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晟
2016年1月5日,美国华盛顿,K&&W Gunworks枪支商店。
最近,在美国代顿市和埃尔帕索,接连发生了两起严重的枪击案,分别造成了22人、30人死亡的可怕后果。感慨之余,各路人马又开始老调重弹:枪支泛滥,必须控制一下啦!就连人称“逢奥必反” 的特朗普总统(坊间戏言,凡是奥巴马的政策,特朗普就反对),也公开表态说,要加强对枪支购买者的背景调查力度。
然而,历史告诉我们,美国控枪上的问题,大概喊了半个世纪了,几乎每位总统任上,都做过各种各样的尝试;而如果这些努力真的有效,那枪击案早就该销声匿迹,至少应该逐步减少了——但是,从2000年以来,无论是美国死于枪击案的受害者数量,还是大规模枪击案件的发生数量,却都是稳步上升的。
那么,美国的控枪,到底难在哪里呢?
我们都知道,美国是个联邦制的国家,各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权;但是,各州的立法、司法,都不能抵触美国的宪法。在这一点上,美国可不含糊,哪怕有某个州搞小动作,偷偷把某个违反美国宪法的东西写进了州的法律,当事人把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一样会被宣布该条法律无效。
这些细枝末节,说白了也就是三个方面:限制特定的人持枪,限制持有特定的枪,限制特定的场合持枪。从这三个方面,来间接降低枪支泛滥带来的社会危害。
而在美国宪法中,就有个《第二修正案》,明白无误地说到:“组织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实属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这就是美国公民合法持枪的最根本依据。
不难看出,这条规定,是美国建国之初设立的,那时美国尚没有正规化的军队,要抵御外国的入侵,就必须保留民兵队伍,靠“一分钟人”来临时组织防御;而如今的美军,已经是地球上最强大的军队了,当然用不着普通老百姓拿枪去和外敌拼命。所以,这条宪法修正案,到底是有些过时了,甚至可以说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然而,想要动这条宪法修正案,却是比登天还难的事情。程序上,修改美国宪法,就要求参众两院各三分之二的議员或三分之二的州来提出,再经过四分之三的州批准,方可生效。如此之高的门槛,让修宪变得非常困难。举个例子,当年美国的“禁酒令”,就是以《第18修正案》的形式通过的,随之而来的,不仅是怨声载道、私酒泛滥、监狱爆满,还间接导致了黑帮的崛起和社会的混乱。到了后期,几乎每个人都意识到,禁酒的决定是错误的,但要想将其废除,却是在14年之后的事了,难度可见一斑。
而在控枪的问题上,美国两党之间、各个州之间甚至各个群体之间,分歧都是巨大的,远远没有开放酒禁那样众望所归。因此,要想动这个《第二修正案》,几乎就是不可能的任务。
既然动不了《第二修正案》,那所有控枪、禁枪的努力,从根子上就被锁死了路径。无论是哪个总统、哪个议员、哪个州,都没办法出台实质性限制美国公民持枪的规定,能够做的,就是在细枝末节上打一些擦边球了。
这些细枝末节,说白了也就是三个方面:限制特定的人持枪,限制持有特定的枪,限制特定的场合持枪。从这三个方面,来间接降低枪支泛滥带来的社会危害。
限制特定持枪人的资格,又可以分为购枪前的审查措施和禁止不符合条件的人持枪措施。前者,是在购买枪支前,审核某人是否有资格购买枪支,又称为通用背景审查(Universal background check),通常只要不违反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审核合格。这些条件中,比较实用的规定是:此人不能曾经因为犯罪,被判处过1年以上的刑罚;不能是医学上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人;不能有过滥用药物(吸毒成瘾)的历史,不能是逃犯,也不能是非法移民。
这一规定,主要的依据是克林顿总统签署的《枪支持有者保护法案》,也是对之前的控枪法案的修正。其基本的逻辑是,如果某人作奸犯科,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心智,那让他们买枪,就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必须加以限制。
这里头就有个问题:如果某人不去看医生,当然就不会被诊断为“精神疾病”,这就可能导致讳疾忌医。而在奥巴马时代,则通过行政命令,把“精神疾病”扩展到了“精神缺陷”,让操作更加顺畅。
