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张某在2017年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2018年8月劳动合同终止时,张某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两个月后,张某旧伤复发,治疗后要求单位报销相关费用,被单位拒绝。张某随即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支付其相关治疗费用。
申诉人
单位给的补助金并不足以支付我全部的工伤医疗费用,后续的治疗,单位难道不应该负责到底吗?
被诉人
單位已经按规定向申述人支付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没有义务再支付其他的医疗费用。
仲裁庭
申请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此可见,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职工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的因工伤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法律依据,自然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