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婷婷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2018年11月,“相互保”变身为“相互宝”使得曾经“默默无闻”的网络互助行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探讨,同时也促进这一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一方面,网络互助成为新的线上流量入口,腾讯、阿里巴巴、滴滴、苏宁、360安全等传统互联网巨头已经陆续推出网络互助计划;另一方面,一些区块链网络互助社群也相继成立,例如华为区块链联合车车科技发布的“阿保互助”,蜂链区块链主导的“蜂链互助”,等等。网络互助平台参与会员不断增加,据主要网络互助平台(主要包括相互宝、康爱公社、e互助、水滴互助、轻松互助、爱心筹互助、众托帮、点滴互助、夸克联盟、壁虎互助)截至2019年5月底的可获得的官方披露信息,参与会员已经突破2.2亿,累计发放互助金金额超过18亿元。
网络互助行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日益增长,也向全社会呈现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重大和紧迫问题:如何对网络互助平台进行规范与监管,以求更好发挥其社会价值?具体地说,应如何解决网络互助的监管所面临的两大挑战:
其一,现有法律体系难以对网络互助进行准确的性质界定。网络互助既不符合我国《保险法》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号)法律规范下的“保险”,又因其存在大健康推荐或保险转化等盈利模式而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互助”。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和民政局已经出台一系列文件向公众传达“网络互助不是保险”和“网络互助不是公益”的监管态度。
其二,当前的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无法明确对互助平台发起人的实体监管责任。网络互助行为本质属于一项互联网金融活动,理应接受相应的金融监管,但是由于其业务模式的模糊性或隐蔽性,使其难以被清晰纳入到现有的分业监管体系中。总而言之,网络互助监管面临着“无直接法可依”与“如何间接依法”的两难境地。
由于网络互助平台仍然处于持续发展过程中,对其未来形态做出推演是探讨具体监管思路或政策的基本前提。关于网络互助平台的发展趋势,学界和业界存在两种不同的推演:(1)由于网络互助的“类保险”互助本质,最终将向保险靠拢(李海博,2016);(2)相互保险和慈善均不是网络互助的未来,网络互助是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发挥自身优势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开创的现代互助模式(魏丽,王莹,2017)。现有研究网络互助监管的文献多是以第一种发展路径为参考,建议引导网络互助向相互保险组织发展以纳入到现有保险监管体系中,具体操作上可借鉴美国所特有的交互保险(Reciprocal Insurance Exchange or Reciprocals)监管实践,比如采取保险公司的“表外业务”形式由保险公司代为管理互助计划运营过渡,最终实现实际代理人和会员自治模式。笔者认为,网络互助平台作为一项处于动态发展中的金融创新,对其监管有必要从高层次覆盖未来可能的发展路径,实施一套具有连贯性且灵活的监管政策。
基于上述现实和理论背景,本研究旨在提供更高层次的研究视角,以便对网络互助的本质、颠覆性潜力以及可能风险进行理解。本文将网络互助平台视为P2P(peer to peer)保险创新的中国模式,探讨各方利益主体的预期和风险,以“风险导向”原则寻求具体的监管思路与政策建议。
俄罗斯无政府主义理论家克鲁泡特金(1902)发表其代表作品《互助:一个进化的因素》,指出“互助”是人类的本能,也是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基于这一逻辑推演,原始的互助基金向现代保险制度转变,包括当前网络互助的发展,都可归为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结果,体现为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互助”形式。人类的互助行为源于“信任”,笔者认为,“传统互助—现代保险制度—网络互助”的演变历程实质是互助“信任”机制的再造过程。
传统的集体互助计划能够产生并发展的基础是熟人社会关系(乡村、校友、企业、行业等)和政府组织(国家职工互助、少儿互助金等)这两种天然增信机制。现代保险制度通过精算科学将原本离散的传统小集体互助计划重组为各类细分的“风险池”,保险公司作为风险互换“信用中介”,利用国家背书(严监管)和精算制度(持续性)来增加陌生人之间的信任度。虽然现代保险制度实现了更广范围内的“互助”,但是保险公司为了控制“刚性承兑”的风险,必须在“准入门槛”和“保费”之间寻求一个平衡,正是这种“精明的”精算技术使得某些相对高风险或支付能力不足的人群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网络互助诞生于现代保险制度之后,以现代商业保险的“利基市场”为切入点,主要为低收入群体提供重疾风险“互助”,更多体现为一种“普惠”特征。与商业保险业务模式相比,网络互助平台只是利用互联网技术的高效与便捷提供风险互换撮合服务,并不承担“兜底”责任。网络互助依赖互联网技术建立增信机制,如社交媒体邀请、区块链透明化运作、在线会员自治等方式积累信任度。
本文将网络互助的本质界定为依赖技术手段重构“信任”机制,从而实现普惠性互助行为。如果考虑“互联网+”时代背景,网络互助可被定义为互助的“互联网+”过程。参考谢志刚(2018)对“互联网+”的全新理解,笔者认为理论上互助的“互联网+”应该存在以下两种形态:(1)互联网科技公司作为“砧木”,互助作为“接穗”的“互联网+互助”组织形式,也就是我国当前的网络互助平台模式,平台发起人均集中于互联网科技领域;(2)互助计划作为“砧木”,互联网作为“接穗”的“互助+互联网”组织形式,虽然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实例,但是随着网络互助模式的发展,不排除未来可能出现传统互助计划的在线化运营,或者保险公司发起的网络互助平台。
