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兴俊 王东
摘 要:在校大学生参与大学校园民主治理是当下我国校园治理水平发展的新趋势,是当代高校教育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大学生参与校园民主治理既是他们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他们主动学习和成长的需要。我国大学生参与高校民主治理的现状表现为,被治、自治和共治同时存在、多种参与方式共存、师生普遍认同的治理模式,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民主治理 大学生 参与
一、概述
在校大学生参与大学校园民主治理是当下我国校园治理水平发展的新趋势,是当代高校教育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再是之前单一的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
在教育领域中,进一步完善教育治理体系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强化提高教育治理能力水平。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高校应当建立、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并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规中明确赋予大学生参与校园治理的权力,体现了我国致力于提高大学民主治理水平的决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要求普通高校加强校园体制改革,并明确提出要赋予大学生一定的管理参与权。在此情形下,大学生参与校园民主治理已成为提高我国高校教育管理水平的热点和重点课题。
大学生参与校园治理既是高校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也是促进高校教育管理水平提升的有效途径,能够进一步促进高校治理体系的完善,有效推动学校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加速推进高校管理民主化进程,大力促进高校教育改革发展。[1]
高校是大学教育的服务输出方,既承担教育学生、管理学生的任务,同时也承担着为学生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高校要始终坚持“以生为本”,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重视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满足学生参与校园治理的诉求,放宽学生参与校园治理的权利,维护并保障学生的各项权益。
大学生参与校园民主治理既是他们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他们主动学习和成长的需要。[2]大学生是高等学校教育、管理、服务的主体,大学生本身就是拥有不同地域特征、民族文化、个性特点等复杂背景的集体,这就要求大学不仅要让他们的受教育权得到保障,更要保证和满足他们在综合素质拓展和个性化发展上的不同需求。反过来看,大学生参与校园治理,深刻体现了高校校园治理水平的科学化、民主化,既能有效提高校园民主治理水平,加快推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同时又能帮助学生锻炼处理事务能力、分辨是非能力、沟通交往能力、综合协调能力等,这对他们的成长材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大学生参与校园民主治理的现状
(一)被治、自治和共治同时存在
近年来,随着国家相继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治理体系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强化提高教育治理能力水平,多数高校已经开始逐步建立、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并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3]大学生参与校园治理的理念,得到社会和教育领域的普遍认同,大学生群体在校园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也得到大部分高校管理工作者和教师的认可,大学生参与校园民主治理的程度逐步加深。但是当前高校管理的行政化仍然稍显严重,我国高校大学生参与校园治理的现状仍然比较复杂,处在被治和民主共治的过渡阶段,表现出被治、自治、共治并存的状态。
“被治”表现为仍然处在高校行政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下,如学工处、教务处等。“自治”表现为由学生组织对全体学生展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这些学生组织主要以学生会为主。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的“自治”能力较之以前有明显提升。“共治”表现为由校行政管理部门和学生会对学生事务进行统筹管理,比如宿舍管理部门和学生会共同管理学生宿舍事务。
(二)多种参与方式共存
在“被治”“自治”“共治”多种治理模式共存的情况下,学生参与校园治理的途径也存在多种方式并存的情况。学生会无疑是大学生参与校园治理的最重要途径之一。同时,在信息时代,网络早已进入大学校园的每个角落,新媒体平台也随之成为大学生参与校园治理的重要手段。[4]除此之外,行政管理部门和校长信箱也通过约谈、面对面交流、主动向学生述职等方式表达校园治理成果,接收和吸纳学生的各类意见和建议,这在校园民主治理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师生普遍认同
大学生在校园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正在被学校、教师等普遍确立,他们在校园民主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也开始被逐渐认同。在当前多数高校中,大学生群体在明确了自己身为校园治理参与者的主体身份后,部分同学能够以身作则,热烈响应,约束不当举止言行,并积极通过学生会、权益保障协会等学生组织与学校管理者展开交流沟通,利用校长信箱等专门渠道表达代表学生群体利益的意愿和诉求,甚至是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等提出可行的建设性意见。在他们参与校园治理的过程中,他们的自制能力、管理能力等都得到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养得到显著提升。
