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民国政府省级教育经费规范化管理的经验探析

2019-08-30 09:02张寅
职业技术教育 2019年12期
关键词:民国时期规范化管理

张寅

摘 要 省级教育经费是一省教育发展的物质前提。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民国政府各省教育厅积极履行职责,在省级教育经费管理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注重探索多元经费筹措机制;重视经费管理机构组织建设;注重经费征收、保管、支付、会计和稽核监督等环节的制度建设;重视按一定标准分配经费。由此,民国政府省级教育经费管理呈现出筹措渠道多元化、经费管理组织化、经费管理法制化、经费分配标准化等特征。这一时期,各省教育厅为保障省级教育经费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对完善当前各省教育经费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 省级教育经费;规范化管理;民国时期

中图分类号 G5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9)12-0074-07

民国成立初期,省级教育经费基本由省级财政机构统一管理与发放,因而各省省级教育行政机构还未萌生制定省级经费管理制度的意识。直至20世纪20年代,为使教育经费免受军阀混战与政局动荡的干扰,少数省份实现了省教育经费独立,并由省级教育行政机构厘定制度加以保障。但是初创的经费管理制度在经费征解、保管、责任人考核等方面还存在严重疏漏,加之该时期地方军阀混战、地方财政紊乱,致使经费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屡遭搁浅。1927年,全国建立了统一的政权体系,各省相继设立教育厅,全面领导与筹划省域教育事业。自此,各省加快了规范化管理省级教育经费的进程,迎来了各省教育发展的“黄金时期”。探究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省级教育经费管理的经验,不仅有助于丰富我们对该时期省级教育行政角色的认知,也对完善当前各省教育经费管理不无启示意义。

一、注重探索多元经费筹措机制

1927年,省级教育经费拨款模式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省级财政拨款。如河北、山东、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陕西、山西、甘肃、新疆、青海、察哈尔、热河等省教育经费,统一由省级财政拨给。第二种是以中央财政拨款为主,以省级财政补助为辅。如安徽省,教育专款原定为卷烟税,但1927年7月起,各省卷烟税收归中央财政,因皖省竭力争取,经中央财政会议讨论决定,契税、牙贴、牲畜屠宰等国家税收拨作皖省教育专款,每年得120万元,缺额由地方税收内补充[1]。第三种是经费独立,即从本省税源中划出部分税源专作省级教育经费。例如,自1927年7月财政部将卷烟特税收归国税后,江苏省教育经费专款由本省田赋抵充。相比较而言,上述三种拨款模式中,第三种稳定性最强,但只有少数省份实现经费完全独立;第二种稳定性次之,相比于省级财政拨款,从中央国税下拨的经费较为稳妥,不易受到地方政局的干扰,但只有个别省份享受到了此项“待遇”;第一种稳定性较差,由于省级教育经费由省级财政拨给,易受地方政局动荡及财政紊乱的影响,当时挪用与侵占省级教育经费的问题较为普遍,但恰恰是此种模式为多数省份省级教育经费拨款的主要模式。为改变“巧妇难为”的窘境,各省教育厅进行“自救”,主动探索多元经费筹措機制。

(一)整理省教育款产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整理省教育款产是增筹各省省级教育经费的重要举措之一。一是清理省教育款产。这一时期,各省省有学产包括学田、棉场、鱼塘、房屋等,但这些学产较为繁杂,必须由教育厅切实整理。以安徽为例,省有款产有东流八都湖的广丰圩和蔡村曹村坂、繁昌的大沙凸洲等,但大多散落各地,加之当地省立教育机关随意派员征收租金,收租“每年总计又只万余元”[2]。为杜绝中饱,安徽省教育厅采取指定厅员组织省有款产清理委员会自行管理省有教育款产、派员调查并收回款产、招商投标学租与派厅员直接征收学租并举等措施。经教育厅整理,省有学产增收明显。如1929年仅八都湖、大沙凸、关门洲三处,春秋两季学租合计近万元,与1927年相比,增收六千余元①。可以看出,安徽省教育厅在整理省有学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整理省教育税收。这一时期,一些省份有数额不等的省教育专款,其主要依赖若干项国家税与地方税。然而,这些税收的征收不仅牵扯到与地方政府的协调问题,亦涉及到征收机构、人员、方式、手续等诸多复杂问题。因此,教育厅有必要切实整理省教育税收,以裕收入。如江苏省,充作省教育专款的地方税的实际征收情况不佳。究其原因,“经征办法尚未臻完善,致教费仍多被侵挪,事实尤以田赋专款为尤甚。各县经征人员之舞弊,县局长官之侵挪,相习成风。”[3]为了整理税源,江苏省教育厅采取直接由省教育经费管理处加派得力人员前往各县征收税款、严定《各县财务局长报解省教育专款考成办法》(1929年11月)等整顿措施,从而使教育税收得到增加:如1934年省有教育税收收入为416万元,与1928年相比,增加104万元②。这说明江苏省教育厅整顿教育税收的措施得力。

