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玉节
摘 要: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刑法已经经历了多次的修订,相关的立法活动也在频发的开展。而当前阶段是我国刑法立法的转型时期,所以在对转型时期的刑法进行立法时,要充分其在利益关系中的调整作用,并将顶层设计作为该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同时为更好的发挥刑法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转型时期进行刑法立法工作的过程中,也要结合我国国情,对相关的观念进行转变,通过调控手段的增加,赋予刑法更多的功能,使其有效的参与到社会治理工作当中。
关键词:转型时期;刑法立法;思路;方法
在转型时期进行刑法立法工作时,由于其与传统的刑法观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与距离,因而面临中众多的新型挑战,但是并不会造成刑法过度干预而增加系统风险的局面。另外,犯罪化与刑法谦抑性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应合理的设定出发范围,并对多元化、理性化、能动化的立法机制进行构建。就具体方法而言,在转型实际开展刑法的立法工作时,要充分保持积极干预社会生活的状态,对集中立法模式进行调整,对以刑法典为核心,以轻犯罪法为辅助刑罚,保安处分措施并行的刑法体系进行构建。
一、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
(一)保证立法的能动性
能动立法就是指在开展刑法立法工作的过程中,要结合实际的国情与社会变化进行新罪的增减。犯罪的成立与否不能通过传统对犯罪的理解来确定。因为在传统的犯罪观念中,只有当其达危害社会的行为到达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转型时期刑法立法要在充分维持社会秩序与宪法价值保护取向的基础上,对不容姑息的刑法犯罪进行衡量,进而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在以往的刑法中,只有盗窃、抢劫等对社会危害较大的才算是刑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能对公民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更与宪法的“法益保护观念”不相符,缺乏一定的合理性。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刑法立法也在不断的改变,扩大打击范围。另外,转型时期的刑法立法也要充分保证谦抑性对立起来,从而能够在刑罚无效果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法律对相应的犯罪行为进行制裁[1]。
(二)保证立法的多元性
转型时期进行刑法立法时,也要充分保证其多元性。多元性的重点体现主要是将所涉及到的犯罪行为通过一定的标准进行分层,然后根据犯罪类型与犯罪程度采用不同的刑法制度。保证立法的多元性也要求相关的立法人员不能按照统一的概念对所有的犯罪行为进行衡量,要结合实际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因此,转型时期进行多元化的刑法立法时,可以结合西方国家的先进做法,将犯罪行为分为轻罪和重罪两种形式。另外,保证刑法立法的多元化,也需要相关的立法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学素养,在面临刑法典与特别刑法中的罪行出现重合与交叉这种关键问题时,能够妥善处理,确保刑法规定之间能够相互照相、相互协调。
(三)加大犯罪化力度
就社会转型时期来看,对刑法立法进行适当规模的犯罪化,保持刑法立的法能与活跃是相关立法者面临的紧要任务。要想更好的建设法治社会,维护社会的治安,就要不断的加大犯罪化,通过各种方式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与制裁。如果不能通过法治的方式进行有效的制裁,则需要将其转化为非法制的方式进行制裁。通过刑法中的相关规范具有危害性的违法行为进行犯罪定性是最佳的处理方式。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劳动教养制度逐渐被废除,但是对于某些违法犯罪行为还是需要增设新罪对相关的犯罪人员进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确保能够有效方式犯罪人员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与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相顺应,同时促进社会法制走向成熟。
(四)保证立法的理性
首先,为更好的方式滥用立法权现象的发生,需要开展相关的刑事制裁科学评估,例如,在保留死刑中,要在立法的过程中对民意进行仔细的甄别,并审慎对待,不能够在民意的影响下,失去理性的判断。其次,在转型时期进行刑法立法,大多数的立法者都推崇法益抽象化与早期化,对危险罪、未遂罪以及预备罪进行增设,这种立法方式并不能实现对社会有效的治理。虽然刑法立法的依据为法益保护,但也不能立法范围内将其抽象化与稀薄化纳入其中。例如,骚扰电话在法益保护中就比较抽象,不适合列为法益保护的对象[2]。
二、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方法
(一)刑法典
在转型时期进行刑法立法时,要充分拓展刑法典总则的规模,要对侵害个人法益或者对他人造成实际伤害的重罪进行全面的界定,以确保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违法犯罪的可感性与客观性。在对刑法中的新罪名进行设定时,要在检查法制的基础上,对处罚的必要性进行重点考察,最大程度的提高立法的稳定性与理性,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降低立法者的泛刑法化的压力。另外,在针对实际的犯罪行为进行刑罚的制订时,也不能一味的趋重,要将重刑化与刑法轻缓化充分结合,使二者处于平衡状态。
(二)轻犯罪法
首先,在對轻犯罪法制定的过程中要充分保证刑罚手段的多样化,最大程度实现轻型化,将缓刑面积扩大,以确保中国缓刑的适用率能够达到世界平均水平;其次,在刑法立法中,增设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手段,提高对程度改革法的重视程度,用程序正义取代刑罚规制,充分考虑刑法谦抑性的原则;最后,建立犯罪附加后果的法律制度,最大程度降低刑法的负面效果[3]。
三、结束语
在关系复杂,具有变化性的社会背景下,立法者不仅要编制一部能够以不变应万变的刑法典,同时也要对轻犯罪法典进行编制,尽可能的涉及各种犯罪行为,并在刑法立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以确保能够更好的顺应时代的发展,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周光权.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J].中国社会科学,2016(3):33-33.
[2]金泽刚,王超强.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的方法论与实践原则[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4(2):37-44.
[3]张志钢.转型期中国刑法立法的回顾与展望——“历次刑法修正评估与刑法立法科学化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J].人民检察,2017(21):53-55.
(作者单位:百色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