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敏
摘要:针对涉外民事送达展开分析,并且阐述涉外民事送达的特点,随后从外交送达、使领馆送达、邮寄送达三个方面分析送达方式,介绍法律效力的根本要求,以期能够更好的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
关键词:涉外民事送达;送达方式;法律效力;当事人
作为涉外民事诉讼关键流程,涉外民事诉讼送达不仅具备国内送达具备的所有法律特点,还被赋予了涉外民事诉讼的性质。涉外民事诉讼域内送达的过程中,需要保证案件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有明确的住所,使涉外民事诉讼能够有序实现。但是在涉外民事诉讼送达方面,对于送达方式及其具备的法律效率不是非常了解,对这一项工作造成阻碍,需要在今后工作中给予足够的关注。
1 涉外民事送达特征
所谓涉外民事送达,即司法机关按照现有法律条例、国际条约,向居住在海外的当事人传送司法文书、司法外文书的行为,这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流程[1]。如果司法机关还没有获得外国同意,那么无法向该国境内的国民实施送达行为,同时内国也不会对其他国家司法机关在不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所实施送达行为给予认可。
关于涉外民事送达,主要具备以下特征:第一,送达行为的实时主体为内国司法机关、律师、当事人,这与国内送达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国内送达行为只能够由司法机关实施,即法院;第二,涉外民事送达案件的当事人具有超国界性特征,涉外民事诉讼送达所涉及到的原告与被告分别居住在各自的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涉外送达当事人更多表现为企业代表以及相关经济组织,在这一前提下当事人所具有的超国界性特点便可以体现在营业地所在国家、地区。从受送达人角度分析,其承担诸多义务,涉外送达受送达人需要将联系地址告知法院,以便能够及时收到涉外民事司法文书;第三,受送达人所处范围具有广泛性。如果要进行国内送达,那么受送达人的范围集中在同住成年家属、负责收件人这两个群体;第四,送达流程繁琐。涉外司法文书、司法外文书送达的程序较多,期间需要经过多次转送;第五,送达时间成本较大。受当事人、法院、被送达人三方距离的影响,涉外送达所需要的时间较长,有时可能多达数月。
2 涉外民事送达方式及法律效力
2.1 外交送达
如果人民法院传递诉讼文书的对象为与我国建交,但是没有订立双边司法协助协议、参加《海牙送达公约》相关国家国籍、第三国国籍/无国籍当事人,便会采用外交送达的方式。按照我国最高法院、外交以及司法部门出台涉外民事送达通知,送达行为必须要满足如下要求才能够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送达法律文书要经过多方审核,其中包括所在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外交部的领事司则主要负责法律文书的转递;第二,送达诉讼文书中要准确标注受送达人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姓名、性别与联系地址等,且传递过程中要将详细情况告知外交部领事司,为转递提供便利;第三,当诉讼文书送达之后要有送达委托书、送达回证作为证明[2]。若委托对方没有清晰的注明法院名称,也可以标注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区的主管法院名称。其中,获得的委托书、法律文书、回证要同时附上所在国家文字、第三国文字译本,若该国明确提出了针对委托书、法律文书的要求,则需要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通知。
2.2 使领馆送达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对使领馆涉外民事送达提出明确规定,当送达人为我国公民可以向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使领馆提出委托,尤其代为送达诉讼文书。同时,按照司法部门、外交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提出规定,如果人民法院采用使领馆送达的方式,那么被送达文书、使领馆送达委托书、送达回证需要送达高级人民法院,并由起转递至最高人民法院,当其收到文书与委托书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再采用径送或者司法部转送的方式传递给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由其转交给当事人。期间需要注意,送达回证同样按照这一渠道退回到法院,且诉讼文书无需外文译本。
如果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对象为公约非成员国的我国公民,也可以参考我国与外国法院制定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中相关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外交部领事司、我国驻该国使与领馆等各个部门直接传送,文件与送达需要遵循如上要求。
2.3 邮寄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文书的送达,可以采用邮寄送达这一方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邮寄诉讼文书,而这里提到的受送达人主要是指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对象。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即受送达人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便可以采取这一方式。由此可以证明,涉外民事诉讼邮寄送达对境外当事人有效,然而期间必须要明确受送达人所在国家关于邮寄送达的相关法律,如果该国支持邮寄送达便证明该方式适合应用,如果不允许邮寄送达,便不能采取这一方式。
在海牙送達公约中针对当事国没有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邮寄送达传送诉讼文书。基于当前关于邮寄送达这一方式的分析,了解到一些国家并不反对,包括美国、澳大利亚、英国以及印等;有国家对这一方式不发表异议,例如日本。但是如果采用该方式传送诉讼文书给该国当事人将不予承认;同时也有个别国家明确反对邮寄送达这一方式,如德国和土耳其等[3]。就我国而言,对于外国法院邮寄诉讼文书的方式同样持反对态度。为了保证邮寄送达具有法律效率,需要拟定送达诉讼文书,并且同时附送达回证,一旦当事人接到送达,便在附送的送达回证签字,随后将其与送达回证一起邮寄会送达国家。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从邮寄开始之后的6个月内,如果送达回证并未退回,并且确认送达的情况下,需要在日期截止日确认其已经送达。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涉外民事案件处理效果,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一方面能够确保其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则提高涉外民事诉讼文书传递便捷性,从经济、民事等方面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联系,使我国对外交往更加深入。
参考文献:
[1]孙学栋,王珊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识别及法律适用[J].法制博览,2019(18):174+176.
[2]翁杰.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释法说理问题研究[J].政法论丛,2019(03):30-41.
[3]涂广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制度之考问及续造[J].国际法研究,2017(03):8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