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违法者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2019-08-29 02:58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检察风云 2019年16期
关键词:分院人民检察院张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案例一:销遍全国的有毒“减肥套餐”

张某是广州一家从事食品及保健类食品销售公司的法人代表。从2017年3月起,张某租借广州市某小区房屋作为仓库,陆续招募林某、谢某、郭某等人分别担任仓库管理员、客服人员、网络推广员等,通过网络平台,将从他处批发购入的散装胶囊自行包装后,与正规减肥产品搭配组合成“澳斯康”牌减肥套餐对外销售,谋取非法利益。

一名上海消费者购买并服用涉案胶囊后,出现口干、恶心、心慌等不良反应,于是报案。

警方接报后,在涉案仓库搜查,当场查获空瓶4000个、标签2000张及尚未销售的散装胶囊数十万粒。经检验,绝大部分胶囊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上海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涉食药品公益诉讼案。

据张某供述,每月有5万粒散装胶囊发货。如此大量的散装胶囊,发往哪里了呢?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这些散装胶囊经包装后销售至全国各地,范围遍及广东、浙江、上海、山东等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服用后发生严重非致死性心血管事件的风险会增加。我国自2010年10月起就已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同时将其列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据悉,有消费者在报案时反映,服用上述胶囊后出现明显身体不适。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服用含西布曲明成分的胶囊,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是一个潜在且缓慢的过程,这种危害属于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的侵害危险。张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并根据司法解释对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缴获的伪劣产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在判决结果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减肥保健产品价值10倍的赔偿金,共计24.8万元;在判决结果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由于减肥类保健食品销售量大、社会关注度高,成为执法机关重点关注的一类产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对一起销售减肥产品违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自2015年11月起,被告周某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或通过发展代理商等方式对外销售减肥产品。该减肥产品含有酚酞、氢氯噻嗪、西布曲明、盐酸苯乙双胍等非法添加物质。被告销售含非法添加物质的减肥产品金额达20万余元,侵害消费者千余人,销售地域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据了解,被告销售的减肥产品中所含非法添加物质,均系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物质。消费者食用后会出现头晕、心悸、失眠等不良反应。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周某销售含非法添加物质减肥产品的行为,涉案金额高、受害人数多、受害地域广,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责任。该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社会不特定群体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的状态。

为此,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某在全国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公开说明所售减肥产品情况,提示消费者停止服用。

案例二:毒牛肉走私入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一起牛肉中违法添加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自2017年2月中旬起,被告冷某向他人购买了大量无质量合格证明、报关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的美国、加拿大走私牛肉存放在仓库内,在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被告王某采用擦除标识、改换包装等方式,将牛肉出售至本市多家餐饮企业。同年4月,公安机关将上述牛肉查获并予以扣押。经鉴定,其中有2吨余牛肉含有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成分。法院分别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冷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万元。

涉案查获的含瘦肉精成分的牛肉已被依法予以销毁。

食用含瘦肉精的牛肉会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导致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以及老年人的危害更大。因此,瘦肉精在我国已经被禁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冷某以及同案犯王某销售有毒、有害牛肉制品的行为导致大量走私、无证且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牛肉产品流入消费市场,足以对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重大侵害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该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社会不特定群体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的状态。

为此,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冷某、王某对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连带承担无害化处置措施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本市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三:自产自销“名牌药”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一起销售假阿胶案提起药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石某先后租赁场地,用于生产、存放假冒的东阿阿胶药品。其间,石某购入各种生产工具,并将从药店购买的印有OTC标志的东阿阿胶包装作为样品交给被告周某进行印刷制作,后周某委托被告陈某生产外包装盒。同时,石某自行或雇佣他人将胶片进行加工,并将加工好的胶片加入从周某处购得的、印有OTC标志及“东阿阿胶”字样的纸盒或金属盒中,通过快递方式分别向蓝某、董某等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00余万元。蓝某、董某等人则分别将上述阿胶进行销售。经鉴定,上述阿胶不含有驴皮源成份,不是东阿公司生产的药品,系假药。

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石某等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药品阿胶,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可能贻误诊治,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该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社会不特定群体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的状态。

为此,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上述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警示公告,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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