(二)争取可靠税捐

各省教育厅在尽力整顿省有教育款产的同时,亦在积极谋求可靠稳定的税捐。如浙江省,自1927年以来,省教育经费每年约为200余万元,其由省级财政统收统支,但“因财政困难,不能按期发放”[4],致使全省教育颇受影响。因此,时任教育厅长陈布雷竭力与省政府沟通,拟以箔类税划作教育专款。但据财政厅长周骏彦称,“该税为省库大宗收入,且有一部分业已抵押,故该税拨为教费尚须时日。”[5]既然箔类税不能尽数划拨省教育经费,陈布雷提出“分年分步走”的折中方式争取箔类税。11月26日,经陈布雷与周骏彦切实商讨后,共同拟订了《专款保管及支付办法》。至此,省教育经费“大体已确定”[6]。两厅协商的具体办法为:其一,“指定箔类营业税每年一百二十万元,烟酒附税全数每年约二十万元,屠宰营业税全数每年约六十万元,三项共约二百万元,作为省教育经费专款,专充教育厅主管”;其二,1933年11月起,省教育专款分三期拨款[7]。11月29日,省政府第653次委员会议通过此项办法。可以说,在教育厅长陈布雷的努力下,浙江省教育经费有了独立的税源。

(三)争取中央及省库补助

1927年以来,各省省有学产数额相对较少,且具有独立教育税源的省份也为数较少,故大多数省份需要争取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的补助,以维持和发展省域教育事业。一是争取中央补助。这一时期,由于地方财政多不稳定,因而一些省份积极争取相对可靠的中央补助。如湖南省,1928年2月,省务会议决定“划拨盐税附加每包八角,及卷烟捐,作为教育专款”[8]。但两月后,湘省卷烟捐收归中央财政,故省教育经费仅靠全省盐税附加每包8角维系,其年收入不过80余万元。而1929年教育厅拟定的省教育经费预算为320余万元,收支两抵,尚缺240余万元。为了抵补缺额,教育厅迭次呈请行政院加拨盐税附加每包1.5元。1930年4月28日,行政院批准湘省教育厅之请求,表示“已如请令,饬财政部于十九年度开始后实行照数加划,以符定案而重教育矣”[9]。事实上,财政部并未照办。而且未及半年,湘省盐正税及附税均归中央统一征收,以致省教育经费无形动摇。后经教育厅竭力争取,财政部批准从国库每月拨省教育经费93000元[10]。至此,湘省有了一笔相对稳定的省教育经费。二是争取省款补助。由于该时期多数省份未有独立的省教育税源,因此由教育厅争取尽可能多的省级财政补助变得至为重要。如1930年后,甘肃榷运局全部收入划作省教育专款。事实上,该项收入若遇淡季时期,很难收足,以致全省教育事业大受影响。为维持全省教育现状,1932年5月,甘肃省教育厅提请省政府将卷烟特税局收入划作省教育经费,并会同财政厅议定保障此项省教育专款办法,“经省会议决通过施行,于是历年以积欠弥补之甘省教育经费,始得有专款维持。”[11]