结果,许多残障人士,对这条规定就非常反感。比如,某人患有厌食症,当然也算是心理疾病,但并不等于就要拿着枪去杀人或自杀吧?而罹患抑郁症、焦虑症,在今天已经是一件相当常见的事情,没理由统统限制人家持枪嘛!随后,“美国公民自由协会”(ACLU)牵头,全国23个残障人士群体上书,公开反对这一规定。
在后续的修订中,还加上了一条“有严重自杀倾向者,或有严重心理障碍者警方可暂时性的将其持有的枪支收走代管”。这一条的立法本意挺好,但在执行中却带来新的问题:精神病学医生和心理医生,如果判断某人有自杀倾向,该不该报告警方呢?不报告吧,好像对患者不利;报告了吧,却打破了医患之间的信任基础。因此,这一条在实际执行中,也带来了很大的争议。
随后,特朗普总统上任没几天,就宣布废除了奥巴马当年签署的一道行政命令,大大放宽了上述人群的购枪限制。这个做法到底是否合理,恐怕还只有等历史来回答了。
显然,加强购枪资格的限制,有利于降低涉枪犯罪的风险,但肯定会得罪特定的群体,间接影响到议员和总统的选票,所以各个政客对此都是相当慎重的。事实上,共和党在限制持枪资格的问题上,一向主张“尊重公民宪法权力”,特朗普特总统废除奥巴马的行政命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此外,这个举措也有个明显的漏洞:它只限制了新购买枪支的努力,对于公民已经合法持有的枪支,它是完全管不着的。
而在此之前,美国的枪支购买非常宽松,在许多州的枪械展销会上,一手交钱一手拿枪,甚至连驾照都不用出示,这种现象就被称为“枪展漏洞”(Gun show loophole),当时非常普遍;而公民私下交易枪支就更随便,只要两人同属一个州的居民,写个便条双方签字,就完成了枪支易主。据悉,这些未经背景审查就交易的枪支,占到了当年总交易量的20%以上,因此而流散到民间的枪支可想而知。
2017年9月28日,美国华盛顿,美国众议院多数党党鞭斯卡利斯在遭到枪击3个月后重返国会。此前他曾在6月14号的国会棒球赛训练中遭枪手枪击,身负重伤一度生命垂危。
换句话说,这一努力针对的是“增量”,而非存量,除非此人被判刑坐牢,否则警方还是管不了的。更重要的是,在许多大规模枪击案中,嫌疑人使用的枪支中,很多都是其合法购买的(如拉斯维加斯枪击案中的嫌疑人、代顿枪击案中的嫌疑人),也不能避免合法购买的枪支被他人盗用(如桑迪胡克小学枪击案的嫌疑人),所以它并不能彻底地解决枪支致害问题。
第二类措施,则是限制购买特定种类的枪,减少枪支在实施犯罪时带来的危害,最主要的法律就是《攻击性武器的联邦禁令》(Federal Assault Weapons Ban,AWB),以及各州自行出台的零散规定。
这方面的努力,主要是限制大威力的枪械,包括机枪、全自动步枪、自动手枪等,统称“攻击性武器”(Assault Weapons)。其基本逻辑是:作为普通公民,拥枪自卫是宪法权力,但并不需要足以和警方、军队匹敌的火力啊!
美国莱克伍德,Bristlecone 射击、培训和零售中心。
至于哪些枪支算是“攻击性武器”,有一个详细的判定规则,大体上说,如果一支步枪可以连发(也就是扣著扳机不放,子弹就能自动打光),又拥有可以插拔的弹匣,那它就是一支攻击性武器;而一支手枪的长度、重量超过一定规格,或者是带有可折叠的枪托,那它也是一支攻击性武器。此外,该法律还限制大容量的弹匣,规定每个弹匣中,最多只允许容纳10发子弹,超过则算是攻击性武器。
从逻辑上说,这方面的限制措施是很有意义的。
首先,它确保警方在和犯罪分子的交火中,在火力上不会处于劣势——20世纪30年代,美国黑帮横行的时候,黑帮分子的火力比很多地方警局甚至FBI都要强大,几支“芝加哥打字机”(汤普森冲锋枪的外号),就能压得执法人员抬不起头来。
其次,这也保证了在涉枪犯罪,特别是大规模枪击案件中,受害人数相对可控。毕竟,端着机枪朝着人群“哒哒哒”的开火,比半自动步枪的射速要快得多,危害也大得多。
遗憾的是,这些措施在执行中,同样被发现有许多的漏洞可钻,实际效力大打折扣。
首先,就是各种非法、合法的枪支改装。执法机构可以确保枪支交易中,售出的枪支符合规定,但却无法保证拿回家之后被各种改装。比如,给一支步枪装上一个前握把,给一支手枪装上一个钢丝制作的枪托,都不是什么难事,却能提高连续射击时的稳定性(因而也变成了攻击性枪械),这就是很难监督到的事情。
此外,如果某个装置还没有固定在枪上,执法人员也很难确定其用途。比如,一个泡沫塑料做成的圆筒,既可以装在手枪后面作为枪托,也可以说是枪套的一部分(尽管这实际上并无意义),在实际操作上很有争议。
更有好事者开发了一种神器,叫做“撞火枪托”(Bump-fire stock),把它安装在步枪的扳机上,只要摇动把柄,它就能以很高频率去扣动扳机,从而实现“单发变连发”的效果。而这种装置,本身并不受到枪支管制法律的制约,个人可以合法购。直到2018年,拉斯维加斯枪击案的嫌疑人就使用了这种装置,特朗普总统随即签署法令,禁止个人持有、买卖这种装置,总算让它不再合法;然而,它从2010年开始合法销售,散落在民间的数量也非常可观,谁也不知道,有没有谁偷偷地保留了几个,埋在自家的后院里呢?
