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题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8年初,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认识了朋友“阿杰”,了解到“阿杰”正在经营一家公司,主要业务系利用多个支付宝账户为赌球、赛车等博彩公司代收款,按百分比获取抽成收益,即常说的“洗钱”。林某某认为这是一个赚大钱的好方法,可以“人在家中坐,钱财滚滚来”。
2018年底,林某某通过QQ群搜索关键词,购买了大量“四件套”(即银行卡、U盾、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购买了多部手机和笔记本电脑。为了方便后续交易,林某某在购置的手机上一一申请支付宝账户,并将其与买来的银行卡账号绑定。随后,林某某租借房屋作为办公地点,筹划成立公司,并邀请三个发小与他共谋大事。最后,林某某着手向博彩公司、赌球公司发出“合作”邀请,正式开始自己的“洗钱事业”。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这些公司都拒绝和他合作,业务开展并不顺利。
至2019年春节后,民警上门检查时,发现林某某的暂住处内整整齐齐码放着30余部手机,并搜查出数十张银行卡,遂对林某某立案侦查。目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林某某批准逮捕。
本案中,林某购买了大量银行卡、手机等工具,谋划为赌球公司、博彩公司收付款,虽然其生意还未开张,但是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即使没有实际参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行为,但是帮助赌博公司收款、转移资金的,仍可能成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或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随着信用卡应用的普及,利用信用卡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呈高发态势。为了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增设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行为已涉嫌犯罪。
最后,检察官在此提醒,信用卡只能由申领人本人使用,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持有、使用他人信用卡,更不得非法買卖。
(王文娟,2014年进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现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