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委托代理模式下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效率及机制研究

2019-09-10 05:08张明琪
商讯·公司金融 2019年19期

摘要:药品是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近年来,药品安全日益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问题,药品安全的危害性受到了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由于药品的特殊性,使得消费者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政府监管部门之间,对药品的质量、用途及使用方法等,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本文基于信息经济学中委托代理模型的视角,设计出一套新型的高效率药品监管机制,努力达到一种多方纳什均衡的药品市场稳定状态。

关键词:药品监管;委托代理模型;新型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逐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药品产业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药品监管体制逐步完善。近年来,我国药品安全事故频发,形势较为严重。建立一套有效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制,是我国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我国药品监管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在药品安全监管中引入委托一代理理论,需要确定其所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一般可将具有代表性的利益主体分为为数众多的药品消费者、政府、监管机构和被监管企业,从而形成至少三个层次的监管链条,即“消费者一政府一监管机构一受监管企业”的多重委托一代理模型。

在第一个层次中,作为委托人的是消费者(公众),作为代理人的是国务院(人大)。在第二个层次中,国务院成为委托人,药监局成为代理人。在第三个层次中,药监局成为委托人,制药企业成为代理人。在第四个层次中,委托人是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代理人是国务院和药监局。经济学上的委托一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委托代理双方都能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条件是完备的信息结构。

二、新型药品监督管理机制设计

(一)新型药品监管机制模型建立

(二)新型药品监管机制模型分析

将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机制划分成两个部分,即事前和事后部分,是本文所讨论的新机制的创新点,接下来分别进行论述。

1.事前:合格品管理

要想提高企业的信用,应该减少政府的干预。本模型引入了一个新的市场角色,即药品责任保险公司,其下设立药品检测服务,基于此做到了药品责任保险与药品事前检测一体化的模式。药品公司的上市和新药的发布都要向药品责任保险公司缴纳保费,消费者一旦发现不合格的药品,药品责任保险公司需要向其赔付巨额的保费。据此,药品责任保险公司考虑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会严格检查药品企业的药品是否合格,以决定药品是否上市。

为了保证药品企业会生产合格的产品,我们将引入“冷酷策略”。对于药品企业,一旦发现其生产不合格药品,药品责任保险公司应对其立即采取如果对方一旦违约,则永不合作的策略。通过采用针锋相对策略等触发机制,药品企业将会着眼于的长远利益,严格遵守事先签订的药品合格品协议,采取帕累托最优策略实行合作博弈,以实现药品市场的整体最优。合作博弈的大前提是合作,如果药品企业的某一环节出现不道德的,让大家遭受极大的损失,合作就会崩溃。

在该模型中,药品企业向药品责任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也可以等价于药品企业为自己购买了一个“保险标签”,该“标签”可以向消费者传递一种品牌“信号",即会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做出的选择产生明确的或潜意识的刺激,消费者会倾向于相信拥有“保险标签”的药品是合格品,并进行购买。

2.事后:维权管理

在本模型中,药监局卜要负责事后的维权管理,药监局也设立附属的检测机构。当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的某药品企业的药品是不合格品后,应向药监局报告,并监督药监局的维权管理。药监局的检测机构对消费者提出的药品进行检测,如发现确是为不合格药品,则药品责任保险公司应向消费者赔付罚款;同时药监局应对药品企业进行惩罚。

(三)新型药品监管机制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首先,广大藥品消费者作为委托人,药品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代理人,他们之间构成了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消费者虽然是药品的最终受用群体,他们虽然享有一定的权力,但是在不借助国家及其的强制行为辅助下,难以对药品企业形成实质性的约束监督。面对目前我国严峻的药品安全形势,我们应该通过一个特定的机构来约束药品企业。让药品责任保险公司成为消费者的坚强后盾,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这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中,消费者的利益能否得以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药品责任保险公司的努力程度。

其次,药品责任保险公司成为委托人,药品企业成为代理人,他们之间构成了第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药品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药品市场的监管主体,其对于我国药品市场监管进行宏观调控,解决具体的监管细节问题同时还设有专门的检测机构。药品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具体制定与药品管理等相关的制度草案,落实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在检查的过程当中,可以依法对不法企业进行查处上报,从而对其形成一种震慑力,对多次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企业采取不合作政策,并向公众及时公布监管信息。

最后,最后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存在于药品安全问题事后管理,关系主体是消费者与药监局。当消费者发现所购买的药品存在不合格的问题后应该向药监局反映,为自己维权。由药监局下设的检测机构对药品进行二次检验,如检测出问题,药监局应监督药品责任保险公司向购买药品的消费者进行赔付,同时对不合格的药品企业进行惩罚。

根据以上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链条的分析,不难看出,药品责任保险公司要确保广大消费者及时获得安全有效的药品,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合法权益的享受,同时消费者也希望通过药品责任保险公司对药企的权力控制,实现药品生产销售、供应链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全程有效的监管,确保信息提供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需要在每层委托代理关系中设计相应的激励机制,以建立激励相容的委托代理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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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韩超,单双.基于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药品监管研究——郑筱艾案例分析[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3):8-11.

[4]王迎春.中国现行药品监管体制下的药品安全问题研究[D].北京:北京师范大学,2008.

作者简介:

张明琪,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