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医院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实证研究

2019-09-09 01:22丁晓燕祝滨秦晓云叶辉范美华
中国继续医学教育 2019年24期
关键词:患方医患纠纷

丁晓燕 祝滨 秦晓云 叶辉 范美华

近年来全国医疗纠纷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医患冲突不仅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甚至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2015 年5月28 日到6 月7 日,10 天内我国连续发生9 起伤医事件,多名医护人员伤亡。6 月10 日,中国医师协会、中华护理学会联合发出声明,严重谴责暴力伤医事件。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以及患方权利意识增强等医方、患方和社会多因素交互影响下,医患纠纷和冲突加剧,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非理性非法维权行为往往演变为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恶性事件,给医患双方和社会和谐稳定带来巨大冲击,因此如何及时有效化解医患纠纷,避免矛盾升级恶化成为关键所在[1-3]。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多省市开始探索运用医患纠纷第三方处理模式调解医患纠纷,由第三方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运用民间调解机制进行劝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医患矛盾[4]。本文通过研究,了解医院实施人民调解处理医患纠纷的现状,进一步探讨其特点并提出建议。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本研究资料主要来源于上海市中心城区某二甲医院医务部门2012 年1 月—2016 年12 月实施第三方调解处理医患纠纷的相关指标统计数据。

1.2 研究方法

本研究通过中国知网数据库检索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文献,广泛阅读相关论文、期刊和文件等,对这些资料进行综合整理、归纳总结。并采用excel 2010 等软件对各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完成相关计算。

2 结果

2.1 某院自2012-2016 年医患纠纷情况,如表1—表3。

表1 2012-2016 年医患纠纷汇总(件)

表2 2012-2016 年赔偿医患纠纷汇总(件)

表3 赔偿医患纠纷中人民调解所占百分比情况(%)

2.2 数据分析

对表1-2 的数据分析可知,近5 年,该院通过人民调解共解决医患纠纷38 件,其中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医患赔偿纠纷件数共有21 件。表3 显示,人民调解解决的赔偿纠纷占所有赔偿纠纷的比例从2012 年的33.33%,上升到2014 年的53.33%,即一半以上的赔偿纠纷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从赔偿金额的比重看,2012 年通过人民调解赔付的金额占所有医患纠纷总赔付金额的60.23%,2014 年上升到78.79%。从数据中说明,大部分的赔偿纠纷都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涉及赔付金额较大的医患纠纷,通过第三方人民调解解决越来越被医患双方所接受。

表2 显示,赔偿纠纷总件数呈逐年下降趋势,2016 年下降明显。这与各级政府、医疗机构对医患纠纷的日益重视,通过各种方法,避免其发生密切相关。医院积极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运用ISO 质量管理工具,通过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外部审核3 个审核程序不断完善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在医院等级复评审过程中,开展点面结合的各种检查,梳理医院管理、医疗质量、护理质量、后勤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这些辐射效应,也进一步提高了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3 讨论和建议

3.1 医患纠纷处理途径

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之前,处理医患纠纷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3 条途径:医患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及人民法院裁决。这3 种途径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同弊端[5-6]。

3.1.1 医患协商 医患协商过程中,患方的吵闹对医院正常工作影响程度常常是医院妥协的主要因素,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医闹”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形成“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羊群效应,给职业“医闹”以牟利空间,加剧了医患纠纷处理的难度。

3.1.2 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 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 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但是,由于卫生行政部门既是医院的主管部门,又是责任认定部门,很难得到患方的信任,因此调解结果多数不被接受。

3.1.3 人民法院裁决 通过诉讼解决医患纠纷,除了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和诉讼程序繁琐外,诉讼过程中借助司法鉴定来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患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这种鉴定模式也受到公众质疑。

3.2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独立于医院、患方之外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并受司法部门的指导,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中立性、专业性、便捷性不言而喻,并受法律保护,具有较高公信力。上海市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作了明确规定:2011 年6 月正式颁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0 号)和《关于发布〈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沪司规【2011】2 号),各区也相继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4 年3 月1 日发布的《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沪府发[2014]12 号),进一步确保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7]。

3.3 人民调解优势

研究和调查结果都表明,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受到医患双方的欢迎,其原因可能与中国传统文化“和为贵”“让为贤”的处事方式相吻合,一旦发生争议,患者更愿意选择非诉讼处理机制[8]。且人民调解工作由政府主导,政府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其合法地位;人民调解是独立于卫生部门之外的第三方,与患者和医院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客观的分析事实,提出合理的意见,易为患者所信赖;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人民调解员第一时间介入医患纠纷,特别是一些棘手纠纷,有助于缓解双方的紧张情绪,避免矛盾的激化;人民调解节约了资源,法院诉讼和行政调解一般都需司法鉴定,流程繁琐,而人民调解员大都具有医学、法学背景,经验丰富,并有专家咨询的专业支撑,在理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双方的主张和诉求,达成一致化解矛盾,以较少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获得最大的权益[9]。可见,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客观、中立、便捷、高效的优势。

3.4 人民调解未来

目前,患者对医患纠纷的处理途径以及人民调解的工作特点、优势、程序知之甚少,遇到纠纷,首先是“闹”,因此,可借助新媒体,多渠道,加大宣传,提高群众的知晓度,让患者知道“有医患纠纷,找人民调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依赖当事人的诚信自觉履行,需建立相关措施,积极引导实施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工作[10];作为新设立的组织,医调委还面临严重的人员编制短缺及资金保障问题,一支稳定、专业、经验丰富的调解员队伍是人民调解工作长足发展的保证,政府需提供相关的政策和财政支持,让这支队伍发展壮大,不断巩固取得的成果[11]。随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要从源头上缓解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关键是要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因此,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促使其掌握良好的沟通技巧,增进医患之间的理解和信任,以保护医生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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