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性侵 未成年人 现状 保护
作者简介:林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39
一、当前性侵类案件的现状
(一)低龄未成年女性占受侵害人的绝大多数
近年来,随着办理性侵类案件的不断增多,我们发现未成年人成为了此类案件的主要受害者,尤其是低龄未成年女性。她们有的正处于花季,有的甚至还是幼儿园的孩子,她们对于这个世界还处于懵懂的状态,充满了美好的向往,然而现实生活却给了她们重重一击。很难想象,犯罪分子是如何将魔爪伸向了她们之中。
(二)熟人作案成为主要方式
在我们办理的性侵类案件中不乏受害人的亲戚、朋友、教练等身份比较特殊的人群。他们大多数人与被害人相处时间较长,关系较为密切,具备实施侵害的有利条件。正是基于这種信任,才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往往不需要周密的计划,就是在日常的生活中就可以轻易得手,而且是不止一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基于对他们的信任,也不会第一时间将自己受侵害的事实向家长、老师反映。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遭受多次侵害之后被未成年人家长发现,犯罪分子才得以绳之以法。
(三)暴力程度淡化
不同于性侵成年人的犯罪,非暴力手段成为了最主要的作案手段。未成年被害人心智发育不成熟,缺乏明辨是非的标准和判断力,当面对物质上的诱惑、花言巧语的哄骗时就极易陷入圈套。尤其是低龄未成年,她们中的大多数并不会觉得自己遭受了侵害,更有甚者以为这是一种好玩的游戏。所以,即使是非暴力手段,也很容易将未成年人推向被侵害的深渊。
二、造成该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自身心智发育不成熟,防范能力较弱
未成年人,特别是低幼儿童,心智发展不成熟,天真,缺乏警惕及自我保护意识,反抗能力较弱。正是抓住了未成年人这种生理特点,施暴人总是能轻易得手。在我们办理的一起性侵案中,被害人是一名5岁的聋哑儿童,她虽然智力发展与同龄人相同,但是在语言表达等方面却不能和正常人一样。幸好该案其他方面证据较为充足,最后嫌疑人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当然,这只是一个特例,我们接触的被害人绝大多数还是身体健康、四肢健全的。但是在暴力手段面前,她们的反抗根本不起作用,有可能还会因此遭受更严重的暴力。
(二)家长缺乏必要的引导与关爱
在我们办理的性侵案中,大多数受害者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她们的父母常常忙于工作,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和关心,更有的家长在寒暑假期间把孩子扔给邻居、工友、亲戚照顾,更是增加了她们受侵害的风险。令我印象最深刻的一个案例发生在2016年,孩子的父母每天凌晨出去清扫马路,将13岁的女儿托付给40多岁的男邻居照看,结果一个暑假的时间,他们发生了十几次性关系。后来母亲在给女儿清洗身体时发现了异样,女儿却不知道自己遭受了侵害,还跟母亲说她与男邻居是真心相爱的,这样的事情即使在我们生活中也并不少见。家长们由于工作繁忙没时间或者是羞于开口等原因,不愿意过早向自己的孩子讲述性方面的知识,可不知原来自己的孩子早就已经被迫尝了禁果甚至是孕育了下一代。
(三)性教育缺失乃至错位
性教育自古以来在中国教育体系中就不被重视,在现代教育中也是属于刚刚被普及的阶段。我从2013年从事未检工作以来,给所在辖区内的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讲座也有近五十场,但是内容涉及性教育的却屈指可数。每当与学校沟通讲课内容、形式方面的问题时,得到的答案往往不是我预期的结果。绝大多数学校比较排斥将性教育拿到课堂上来说,即使是初高中学校、专业技术学校等学生年龄相对较大,易接受法律知识教育的群体。我们不难发现,当前网络世界对未成年人产生了极大的不好的影响,黄色信息充斥着每个角落。我们不用刻意去搜索与性有关的东西,不断跳出来的小窗口、自动连接等就一步步带着未成年走向了深渊。近年来,净化网络环境一步步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了,但是所有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经过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努力才得以消除黄色网络信息。
三、如何保护与救济性侵类案件未成年被害人
(一)司法机关应注重工作方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对于性侵案件的受害者而言,她们在身体遭受侵害的同时,心理上也有不同程度的创伤。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权是国际及国内达成的一项普遍共识,在刑事诉讼中体现的尤为重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均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避免其遭受二次伤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性侵类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她们在语言表达方面往往不如成年人稳定,存在关于案件事实上的陈述变更。为了案件需要,办案机关可能不止一次询问被害人,这就增加了暴露被害人隐私的可能。作为办案人员从收到案卷的时候就应当强化自己保护被害人隐私的意识,包括告知其权利义务、调查取证、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开庭等方面需多加注意。未成年人能否再次融入社会,降低社会上的不好影响,与我们办案工作的效果是息息相关的。一个案件的顺利完结,不仅仅是要取得法律效果,更应当在社会效果上加以平衡。
(二)家庭和社会分别承担起各自的教育义务和责任
人们常说,家长和老师是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最重要的引导者,可见她们对于孩子的成长来说有多重要。作为家长,不仅仅只是满足孩子的日常生活需求就叫完成了任务,更应当对她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投入更多的精力。在我们进行普法教育讲座后,有的家长总会问我这样一个问题,能否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说一些性方面的知识。我总是跟他们说,性知识是他们必须要及早了解的内容。这是与未成年人成长息息相关的,如果家长把这些外人不好开口讲的问题说清楚了透彻了,以后可以避免很多麻烦,也是保护孩子的一种有效方法。同样,学校或者说是老师也应更加注重性知识教育,将这些知识通过多样的、易于使学生接受的方式更全面介绍给他们。当然,这些工作不仅仅是家长和老师的任务,也是全社会应当去积极响应的。尤其是广泛普及性知识,大力宣传性犯罪,从多角度为防止性犯罪做好铺垫,将苗头扼杀在摇篮里。
(三)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心理疏导机制
当前,有的地区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心理疏导机制,这样的举措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单纯依靠司法机关的力量绝对是收效微乎其微的。性侵案件发生后,未成年被害人往往很长一段时间内,排斥与他人接触,在回归正常生活上有一定障碍。我们办理的一名13岁少女被性侵的案件,女生在受到性侵后长期不愿与人交往,也不愿意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即使在坏人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后,也走不出事情的阴影,导致休学一年,现在仍旧处于心理恢复阶段。这样的案例并不是少数,所以我们在办案的同时也十分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关怀。通过制定详细的心理抚慰计划,联合家长、心理辅导机构、教育部门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回访,了解他们的内心动向,提供精神上的救济,让她们早日忘记受到的侵害,快速回归社会,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参考文献:
[1]杨阳.检察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益保护的制度构想[J].法制与社会.2015,12(中).
[2]刘敏.加强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几点建议[N].江苏法制报.2015年10月14日第003版.
[3]李洁晖.轮刑事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J].天津大学学报.201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