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赋予逝者家属“器官捐献决定权”吗?

2019-08-29 11:19
南方周末 2019-08-29
关键词:决定权人格权正方

2019年8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草案三审稿中一条新增内容引发大量讨论:“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多位委员认为,是否将这个内容上升为法律要慎重研究。此前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对器官捐献的个人自主决定权作出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和人体器官、遗体”。生前未反对捐献遗体,死后可以由近亲属共同决定吗?值得一辩。

▶正方:

2007年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本次草案三审稿照搬了这一条,只是将“公民”改称为“自然人”,意思一样。也就是说,这一条已经实施了十来年了,不应该再有争议。搜新闻,根据这一条款进行器官捐献的案例不少。2019年6月,21岁广东小伙因车祸遇难,父母决定捐献其6个器官。2016年7月,株洲11岁女孩车祸脑死亡,父母决定捐其器官,她的肾脏肝脏移植给了3位危重病人。

▷反方: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行政法规,民法典人格权编是法律,位阶与效力是不一样的,法律是可以推翻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在分组审议时,杜黎明委员认为:“法律对捐献意愿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做出。”也就是说,明确表示同意的才算同意,生前对此未表态的不能推定为同意。陈斯喜委员认为,遗体不同于遗产,亲属有没有权利自行处理遗体涉及伦理的问题。若上升为法律,其合理性、伦理问题值得很好地研究清楚。为什么有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哪来的?凭什么处分?有没有处分权?“立法要讲究法理,权利的源头是怎么来的必须搞清楚。”

▶正方:

这一条文的实质是,只要生前未明确表示反对,你的器官捐献决定权转移给了近亲属,并不能等同于“未反对即同意”。主张增加这一条文的全国人大代表查艳指出:“现在透析患者有60万人,需要透析的患者有100万人,无论是透析的还是没有透析的,需要肾移植的每年是10万人到20万人,但现在每年只有1.2万多人获得肾移植。”另一常用数据,中国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约有30万人,每年仅约1万人能等来移植的机会。这一条文能活命无数。

▷反方: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实施12年了,如果目前移植器官还是如此供不应求的话,将这一条文上升为法律也解决不了问题,说明逝者亲属在观念上接受度还较低,中国有“死者为大”的传统,观念文化问题很难通过法律方式解决。另外社会上也有一些疑虑。陈斯喜委员认为,现在器官买卖很严重,会不会出现出于非法目的,应该治疗的放弃治疗、应该抢救的放弃抢救的情况?会不会出现出于治救其他病人目的故意放弃对病人的抢救这种可能?“对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要研究清楚,对如何避免这些不良后果有相应的措施才能做规定。”

▶正方: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主器官捐献权;生前未表示不同意的,则赋予逝者家属“器官捐献决定权”,这是比较合适的权利界定,也有利于增加器官捐赠。这一条文成为法律后,如果你担心你的近亲属会滥用,你明确表示不同意捐赠就行了,毕竟本人的决定权还是第一位的。

▷反方:

法律解决不了文化与观念的问题。对于器官捐献,如果大家接受度很高,纷纷表示愿意捐献,赋予逝者家属“器官捐献决定权”就显得多余;如果大家接受很低,赋予逝者家属“器官捐献决定权”意义也不大,难道获得逝者近亲属的一致同意比获得本人生前同意会更容易?

【点评者说】免费或慈善器官捐献的供给不足问题,是全球性难题。一直以来,社会情绪与立法者对有偿捐献抵触比较大。也许,还有一条解决之道在于科技进步,通过生物技术低成本、大规模生产器官满足移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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