(四)收取省校学宿费

收取学宿费,亦是教育厅增加省级教育行政收入的一大举措。总体来看,1927年至1933年间,多数省份教育厅对省立学校学生费用项目、数额等做了规定。如辽宁省,1929年7月,教育厅规定省立各学校学费数目为“省立学校初级小学学生每年学费二元,高级小学学生每年学费四元,初级中学学生每年学费六元,高级中学学生每年学费八元,均按现洋数目分两期核收。”[12]1933年3月18日,教育部出臺了《小学规程》《中学规程》《师范学校规程》《职业学校规程》等章程。以上法规规定,小学、师范学校不得收取学杂费;中学征收学生费用包括学费、图书费、体育费三项,由省教育行政机关视地方生活程度分别酌量规定,呈报教育部备案,但各费总数在生活程度较高地方初级、高级中学分别为10元、16元,在生活程度较低地方初级、高级中学分别为7元、10元[13];职业学校以不收学费为原则,但遇必要时,得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征收,初级职业学校每学期以4元为度,高级职业学校以8元为度[14]。上述规定颁行后,大多数省教育厅依照教育部标准及本省情形收取学宿费。以1934年为例,广东、广西、安徽三省省级教育行政收入中,学宿费一项分别占93%、100%、91%[15]。也有一些省份,如江苏、云南、河南、江西等省,为减轻省校学生负担,拟定办法,免去学费。但总的来看,收取学宿费仍是该时期教育厅增加省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途径。

由上可知,各省教育厅积极履行筹措省教育经费的职责,逐渐建立起多元筹措机制,从而为省域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转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

二、重视经费管理机构组织建设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为保障省级教育经费,各省纷纷建立起相关管理机构。这一时期,较早设立经费管理机构的是江苏省。1927年6月,江苏省在省教育经费委员会下设省教育经费管理处和省教育经费稽核委员会,均采用委员制。其中,省教育经费委员会主要协助省行政长官对教育经费之收入、支出款额及用途进行相当之考查,或筹议整理方法[16];省教育经费管理处负责征收、支付、保管屠宰税、牙税、漕粮省附税、田赋等省教育专款[17];省教育经费稽核委员会负责审计教育经费管理处各项收支账目,并盖章于发款通知书[18]。从经费管理体制上讲,上述机构属于分治制,即这种体制与省教育厅无大的关系,省教育经费管理处和省教育经费稽核委员会直接受省教育经费委员会的指挥。在江苏省的示范效应下,1928年后,江西、福建、云南等省亦先后设立上述三种机构,其权责、内部架构大同小异,但与江苏省的区别体现在机构隶属关系上,即这些省份中,以上三种机构皆隶属于省教育厅。

除上述省份外,其他一些省份建立起综合制的省级教育经费管理机构。所谓综合制是指在教育厅下设立囊括征收、保管、审计等职责的综合管理机构的省级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如湖南省,1929年4月,教育厅下设省教育经费保管委员会,该会保管省政府划拨之盐税教育附加。该会职权有稽核收支数目及检查簿据、商号或银行之信用调查、教育经费独立计划及建议等事项[19]。设立该种机构的还有河北、甘肃等省。

此外,其余多数省份的省教育经费直接由省教育厅管理,其中有实行经费独立的省份(如浙江、绥远等省),亦包括经费由省库统拨的省份(如广西、山西、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如绥远省,据1933年教育部调查,该省教育经费“保管机关迄今亦未设立,所有保管、支付、审计等等,仍由教育厅办理”[20]。

除教育厅内设立经费管理机构外,全国大多数省份的教育厅还督促各省立教育机关添设经费稽核机构,以期严密监督各机关经费使用情况。有的省份设立稽核委员会,1927年10月,为了实行经济公开,第四中山大学区下令中小学组织稽核委员会,稽核校内一些收支账目及单据[21]。设立该种机构的还有山东、安徽、浙江、陕西、福建等省,其组织大同小异;有的省份设立审计委员会,如1929年初,湖南省教育厅要求各省立教育机构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校内收支账目[22];也有的省份设立经济委员会[23]。上述各机构虽名称互异,但多采用委员制,且职责大致相同,即审计各教育机关经费收支账目等。

为改变学校经费稽核机构互不统一的局面,1933年3月18日,教育部颁布的《中学规程》《师范学校规程》《职业学校规程》中均规定,学校必须设置经费稽核委员会,由专任教员公推三人至五人组织之,委员轮流充当主席,负责审核收支账目及单据,每月开会一次。此后,各省教育厅遵照部颁法规督促各教育机关设立了统一的经费稽核委员会。

由上可知,1927年后,大多数省份从省教育厅到各省立教育机关基本设立了相应的经费管理机构。上述经费管理体系对经费增加产生了积极影响。如山东省教育厅未设立稽核委员会以前,各省立教育机关每月虽有计算书据呈厅报销,但大多漏洞百出。1928年1月,“自稽委会成立后,力事整理,以求刷新,即被稽核者,合省县立而言,约计二百余处,其经费总数达五百余万元之巨。”[24]

