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琦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进步,医疗卫生等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卫生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由于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现实中卫生事业还存在很多挑战,这就要求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发挥作用。目前我国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解决,是我们应该着重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卫生监督;执法;职责
一、卫生监督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欲了解我国当前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发展状况,首先要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在此基础是分析当前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卫生监督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通常意义上我们所说的卫生监督是指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通过分析关于卫生监督执法的概念,可以看出卫生监督执法具有普通行政行为的共性,同时又有自身的特征。首先,主体特定。要明确的是该行为是行政行为,施行行政行为的必然是行政主体,而能够进行卫生监督工作的,又是特殊的卫生行政部门。这些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于市场、生活中涉及到公共卫生安全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使监督执法权力。其次,行使权力的依据众多,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众多的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
2.卫生监督执法的历史沿革
由于我国法律移植的特点,有关卫生监督执法更多地受到了国外模式的影响,尤其是建国初期,在“以俄为师”的思想观念下,苏联模式的烙印更加明显。那时候的监督执法制度相当的不完善,主要是由卫生防疫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由于机构的特性,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1995年《食品卫生法》颁布,确立了卫生行政部门是监督执法主体,卫生监督体制开始改革。这一时期卫生监督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相关立法增加,监督执法行为规范体系逐步建立。
2000年以后,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对已有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深入改革,监督执法主体从卫生防疫机构脱离,对于人员编制,职责范围、和执法资源的配置都给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我国卫生监督执法的现状和问题
通过对卫生监督执法概念和历史沿革的介绍,对该制度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同时应该注意到,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新情况新问题时常出现,这就造成了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种种问题。
1.监督主体责任不明
由于当前我国对于卫生监督和执法是分离的,严重影响了监督执法的效率,并且对行政资源造成了极大地浪费。同时由于责任的分化,导致对一些事项上的管理权限混乱,造成对于一些卫生安全事项,或者无人执法,或者都来执法的现象。
2.监督执法队伍建设不足
我国的卫生监督制度建立的时间不是很长,就导致了执法队伍建设不足问题。具体表现在:执法队伍的人员不足,对一些卫生事故的监管不能及时到位;部分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还有待提高,业务能力直接影响执法效率、影响法律资源的运用。
3.单纯監管带来的阻力
现阶段对于卫生安全,只是进行监管处罚,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很容易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受到被监督人的阻力。或者由于监管力度、频率的加强,使被监督对象产生逃避心理,在监督过程中故意制造阻力,不配合。
三、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完善
针对当前我国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具体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要对我国卫生监督制度进行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监督部门职责
明确部门职责,要从两个角度入手。首先,监、管职责统一行使。我国现阶段卫生监督和执法管理职责是分开行使的,监督部门只是进行监督检查,执法部门根据监督部门的处罚意见进行执法。这样的制度设计本意是为了让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将卫生监督工作做好,但是,这样的安排同样造成了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应该将监、管的职责统一归属卫生监督部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又能够提高效率,节约法律资源。其次,在横向的职责配置上,明确卫生监督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责任分野,确保各自范围的事项归各自部门处理,防止出现推诿或者争权的现象。
2.完善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制度的执行是由人来实现的,因此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对于执法人员,既要要求量,更要要求质。首先通过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来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由于我国的国情,卫生安全事故多发的可能性较大,就要求有足够数量的执法人员进行处理,保证一定数量的执法人员是进行监督执法的内在要求。有了数量,同时要求提高质量,即要求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对于卫生安全的监督,要求监督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辨别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由于卫生安全涉及到方方面面,如果监督人员没有必要的知识,进行监督执法明显不能胜任。同时,监督执法人员也要树立服务意识,不能因为自己手中握有权力,就滥用权力谋取私利。
3.通过完善法律树立服务意识
目前关于卫生监督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以医疗卫生监督为例,关于具体规制医疗卫生监督制度的规定,具体体现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该条例自1994年颁布以来一直实行至今。我国的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和卫生监督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却跟不上。因此,应该完善立法,通过制定新的、更适合现在情况的法律法规,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同时,通过立法对监督执法机构的职权进行规定,转变现在监督执法就是单纯监督、处罚的模式,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是单单进行处罚,而是进行指导服务,帮其改正,从而加强了与被监督人之间的沟通,执法行为更容易被接受,也就减小了执法阻力。
卫生监督执法对于防范卫生安全事故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要对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恰当的解决,使其制度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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