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惠中 陈定山 姚昱 姚佳
[摘要] 随着中医医疗机构的增加和中医药的蓬勃发展,为降低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和提高其医疗质量,中医卫生监督成为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该文对扬州市中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现况进行分析,探讨在对中医医疗机构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策。
[关键词] 中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现况
[中图分类号] R1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9)06(a)-0159-03
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同疾病斗争的经验结晶,历数千年而不衰,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是我国卫生事业所独具的特点和优势。中央一贯重视弘扬民族传统文化,高度评价中医药学在保护人民健康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1],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施行,中医医疗机构日益增加,加强中医监督执法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打击非法行医、清理非法医疗广告、维护中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等成为卫生监督的重要工作内容[2]。
扬州位于江苏省中部、长江与京杭大运河交汇处,下辖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3个市辖区和宝应县1个县,代管高邮市、仪征市2个县级市。
1 中医卫生监督团队
扬州市卫生监督所自2017年10月起设置医疗服务(中医)监督科,将中医监督设置成独立的科室,并在18年年初的工作计划中突出强化了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督工作内容。除广陵区,其他县市区均设置中医卫生监督员。由表1可以看出,中医卫生监督员共80名,其中大部分卫生监督员的专业背景为公共卫生专业,共46人,占57.5%,中医专业仅1人,占1.25%,相较之下具有中医专业背景的监督员为稀缺人才。
2 中医医疗机构情况
该市中医医疗机构主要是中医门诊部及中医诊所,占全市中医医疗机构的90.4%,主要由市所的3个功能区分所以及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监管;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为10家,大部分由市所监管。由此可见中医监督的主要工作是由基层监督员承担,市所主要是起到工作牵头、指导工作等作用。见表2。
3 2018年中医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情况
目前中医医疗机构主要存在的违法行为是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主要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进行处罚。有2起案件是药房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是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立案处罚,在对当事人处罚后,监督员向他们介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并协助他们办理《中医诊所办案证》。见表3。
4 目前存在的问题
4.1 监督员人数不足
与被监督单位数量相比,卫生监督员人数相对不足。在基层,这个问题更加显著。各县市区大都是划片区执法,每位监督员都有多种、多个相对人需要进行日常监督,基层卫生监督所难以成立独立的中医监督科室,并配备相应的监督员。
中醫监督执法具有独特的中医特点,对监督员要求有一定的中医知识,而由表1可知,扬州市具有中医专业背景的卫生监督员仅1个,两级卫生监督所都缺乏具有中医专业背景的卫生监督员。专业知识人员的缺乏会导致执法过程中准确性的降低,会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医监督工作的效率[3]。
4.2 监管方式方法有待提高和创新
监管方式创新不足,目前主要还是依靠日常监督和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公众参与渠径较少。在长效监管机制和技术性监管手段方面仍还未有突破。
4.3 中医备案诊所状况多
中医备案诊所作为一种新型医疗机构,自2017年12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扬州市出现数十个备案诊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备案诊所存在超范围诊疗行为,备案诊所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备案诊所法人、负责人不在诊所中甚至难以联系上,一个中医师在多个备案诊所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5 对策
5.1 建立中医药专家库
目前该市负责中医监督的监督员大部分是公共卫生专业,对于中医相关专业知识掌握有限,对于工作中遇到的中医专业问题特别是医疗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难以自行解决。名中医师、中医药专家是中医药行业的宝贵财富,联系该市甚至该省的中医药专家,形成中医药专家库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监督管理中遇到的专业屏障问题,也可以进一步加强该市中医药文化建设,发展壮大高层次中医药文化专业人才队伍。
5.2 加大宣传,组织相对人进行培训
由表3可知,该市的中医医疗机构目前还存在着中医师备案混乱、医疗机构人员管理混乱、医务人员缺乏依法执业意识等问题,究其原因是法制教育和宣传培训不到位。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应加强《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专业法律知识认知度和管理规范的执行力,增强中医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广大医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中医诊疗的意识。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和风险意识,提升各项工作管理水平。
5.3 引导行业自律,有效相互监督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开展第三方医疗质量和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评估等服务,培育和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认证、医疗管理服务认证等服务评价模式,建立和完善中医行业体系,促进行业内的相互学习、相互扶持、相互监督,提高中医药行业的服务质量。
5.4 构筑平台,加强部门联动
目前,该市在中医监督方面的工作属于相对独立,与其他部门联动配合较少,执法过程存在一定程度的单独性,这就降低了医疗卫生监督执法的力度[4]。在日后的执法中注意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特别是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各部门在执法中应注意衔接配合,一方面应该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责任,另一方面相互之间也要密切沟通,避免产生监管漏洞。搭建中医监管平台能够从更高层次上加强中医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降低卫生计生部门单独与公检法等部门工作协调难度,避免监管手段与措施单一不足,形成打击合力,提升打击力度和监管效能。同时,政府应发挥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作用,依法明确各部门在中医药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并通过建立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做好部门之间执法信息的沟通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5]。
[参考文献]
[1] 黄莹,张峘宇,刘文武,等.新形势下加强中医药监督工作的思考[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7,24(4):303-305.
[2] 马韶青,郭斯伦.我国中医药监督执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医学与社会,2016,29(6):84-87.
[3] 董振军,李晓军.河北省中医药监督执法现状分析及监管对策探讨[J].河北中医,2012,34(1):157-159.
[4] 路义峰.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浅析[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5,15(98):289-290.
[5] 战琪,王广雷.中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及防范措施调查分析[J].中国卫生法制,2014,22(5):53-56.
(收稿日期:201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