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梅
摘要: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税收征管不到位、线上线下税负不公、税款流失等税收征管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法》,对电商纳税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就《电子商务法》实施前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简要分析实施电子商务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税收征管
据统计,2018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80987亿元,其中,全国网上零售额90065亿元,比上年增长23.9%。网上交易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70198亿元,增长25.4%,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8.4%。不仅实物商品线上消费升级,而且,发展新动能不断涌现,线上服务性消费占比达44.2%,与实物消费平分秋色。这样的交易额提醒着我们,电子商务已作为一个重要角色,登上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税收、法律等许多制度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那么,一方面,是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另一方面,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状况怎样呢?
一、实施《电子商务法》前,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现状
(一)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不健全
2014年,我国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在我国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应当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包括姓名、地址在内的个人真实信息,而没有规定必须进行工商登记,自然也就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由于这一规定,之前个人网店一直是不需要缴税的,所以规模数量极其庞大。也正是因为不用缴税,他们可以用很低廉的价格销售产品,使消费者得到极其实惠的商品和服务。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自然人电商的交易不需要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的批准,税务行政部门很难获取电商卖家真实的交易资料,征税也就无从谈起。
(二)个体电商开户门槛较低,进一步加大了网上网下税负不公
我国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有三种主要形式:企业对企业,企业对消费者,个人对个人,分别被称为B2B、B2C、C2C。其中的企业对企业模式,因其交易量大,购销双方一般都需要有正规的交易凭证才能入账,因而通常都会正常开发票并缴税。自然人电商在开户时无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一定程度上诱导了B2C冒充C2C,出现了众多的“披着羊皮的狼”,以此逃避税收征管。
(三)电子商务在交易中以费代税
部分电商平台对卖家收取平台费用,并且认为,客户的交易数据属于企业私有,而否认其公开性,试图通过垄断的方式获利,从而影响了税收监管。
(四)税收征管的电子技术水平跟不上电商发展的步伐
我国的税收征管手段相对于迅猛发展的电商贸易明显落后,各级税务部门网络化程度较低。而且,技能熟练、掌握财税知识、又精通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也很匮乏。
(五)交易信息无纸化
传统的商业交易模式,几乎每笔交易都有相应的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纸质的交易信息数据凭证,使得交易内容有迹可循。而电商交易则打破了传统的商业交易模式,购销双方通过专门的网络交易平台达成交易,其电子化的交易数据代替了传统纸质的交易数据,而且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修改和删除并不留痕迹,使得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措施无法有效实施,税收稽查无法追踪查询交易信息的来龙去脉,难以获得准确、真实的交易信息资料。在电商和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
二、改进措施
(一)完善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
首先,应尽快厘清并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根据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具体规定需要缴纳什么税,以什么身份缴纳,在哪儿缴纳,明确电商的纳税义务,尽量缩小电商与传统商业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的差距,解决现存的公平纳税问题。顺应“互联网+”的经济发展大趋势,逐步建立良性竞争机制,进一步建立整体税收制度改革下的公平社会竞争环境。
其次,建立完善电商税务登记制度。税务部门同工商、金融等其他相关部门一起,共同制定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完善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增加针对电商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要求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户必须结合银行电子账户进行电子税务登记,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发唯一的税务识别码。规定在电子商务运营过程中涉及的物流、资金流等相关信息的税收申报要求,以及各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的义务与责任,为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建立电商跟踪监测制度,通过电子印章、电子合同和电子会计档案等一系列一体化征管措施,逐步建立有利于税收征管的、良性竞争的电子商务税收环境。
(二)提高征管的网络技术水平
加快研发更先进的网上征税系统软件,建立完善的征税网络,全面推广电子发票。之所以造成大量的电商不缴税或少缴税、线上线下税负不公,除了政府政策不明朗、不到位,还有征管技术的相对滞后。我国税务部门要想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并不难,就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对网上交易税收征管软件的开发是容易做到的,关键是要解决电子发票报销难的问题。因此,政府应制定有关电子发票的法律法规,让电子发票无需打印,解决无纸化报销问题。
在完善税收政策制度的同时,税务管理部门还应当提高税收征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在对电商交易活动进行监管时,要求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不仅有熟练的网络知识,而且还能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商贸理论与税法知识,熟练地开展网络税收征收稽核工作。税务部门只有在技术上和能力上超越被监管对象的水平,才能有效地监控电商贸易中的应税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打击偷税。
(三)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合作,真正做到信息共享
为了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需要,税务部门在近几年加强了与财政、金融、海关、工商、司法等部门的合作交流,研究网络营销运营规则及对应的税收问题,成功构建了一个纵横交错的信息共享网络。税收征管部门应和其他部门一起,全方位监管,利用共享的信息,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以保证税收征管到位,堵塞漏洞。
(四)加强国际合作
我国应主动加强和各国合作,及时掌握电商纳税人的境外应税信息,积极倡导并参与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协议的制定,借鉴国际网络营销在技术平台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取得的成就,结合我国网络经济发展的特点,构建一个有利于电子商务长远健康发展的税收体系,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纳税环境。
三、总结
轻轻一点宝贝到手,自从电子商务兴起之后,网络购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迅速走进了人们的生活之中。足不出户就可以很方便的千挑万选、不满意可以任性退换,这些都给广大的网络购物消费者帶来了更多的实惠和便利。网购已经成为了很多人喜欢的购物方式,给我们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大量电商带来了源源不断的收益。同时,也应该为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
十几年来对电商收税的问题一直饱受争论。税收的缺位,使得靠忽悠钻空子进行销售、误导欺骗行为大行其道。今后,这些都将成为过去。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不论个人还是公司,只要进行网络销售就必须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网络销售如实报税。刷销量、造好评删差评等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误导欺骗行为被明令禁止,同时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法规的推出可以让电商更好地去守法合规经营,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到产品和服务质量上来,更有利于形成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一企双店数量日益增加,经营者既开实体店又开网店,而且规模越来越大。相伴而来的是公民纳税意识依然淡薄,税收征管部门缺乏相应的征管经验,之前的税收制度及征管体系难以做到对电商经营者合理征税,造成税收不公,大量税款流失。可见,当征管对象都变成了“互联网+”的状态,征管手段却不能同步,肯定是不行的。因此,《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就显得极其必要和及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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