但不可否认,各省教育经费管理机构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分治制管理体制和委员制机构中。其一,分治制管理机制难收联络效果。如1928年10月,福建省教育经费独立前后,教育厅仿照江苏省设立三种机构,但在实施中发现,“各机关各自分立,难收联络之效,而所有规程自施行以来又多感不便。”[25]鉴于此,1933年初,闽省教育厅将三种分治机构合并为省教育经费保管委员会。其二,委员制机构难以协调各方意见。比如云南省,1929年1月,省教育厅仿照江苏省设立教育经费管理处后,“实行为时不久,感觉诸多不便,窒碍丛生。”据时任云南教育厅长龚自知回忆称,“实则我内心上认为委员制不好控制,不如改为局长制,才便于监督掌握。”[26]自此,龚自知将委员制改为局长制,设立教育经费管理局,隶属于教育厅,专管征收、出纳、保管、岁计等事项。通过上述调整,“特捐收入逐年增加,除经常开支外,历年都有积余。1936年积存累计,约为新币三百余万元。”[27]省教育厅有关整顿措施的成效由此可见一斑。

总体来讲,这一时期,多数省份在教育厅下成立了省教育经费管理机构,并由教育厅督促各省立教育机关添设了经费稽核机构,其主要特征有三个:从经费管理体制来看,分治制与统一制并存;就经费管理机构内部机制而言,委员制与一长制并存;该时期省级教育经费管理逐渐呈现分治制向统一制、委员制向一长制发展的趋势。

三、注重经费管理制度建设

制度是规范化管理省级教育经费的重要基础。该时期各省教育厅不仅建立起省级教育经费管理机构体系,还在经费管理的各个环节制定了相应的制度。

(一)征收制度

一般而言,1927年后,实现省教育经费独立的省份,省教育厅均规定一定的征收手续,其制订主要取决于各省教育专款的征收方式。这一时期,根据专款征收主体不同,征收方式可分为直征和代征兩种。所谓直征是指由省教育经费管理机构直接征取划作省教育专款之税款的征税方式。如云南省教育经费之卷烟特捐,由省教育经费管理局直接征收,凡有收入,限于当日存放指定银行,月终将本月所收款项连同存款息银扫数拨解省教育经费金库[28]。采取直征方式的还有河南、江苏等省。所谓代征是指由普通财政机关征收相关税款后报解至省库或省教育经费管理机构,由教育厅监督税款的征税方式。如福建省教育专款之盐附加税,教育经费管理处“按月由盐运使署直接领款”,“教育经费管理处每十日向盐运公署领款一次,于领款时,由处长出具正式收据,送交盐运公署,一面通知财政厅、教育厅。”[29]采用代征方式的还有浙江、四川、江西、安徽、河北、甘肃、湖南等省。不同的征收方式,手续各不相同。

(二)保管制度

1928年5月,全国教育会议上,综合各省教育厅意见而形成的议决案《教育经费独立并保障独立案》中指出,各省应设省教育专款管理处保管省教育经费。会后,相当数量的省教育厅积极设立经费保管机构。如江西省,教育专款盐务附捐由教育基金保管委员会直接向督征盐务附捐处经收后,“以江西省教育基金名义存放银行”[30]。采取该种办法的还有福建、江苏、云南、四川、河南、河北、湖南、陕西等省。当然,有的省份由教育厅自行保管,如安徽、甘肃、绥远等省。此外,还有少数省份由财政机构代管,但受教育厅监督。如浙江省教育专款由解款机构解交省金库后,另立存户专款保管;“省金库对于省教育经费专款,应每隔五日将收支情形编制收支报告、表送教育厅备查。”[31]总体来看,这一时期,实现省教育经费独立的省份,经费多由省教育厅或省教育厅添设的独立机构保管,并拟有具体的经费保管制度,从而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经费拖欠与挪移等问题的发生。