其次,《攻击性武器的联邦禁令》本身,也早已寿终正寝。它在1994年通过时,就加入了一个“日落条款”,规定其有效期仅为十年,除非再次获得议会、总统批准,否则到期自动失效。
而根据各方面的研究,该法案生效的十年时间里,涉枪命案的发案数量、死亡人数都有明显下降,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拯救生命的法案”。遗憾的是,2004年,该法律没有闯关成功,随即失效。从这里也不难看出,美国的立法机构里,对于控枪的意见并不统一;而要想再通过类似的法案,恐怕就是难上加难咯。
争议最小的控枪措施,大概就是限制特定区域持枪的各种规定了。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在公共场合,对持枪进入有各种限制。
这种规定的意义,主要是防止在突发、偶发的冲突中,因为拔枪而导致犯罪升级,间接也保护了公众的安全。其中,最核心的规则,就是“公开持枪”(open carrying)。也就是说,允许你带枪进入公共区域,但必须把枪亮在明处,不能藏着掖着,让别人有个可以预先防范的机会。
在美国各州中,有26个州默认允许公开持枪,16个州需要先考取持枪许可证;但只有16个州默认允许隐蔽持枪,13个州几乎不允许隐蔽持枪,其他州均需要考取特别的许可证件,总体上呈否定的态度。
这种规定,从立法本意上说,还是挺符合逻辑的。然而,也有许多人提出了反对意见:对于那些大规模枪击案的罪犯而言,他们当然知道自己的罪孽深重,很多都死于自杀或与警方的交火之中;即便活着受审,被判定刑罚也往往都是数百年之多,远远超过人类寿命,所以根本不会在乎加上一条“非法持枪”的罪名。相反,这类法律却限制了好人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合,遇到枪击案时该如何反击?
这其中最大的争议,就产生在桑迪胡克小学枪击案之后。当地的教师工会甚至提议,能否让教师合法地持枪进入教室,并进行相应的射击训练,这样,万一再发生类似校园枪击案,教师就可以持枪反击,保护学生。这个倡议,当然没有得到批准,否则教师带枪上课,想来也是一个非常滑稽而诡异的画面吧。
此外,很多州还在枪支管理方面,做出了诸多限制。比如,个人合法持有的枪支,必须放在带锁的容器里,或者加上扳机锁,以免未成年人偷偷拿到枪支玩耍;有些州则规定,枪支和子弹必须分别放置,减少枪支被滥用的风险;甚至还有公司开发出了“指纹枪”,默认只有特定的人握住枪柄,枪支方能正常射击。这些措施,多少降低了枪支被滥用、盗用后作案的风险,但却没法避免枪支的合法主人拿它去作案的可能。
不难看出,美国在控枪方面,的确是作出了不少尝试的。然而,即便是在技术层面,这些措施都还带有诸多缺陷,并不能有效堵塞漏洞。更重要的是,在仇恨犯罪、孤狼式恐怖袭击增长的背景下,这些措施也无法预防大规模枪击案的发生。或许,引用网络上常见的话说,“這就是体制问题吧!”
2015年
发生53701起枪击案
造成伤亡人数4.05万多
其中13500人死亡、27038人受伤
2016年
发生58796起枪击案
造成伤亡人数4.56万多
其中15084人死亡、30617人受伤
2017年
发生逾6.1万起枪击案
造成伤亡人数4.65万多
其中15488人死亡、3.1万人受伤
相当于规模战争!
(包括近4000名17岁及以下的儿童和青少年。)
2018年
2018年发生枪击案57103起
造成14717人死亡
2019年
截至8日,美国2019年共发生33761起枪击案
8952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