既然网络互助平台是一个“自发性”的虚拟交易场所,理应从各利益相关主体的预期着手研究可能的风险。本文将从政府、平台发起人(运营者)和消费者(会员)这三类主体视角探讨网络互助平台的风险。
虽然网络互助的法律地位不明晰,但是政府默认其“非法经营”的根本原因在于网络互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等社会性问题。站在政府的立场,一方面,需要呵护这种创新以实现社会和谐,另一方面,需要防范可能的社会性风险。
对于加入互助计划的会员来说,其根本诉求是:以合理的成本取得未来的风险补偿权利。虽然网络互助不是保险,但是消费者会不自觉将两者进行比较,根据分摊总额与类似保障的商业保险价格进行对比,以做出加入或退出决策。
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网络互助平台必然追求一定的盈利目标,即使可能如其他互联网平台一样会接受短期内的亏损,但是长期来看,必然需要找到一个有效的盈利模式。
网络互助模式中没有强制性的法律契约关系,而是依赖移动互联网平台所实现的共同利益会员之间的风险互换,其运行严重依赖内生性的“自我实现”机制。这种自组织模式的“自我实现”机制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形成良性运营则构建共生生态关系,反之,负面的“自我实现”效应会导致共生关系的分崩离析。因此,网络互助平台的根本风险点在于平台主导的“信任”机制的是否可持续。笔者认为,网络互助的核心风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无精算基础的“现收现付”风险共担模式未来能否有效控制补偿分摊金额;(2)平台运营道德风险的监控,例如高额互助金可能诱发平台发起人“卷款潜逃”动机,平台所积累的会员健康敏感信息被“倒卖”或遭遇“泄露”,可能触发的负面“溢出效应”等。
虽然网络互助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但并不是完全独一无二的商业模式。网络互助作为撮合大众进行风险共担的信息中介,本质上属于提供纯粹技术服务的P2P保险平台,国外也有相似的财产类风险互助的平台,如加拿大Besure、英国Cycle Syndicate等。以国际经验来看,对这类提供纯粹技术服务的P2P保险服务平台的监管还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这类“虚拟平台”只是提供交易场所,并未参与实际的风险互换交易,不应该受到金融监管。笔者认为,从保护消费者的监管目标出发,即使平台没有参与实质性金融交易,但是作为向公众提供“信任”服务的机构,需要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本文建议依靠政府监管、会员监督、平台运营者自律形成三位一体的生态共建体系。
1.资格准入监管
虽然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来看,网络互助平台缺乏一个明晰的法律性质界定。但是从互助的资金(风险)融通功能来看,将其视为一类“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是较为恰当的。对标P2P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网络互助平台由于其“沉淀资金池”、搜集健康敏感信息等特殊功能,需要政府发挥“大家长”角色,为广大消费者把关平台资质,例如平台发起人的历史信用审查和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互助平台的信息安全治理能力等。
2.平台治理监管
网络互助平台的治理监管主要集中于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两个方面。在资金安全监管方面,可参考P2P借贷的监管政策,要求互助平台必须将自有资金和会员“预付金”托管在同一家商业银行,由该商业银行对网络互助的会员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与监督,严禁平台挪用会员“预付金”等非法行为。在信息安全监管方面,可考虑引入第三方信息系统安全评估机制,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定期对平台的运营和信息系统管理进行评估,并建立持续性的评估档案。
网络互助平台具有典型的互联网经济的“轻资产”和“无形资产”特征,如何变现有价值的“数据”和会员关系资源为平台可盈利的关键资源。虽然现阶段网络互助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去中介”(保险公司)的功能,但是长期来看,互助平台最终也将成为一类新的“中介”,而且与传统实体中介相比,这类虚拟中介的盈利行为难以被理解或有效识别,抑或使持续监督的成本极高。因此,笔者建议将网络互助纳入到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中,鼓励举报并取证倒卖会员信息、平台互助申请造假等不当行为,一旦核查属实,给予严厉的处罚。
在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行业声誉机制显得日益重要,网络互助平台有必要联合起来构建良好的行业生态和规则。网络互助行业不仅要坚守银保监会设立的“四条红线”,还要在信息披露、消费者交易等方面建立行业自律公约。此外,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某些存在欺骗或弄虚作假的会员,建立公共的行业“黑名单”制度,禁止黑名单人员再次加入互助计划。
本研究试图为分析网络互助的颠覆性潜力和监管影响提供了一个研究框架,目的不是深入探讨每个领域的过多细节,而是希望能从相对高水平的视角出发,为监管思维和设计引入一个更加连贯的蓝图,避免陷入以传统保险机构监管的思维或反应方法来应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创新。网络互助平台是依赖技术重构社会“信任”的一场实验,具有普惠性的社会价值。网络互助的监管需要不同行动者结成联盟,以求建立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互助平台,最终每一类利益主体都能从这种新业务模式中获得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