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补偿模式的经济分析

2019-09-09 08:14曹宇胡冬梅
数码世界 2019年5期
关键词:经济分析工伤保险

曹宇 胡冬梅

摘要:工伤保险的补偿模式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四种戒国的工伤保险开展以后,工伤职工得到了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担了用人单位的风险。可是在享受工伤保险后是否继续依照法律向事故方发起法律诉讼,在工伤保险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的表述。通过对现有的四种工伤保险补偿模式的分析比较,我认为应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伤保险补充模式。

关键词:工伤保险 补偿模式 经济分析

1 工伤保险补偿重要模式

1.1 排他性模式

所谓排他性指的是在出现事故之后,履行完毕工伤保险之后便拒绝追求用人单位或职工员的过失关系;职工在拿到相应补偿之后便主动放弃对用人单位的过失追究,即使在施工过程中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相应的安全措施,职工也无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另—方面用人单位各个安全措施都做到位,但是在施工的过程中,职工因个人问题而导致出现工伤事故,职工在得到补偿之后,用人单位也相应放弃了起诉职工的权利。可以说通过这种模式,主动放弃了用人单位与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行为过失,转而追求的是一种更快速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排他性模式在德国应用非常广泛。

1.2 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其实是一种排他性模式的一种变向升级,但却不是朝着好的方向发展。选择模式指的是在出现问题之后,仅仅可使用一种方式来解决问题,如职工在出现工伤之后只能选择工伤保险补偿或诉讼的方式解决,而不能选择另一种。这是一种非常不科学的补偿模式,这种模式一方面没能体现出工伤补偿的优越性,另一方面也没能避免诉讼带来的不便,只是简单的将两个选择留给了职工。但绝大多数职工都拥有较低的知识文化水平与能力,导致很少有受伤之后的职工能够使用最合适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

1.3 补充模式

所谓补充模式指的是将受伤之后的员工的基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当职工出现工伤事故之后可首先通过工伤补偿措施得到相应补助,帮助自己渡过难关,养好身体;同时也不耽误根据已有权利和法律来完成诉讼。补充模式可以说是充分结合了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诉讼的优劣势,这种行为对职工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在这一模式下,职工的个人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为个人利益的实现创造空间。职工受到工伤之后不需要等待法院诉讼结果,可先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如果确实用人单位或第三方存在过失,再对其过失行为进行诉讼,可能通过这一行为获得更多的钱。19世纪六七十年代,这一赔偿模式被广泛应用于英国等欧洲国家。

1.4 双重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指的是受伤之后的职工可享受到工伤保险补偿的同时,也可选择对用人单位提出诉讼,但是这一行为无疑是过分放大了工伤事故带来的危害性,职工本身也可从这一行为上获得不应获得的利益,无疑有悖于工伤保险应有的宗旨,這也就决定了这一补偿模式并不被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上述四种模式表面上选择模式相较于排他模式更具有自由性,但这一自由性是虚假的,很多不懂法律的职工根本不可能挑选最适合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多数人都是通过简单的工伤补偿模式来作为此次工伤处理的方式。可以说排他模式与选择模式两种方式,在选择上虽然看起来选择模式更具自主性,归根结底还是排他模式。

而补充模式与双重模式看起来更具自主性。但双重模式过分强调了工伤职工的权益,导致在运行过程中,即使很小的问题也可能在这一模式的鼓动下,导致工伤职工过分追究用人单位责任,最终形成世界范围内的道德危机,加重用人单位的运营成本,不利于用人单位经济行为的开展;相较之下,补充模式才是最适合社会范围内使用的,保障了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待遇的模式,补偿行为的开展是依据工伤事件本身展开,工伤职工可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是否需要进行诉讼。不过分强调职工的利益,同时又鞭策了用人单位和第三方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树立安全生产观念,保障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性,提升经济活动整体效益。

2工伤保险补充模式经济分析

根据以上对几种模式的分析可知,补充模式是对于职工与用人单位来说较为公平的一种模式。但我国也有很多学者提出反对意见,主要观点是:补充模式其实与双重模式相差不大,只是法律诉讼这一行为在社会范围内是否受到鼓励。这也决定了职工也可能存在为了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雇佣律师从中采取某些不正当的方式来混淆是非;其次表现为这种对职工的高额保障体系,是否是对企业的不公,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是否会因此受到打击;再者,职工在生产经济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因为过分的受到外部价格利益的吸引或内部法律保障的不良影响,而导致有些职工在从事经济生产活动中,会有意识的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刻意安排,进而通过人为自造危险事故等行为来获取其中利益,在社会范围内都容易引发道德危机。

2.1工伤补偿与民事诉讼行为比较

补充模式中对于职工受伤后的工伤补偿,是在法律范围内工伤职工所享有的。而为什么在职工所享有的工伤补偿之外,仍旧赋予工伤职工以更多的其他权利,如民事诉讼权利?这是因为有时工伤补偿的资金数额往往要低于民事侵权补偿的数额,也就是说职工如果仅仅通过工伤补偿的方式来对自己的工伤行为进行处理的话,是不足以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个人利益的。

工伤补偿的补偿项目和民事侵权赔偿的项目基本相同,只不过相较于工伤补偿项目,民事侵权赔偿项目中多了一个精神损失项,旨在表达这一受伤行为对职工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了非常大的打击。精神损失项在民事侵权赔偿中是一个受认可程度高的选项,但是精神损失项却不能在工伤赔偿过程中要求落实。

2.2何种方式的选择对律师没有约束性

律师这一群体任何活动的开展都是基于利益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在原有的模式基础上如果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选择通过律师进行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获得民事侵权补偿,律师则可按照比例进行收费。但是律师这一群体和职工群体对于民事诉讼这一行为的看待角度是不同的,职工群体只在通过民事诉讼,以正确的合理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得到相应补偿,而律师这一群体则是希望通过民事诉讼这一行为来获取更多的利益。也就是说只要保留职工的民事诉讼权利职工就会在诉讼的过程中雇佣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方,而律师活动的开展则不会因为职工所得到的民事赔偿额度变化而发生变化,因为额度较高的话,律师可以按照百分比的方式进行分成;但是赔偿额度较低的话律师必然会以固定收费的方式来征收费用。也就是说不论提升赔偿额度或降低赔偿额度,从中获取更多利润的只能是律师这一群体,利益受损害的必然也是用人单位或职工这一群体。

2.3补充模式旨在降低事故发生可能性

有很多专家和学者认为,补充模式的采用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运行负担,其实这一认的出发点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补充模式的采用,目的是为了以正确的方式约束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行为,通过加强安全管控机制,来降低工伤出现的可能性。而民事诉讼赔偿的前提是在经济运营过程中用人单位存在过失,民事诉讼赔偿才可以实行,但如果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按照正确的方式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对于经济生产的各个环节都管控到位,必然则可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也就不存在损害企业生产效益的行为。

3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现有的世界范围内的四种补偿模式,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经济补偿模式是补充模式。补充模式在赔偿过程中所有活动的展开是基于实事求是的理念,不偏向任何一方。补充模式更多的是追求一种对双方行为的约束,并不完全是追求工伤之后的补偿,是一种通过加强双方客观约束来降低工伤事故可能性的模式。

参考文献

[1]应永胜,王萍.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险补偿模式适用经济分析[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36(02):55-59.

[2]于欣华,霍学喜.工伤保险补偿模式的经济分析[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9(01):13-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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