(三)支付制度

这一时期,省教育经费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教育厅自主支付。该种支付方式多由省教育经费完全独立的省份采用。如云南省教育经费支付手续为,各机关备具领款单据后,呈送教育厅核办;教育厅接到领款机关请款单据,经主管科核数相符,即由经办科员填写发款通知,呈由科长核明,转呈厅长盖章印发;各机关持发款通知与所备总收据,赴省教育经费金库领款[32]。除云南省外,江苏、四川、河南、福建、江西等省也采取此种方式。二是教育厅支付与省库支付并举。该种支付方式多由省教育经费部分独立的省份采用。如安徽省教育经费中,中央财政每月补助的10万元,由教育厅教育经费管理处依照预算按月支付给各教育机关,而省级财政补助款项由财政厅按照教育厅编制预算,按月拨交教育经费管理处,再由该处转发各教育机关。采取此种支付方式的还有河北、甘肃、湖南、绥远等省。三是省财政厅支付。该种支付方式为全国多数省份所采用。如山东省,1931年以前,由教育厅从财政厅总领全年省教育经费后,分发至各教育机关;1931年以后,由教育厅从财政厅总领发款通知书后,分发各教育机关,由各教育机关持支付通知赴财政厅领款[33]。采取该种方式的还有浙江、湖北、广东、察哈尔、陕西、山西等省。尽管各省教育经费支付方式不同,但教育厅在经费支付过程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审查作用。

(四)会计制度

早在1927年12月24日,南京国民政府训令各省政府,实行教育会计独立制度。为落实中央政策,各省教育厅采取如下措施:一是由教育厅直接任免会计人员。如河南省立各教育机关之会计人员,由教育厅直接任免[34]。二是规定会计人员资格。如湖南省教育厅规定:会计人员资格“以曾在国内外专门学校毕业熟习会计或办理会计事务二年以上深明会计原理并有殷实商店担保者为合格”[35]。由上可知,教育厅强调会计人员须具有相当的专业学识及工作经验。三是通过“训练+考试”的方式选拔会计人员。如1931年4月,河南省教育厅举办会计训练班,对报考人员进行短期训练,授以簿记学概要、簿记实习、会计须知及公牍等课程,训练期满并试验及格者,由教育厅发给证明书,听候委用[36]。除河南省外,江苏、福建、浙江等省也采取该种选拔方式。四是明确会计人员职责。如安徽省教育厅规定,会计人员的职责有编造预决算、经费收支及保管、设备登记及保管、审核庶务一切收支账目、编造各种会计表册报告等[37]。五是教育厅和各机关负责人共同监督会计人员。如浙江省教育厅规定,“如有成绩特优或未能称职者,各机关主任得呈请教育厅核办。”[38] 通过上述措施,各省教育经费会计成效显著。以河南省为例,会计独立制度“施行以来,各首领舞弊营私之事,确能免除”,“教育经费,庶可滴涓归公”[39]。

(五)稽核监督制度

稽核即为审计,是对会计的司法监督。1927年起,各省教育厅虽督促各教育机关实行教育会计独立制度,但经费滥用问题犹存。因此,省教育经费稽核变得尤为重要。针对这一问题,各省教育厅采取如下措施:一是从教育厅到省立各教育机关设立教育经费稽核机构,如稽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经济检查委员会等,且多采用委员制。二是明确稽核员产生方式及注意事项。如江苏省教育厅规定,各省立教育机关经费稽核委员会委员“由该机关教职员互选之,会计、庶务各员不得当选”[40]。通过这一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各机关主管、会计等人徇私舞弊的发生。三是划定稽核机构权责。如福建省,教育厅稽核委员会权责为收支实数审查、会计簿据考核、经费用途监督等[41],省立各教育机关稽核委员会权责为稽核收支账簿、计算书类、收支证凭单据、现存款项并决定储存办法等[42]。教育厅实行稽核制度后,收效颇著。以山东省为例,经稽核,“因侵占公款,移交法庭判处徒刑者有之;畏罪潜逃,呈经省府通缉者有之;因手续错误或失于觉察,责令主管人员赔款结案,或令饬剔除、不准核销者更屡见不鲜。”[43]

由上可知,这一时期各省教育厅在省级教育经费管理方面进行了具有开创意义的制度化探索,即不仅重视经费征收、保管、支付等管理环节的制度安排,亦高度重视会计、稽核等管理环节的制度设计。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经费管理实践的开展有法可依。同时,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各省教育经费管理趋于公开,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经费被滥用、侵吞、挪用等问题。

