数额。这种情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无形的加重了先保险公司的义务,让再保险公司在赔付中减轻了其责任;成数再保险是指先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事先协商和订立合同约定,当出现需要赔付情形的时候,双方都需要按事先約定好的各自份额去赔付,这种制度的优势在于解决了溢额再保险的不足和弊端,让中小保险公司难以存活,使保险公司专业化和精英化。唯一弊端就是让中小保险公司难以存活,无法满足各式各样人民的需求;溢额再保险和成数再保险同时运用到公司的大小业务之中,是当下最好的方法。把那些风险较小的业务,在自己留存限额的范围内独自承保,风险较大的和再保险公司一起承担,这样等同于将自己的可期待利益达到了最大化,同时也很好的分担了自己的责任。

三、团体保险再保险的改进及完善

对于团体保险中的再保险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和改善现在的状况。首先.确定合理的分保方式,现在的社会上主流的观点是溢额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溢额和成数混合再保险。其次,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事务和现实的情况中出发,再保险公司和先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的时候,都是有明确的份额分担方法,但是如果再保险受到来自先保险公司的恶意投保的话,那么再保险公司就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就需要去确定合理的分保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未知数寻找最快的解决方法。如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的话,那么显然有违背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需要按照一定的份额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我个人的观点,先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同样是保险合同,也需要受到(保险法》的监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对先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进行监管,以做到更好地限制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去逃脱责任,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去规范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先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保险公司,因此需要的是从多方面去监督他们,再保险公司虽然不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当事人,所以不需要直接对投保人承担责任,这时对于它的现在就需要让先保险公司去尽保障投保人和自身利益的监督义务,但是这样显然是无形中加大了先保险公司的义务。投保人在所要赔偿的时候,无法代替保险公司成为当事人,有时就无法快速地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这样就与保险的宗旨相违背。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团体保险中再保险的发展,需要变革和完善,行业发展和经营销售进行限制和监管,把重要的条款进行约束和限制,同时放宽保险行业的发展,减少恶性竞争,为公共福利和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方少男.我国团体保险发展策略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8.

[2]段然.我国团体健康保险发展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

[3]孙学涛.力促县域团体保险业务转型升级[N].中国保险报,2017-11-30(6).

[4]程哲.我国团体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2017.

作者简介:

张於华,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