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族慈善信托法律问题之探析

2019-09-03 08:14梁姣
锋绘 2019年6期

梁姣

摘 要:新《慈善法》的颁布,使得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相融合成为可能,这样的结合模式能更好的满足高净值人群追求物质和精神双重传承的需求。本文主要从家族慈善信托的背景概述、现实困境、完善建议等方面介绍,如何破解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实现两者的融合互补,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家族慈善信托;财富传承

随着我国财富阶层规模的持续扩张,国内高净值人群对财富传承以及慈善公益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尤其是在新《慈善法》颁布实行的背景之下,给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相融合带来了契机,也为财富传承提供新思路。但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其存在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1 家族慈善信托的背景概述

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我国信托制度发展奠定基石。此后,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相关的资管新规不断出台,使得我国信托业快速发展。家族信托作为新兴信托模式进入大众视野,传统企业家都逃不出“富不过三代”的规律,正是这样,信托公司就打造出一种以家族财富的管理、传承为目的,以家族企业或实力雄厚的个人作为委托人,家族成员为信托的受益人,由独立的信托公司担当受托人的信托模式。目前我国家族信托发展主要包括资产增值保值、子女抚养教育、继承风险保护、资产隔离保护等,但主要是为家族的物质财富传承与管理服务。相比之下,我国慈善信托发展较为缓慢,虽然在新《慈善法》颁行后,慈善信托有了发展空间,但是由于相关法律配套制度的欠缺,实践中的资金来源不足、审批程序繁琐、税收激励制度缺失等问题,因此,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的融合互补对于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新思路,家族慈善信托应运而生,为慈善信托快速发展创造条件,同时也契合家族信托财富传承与精神传承的目的。

2 制约家族慈善信托发展的主要法律问题

2.1 家族慈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位

家族慈善信托财产是建立家族慈善信托法律关系的前提,直接影响该类信托的设立、运行、发展,对信托进行合法有效的登记,能够最大程度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合法性。就目前而言,我国缺乏统一且规范的专门的信托登记制度。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车辆等财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进行公示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所有权才会转移。在我国没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这类财产就无法办理信托财产登记,从而导致我国家族慈善信托财产仍然以货币财产为主的局面。此外,以股权等财产虽然可以设立家族慈善信托,但会有诸多法律上的阻碍。由于非现金资产才是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主要形式,如何将非货币资产纳入到信托财产中,是目前我国家族慈善信托面临的阻碍之一。因此,设立专门性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是构建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重要前提。

2.2 家族慈善信托税收激励制度的缺失

虽然《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都提出了关于税收优惠的措施,例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这些规定都过于笼统,不够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此外,我国《信托法》、《税法》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信托税收问题的规定,由于家族信托的税收制度是依照其他领域的税收制度实施的,并没有根据信托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税收优惠制度,实践中频频出现重复征税现象。因此,家族信托與慈善信托在税收激励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极大地降低了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慈善信托的积极性,亟需建立一套专门的信托税收激励制度。

2.3 家族慈善信托之实践运行模式涉及的法律风险

家族慈善信托这一双层信托模式原理为:家族信托这一层面主要是对财产保值增值,然后将第一层取得的收益全部传递至第二层慈善信托。这种创新设计将上层投资增值的家族慈善信托与下层慈善信托完美融合在一起,家族信托产生的一部分收益可以回报委托人的家族,另一部分收益就作为设立慈善的资金来源。

但是,家族慈善信托作为一个舶来品,高净值人群进行选择的时候会格外谨慎,由于国内缺乏相关配套的信托制度,使得家族慈善信托这一双层信托模式的发展在理论层面似乎可行,但实践运行中易生诸多法律风险,同时其具体操作规范过于笼统,需要进一步细化。

3 我国家族慈善信托发展的完善建议

3.1 建立家族慈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第一,建议采用家族慈善信托登记对抗主义。借鉴日本的相关立法,委托人设立家族慈善信托,一旦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无需登记公示,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这样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第二,明确家族慈善信托登记的主体。采用这一双层信托模式时,既要明确划分登记机构,又要实现系统登记系统的数字化,实现资源共享,从而解决登记难、查询难的问题。

3.2 制定专门的税收优惠制度

第一,明确课税的主体。根据家族慈善信托模式的特点,分情况处理,委托人具有缴纳税款的权利,对受益人则缓和征税,不直接征税。第二,细化税收种类。《慈善法》应与《税法》相对接,对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要具体化、明确化,厘清慈善组织与慈善信托以及相关方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具体税种的规则,建构与营利性企业不同的非营利税制,完善包括慈善信托在内的公益慈善税收优惠制度。

3.3 对于家族慈善信托运行模式操作规范应细化

因为没有家族慈善信托的专门法规,实践运行模式难以操作。建议制订《家族慈善信托操作指引》,对家族慈善信托的设立、运作(资金运用及慈善项目实施)、变更、终止及清算等各个环节提供全流程的指导和规范。

4 结语

在《慈善法》的施行的背景之下,家族慈善信托这一新兴事物进入大众视野,其非常契合高净值人群财富传承的需求,由于国内对于家族信托制度的研究仅仅停留在理论水平,立法机关对于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态度也不是很明确,使得高净值人群以及信托业在运用家族慈善信托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不可控的问题,所以亟需对家族慈善信托制度进行立法化研究。当前,我国慈善事业与家族产业的对话才刚刚开始,未来家族慈善信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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