四、重视按标准分配经费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各省在不断探索多元经费筹措机制的同时,也极为重视对有限经费的分配。据教育部1933年度统计,各省省级教育经费分配项目大致可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社会教育、特别事业、教育行政几大类,但省际间各类项目所占比重差别较大。相比较而言,中等教育经费在各省省级教育经费中所占比重均最高,说明该时期中等教育仍是各省省级教育行政机构的施政重心。当然,与北京政府时期相比,这一时期省级教育经费分配结构发生如下变化:其一,在省级教育经费中,高等教育经费所占比重不再占据优势。如江苏省高等教育经费在省教育经费中仅占4.8%。这主要与此时期中央财政完全或部分担负高等教育经费有关。其二,省教育经费分配结构下移的趋势明显。各省省级教育经费中,初等教育经费、社会教育经费分别占有相当比重。这与该时期教育部大力普及义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政策导向息息相关。这也从侧面反映省级政府逐渐担负起统筹推进全省义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职责。

就省级教育经费分配依据而言,这一时期各省教育厅自行制定标准进行分配。标准的划定主要视班数多寡而定。一般而言,班数越多,经费标准越高。如1927年7月,陕西省教育厅颁布《省立小学校经常费预算标准》《省立中等学校预算标准》,规定了不同班数下各项经费的标准:以省立中等学校为例,两班经费为770元,每增加一班,经费增加200元。其中,两班教员月俸标准为280元,每增加一班,增加140元[44]。再如,1930年9月,河南省教育厅颁布《河南省立中小学校经费支用标准表》,按班数规定省立各校校长薪额、教员薪额、职员薪额、勤务工资、活支总额等项标准。以中学教员薪额为例,初级中学一班之标准为160元,每增加一班,增加160元;高级中学一班之标准为256元,每增加一班,增加256元[45]。

以上分配标准的出台使各省省级教育经费的分配有了一定的客观依据,改变了此前省级教育经费分配漫无标准的局面。但从全国范围来讲,二三十年代因各省制定的分配标准不同,致使省际间省级教育经费分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中,各省中等教育经费分配失衡的问题尤为严重。据1933年度教育部统计,除山西省外,其他省份中等教育经费的分配出现向中学“一边倒”的状况,而师范学校,尤其是职业学校经费为数极少。比如,浙江省中等教育经费中,中学占65.1%,师范学校占17.0%,职业学校占17.8%;广西省中等教育经费中,中学占86.8%,师范学校占0.8%,职业学校占12.2%[46]。中等教育经费分配失衡问题由此可見一斑。

针对上述问题,1933年9月,教育部颁布《各省市中等学校设置及经费支配标准办法》,规定限至1937年度,各省市中等教育经费分配应达:职业学校不得低于35%、师范学校约占25%、中学约占40%。该办法还规定,为了达到标准,自1934年起,各省市对于中等教育的新增经费,应尽先充作职业与师范学校经费,其未能增加者,应就原有经费,逐年缩减中学经费的相当数额,以供扩充职业教育与师范教育之用[47]。

1934年起,各省教育厅遵照部章对中等教育经费分配结构进行调整,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江西省,经教育厅调整,1937年度中等教育经费中,中学占40.8%、师范学校占15.8%、职业学校占43.3%[48]。尽管调整效果与部颁标准尚有距离,但在赣省教育厅的努力下,中等教育经费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改观。

五、结语

综上所述,各省教育厅在省级教育经费管理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注重探索多元经费筹措机制,重视经费管理机构组织建设,注重经费管理制度建设,重视按一定标准分配经费。可以说,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各省教育厅尽力履行职责,在省级教育经费规范化管理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领导作用,在推进地方教育现代化进程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参 考 文 献

[1]中财会议之皖省部分[N].申报,1927-07-07(7).

[2]皖教厅整理省有学产[J].观海,1931(3): 29.

[3]薛钟泰.江苏教育经费概观及其整理途径[J].江苏教育,1933(1-2):153.

[4]浙省教育经费决分两期独立[N].申报,1933-11-14(11).

[5]浙教费独立尚待会商[N].申报,1933-11-06(13).

[6]浙省教费专款保障办法已定[N].申报,1933-11-26(16).

[7]浙教费专款保管及支付办法[N].申报,1933-11-30(13).

[8]湘省各校三月一日起恢复[N].申报,1928-03-09(7).

[9]指令第一三七四号[J].行政院公报,1930(1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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