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看别人摔倒扶不扶?

2019-09-06 13:12
雷锋 2019年1期
关键词:玛利亚陌生人救助

近日,杭州一名女大学生因勇敢扶摔倒老人走红网络,被网友们称“人美心善”。可以说,该女生的行为并不惊天动地,但在国人的“善心善行”经历着一次次特殊考验后显得弥足珍贵。事实上,近年来社会上好人扶老人反被讹的案例屡见不鲜,导致普通民众在面临道德选择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面前进退维谷,毕竟“东郭先生与狼的故事”就发生在眼前。因而,“老人摔倒该不该扶”居然也堂而皇之成为一个引发广泛讨论的社会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国外如何对待“见死不救”或许对我们处理类似事情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在美国遇见陌生人受伤,不打“911”算疏忽罪。

美国有两个法律是要求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的,分别是《救援责任法》和《善行法案》。《救援责任法》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比如消防人员、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危境中的公众,配偶之间互相救援,父母子女之间的救援,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州将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任何人需要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善行法案》保护的是施救人员,如果施救人员在帮助他人时造成意外伤害,可以免除法律诉讼。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也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

在美国,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一些州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美国法律要求成年前必须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幼儿教育的三分之一是儿童对危险的认知和规避。美国有一条专门法律《好撒玛利亚人法》,是为好人做好事量身定制,避免其惹麻烦上身。好撒玛利亚人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虽然《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法律细节在联邦和各州有各种司法变化,不过一些特点是共同的: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

在欧洲,见死可不救有前提,不得危害施救者安全。

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是近年来法国和比利时的趋向,并扩展到高度均一的欧洲法律之中。在欧洲不少国家,对于不负法定职责的普通人来说,“见死不救”的确是一种“罪与罚”。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新增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的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在欧洲的其他国家,如德国、挪威、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的法律也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就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国家规定“见死不救罪”时,无一例外地都有着大同小异的前提性限制:救助他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并无危险。之所以法律要为对“见死不救”的法律非难设置这样一个“天条戒律”,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即法律从来都不能强迫互相之间不负法定救助责任的当事人之间,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安危为代价来救助处于危险境地的另一方。

在新加坡,被救反污蔑他人者,需要“道歉+赔偿”。

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法律则完全站在保護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

令人欣喜的是,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们也有了自己的好人法。新的《民法通则》第184 条中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保障,为那些希望助人为乐者吃了定心丸。相信随着中国梦建设步伐的加快,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建设的相得益彰,像姜雅婷这样的善人善举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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