三、存在的问题
(一)民主治理与行政管理存在现实客观矛盾
大学生作为校园民主治理的最主要参与者,他们对校园治理的高度热情和参与激情,同部分高校尚不健全的参与制度和狭窄、不畅通的参与渠道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矛盾,其本质是,民主治理制度和统筹行政管理之间存在的现实客观矛盾。当前我国高校校园治理的现状是,各行政部门拥有不同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向,校园行政早已形成非常完整、统一而又固化的管理体系。在校园治理中行政管理部门的主导地位和意识也已根深蒂固,学生主体的参与渠道和参与权限难以畅通,大学生参与治理的制度和程序对传统的治理模式形成矛盾冲突,故而大学生参与校园民主治理始终难以真正落实。
一方面,虽然随着国家法规政策的引导,一些学生、教师、家长等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得到学校的吸纳和反馈,部分高校的校园治理民主化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总的来说,校园管理决策部门仍然存在惯性思维和经验主义,学生群体的意见建议难以得到充分吸取,学生的利益诉求容易受到忽视。
另一方面,由于学生主体缺乏校园管理相关知识积累,社会经验不足,提出的建议多数并不具备很强的应用性,因此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习惯性地将学生放在被管理的位置。
(二)参与制度不够完善
大学生主体和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存在权利冲突,也就是前文提到的“民主治理与行政管理存在现实客观矛盾”,从本质上说,这就是不完善的制度所导致。
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校园民主治理提出鼓励和倡导,但落实下来很多高校未能结合学校自身地方和专业特点,清晰明确学生参与范围和权限,构建参与体系,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导致大学生在参与校园治理的过程中,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不能准确定位自身权利,难以和相关行政部门取得良好沟通,从而不能为学生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严重限制了校园民主治理的发展。
(三)参与边界模糊不清,参与渠道稍显单一
在传统校园治理模式的影响下,很多高校没有明确大学生参与校园民主治理的范围和权限,缺少官方的参与平台,这大大限制和抑制了学生的参与热情,也限制了校园民主治理水平的提升。关于“大学生在参与校园治理中的界线在哪里”,“哪些校內事务需要吸收学生参与”,“哪些行政部门需要与学生形成良好沟通”“学生有问题应该向谁反应”等问题,需要得到我们的重视, 我们必须明确大学生参与校园治理的边界,畅通多类多条沟通渠道。不能为了面子上过得去,仅仅邀请学生参加相关会议,但不给学生发表意见的权利,或者允许学生发表意见,但不予讨论研究就否决等,都是形式主义,不仅不能提高民主治理水平,更容易伤害学生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当前,部分学校对学生参与校园治理的范围,限定在文化娱乐、宿舍管理、食堂监督等方面,对学校教育改革、发展规划、评奖评优、学科建设、院校定位等核心问题,不予学生表达意见的权利;同时只有学生会能接收到学生反应的问题或建议,不予学生直接与相关行政部门沟通的途径,大范围限制学生参与的渠道,甚至管控学生思想,这些都使得学生主观上认为不能参与相关决策,学校潜意识引导学生不能参与决策,这就导致校园民主治理,仍然浮在表面,不能真正落实。
(四)学生主体参与意识缺乏
虽然大学生作为校园民主治理主体的地位已经得到国家和学校承认,但是由于大学生自身参与意识淡薄,不能对参与治理主体有较为清晰的认识,不能及时了解参与校园治理的基本权利,未能充分学习了解相关规章制度,所以难以充分发挥参与主体的作用,不能主动维护个人基本权益,不能对校园治理提出合理有效意见,从而导致一部分大学生在参与校园治理的过程中出现秩序混乱、意见不合理,甚至是思维过度跳跃,提出不切实际,让人啼笑皆非的荒唐意见,对校园治理产生消极作用,甚至可能引发不良后果;一部分学生逐渐淡去参与热情,对校园治理慢慢表现冷漠,或者以应付的态度参与治理了,难以真正发挥参与主体提升民主治理水平的作用。
(五)学生主体参与能力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普通高校重视学生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的培养提升,未能正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历史沿革下,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锻炼经验和事务处理能力,对当前高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模式形成定式思维和惯性习惯,参与校园治理能力严重缺乏。
大部分大学生事务能力不足,不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知识,相对校园行政管理和公共治理来说,这些学生参与的校园治理行为和方式,表现出较为明显的非专业性,他们参与校园治理的方式更多表现为“吐槽”和“发牢骚”。而具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的学生干部,有相对成熟的事务处理实践,有较为理性全面的思想认识,在参与校园治理过程中,确实能够给出具有一定可行性和思想性的意见,这些意见也较为容易被接受和采纳。
参考文献
[1]刘光涛.教育改革背景下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6.
[2]陆优优.大学生参与高校治理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J].思想理论教育,2019(02):102—106.
[3]宋丹丹.大学生参与高校内部治理的需求调查与治理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8.
[4]荣振华,管又飞.高校治理中大学生参与权的理论基础与现实表达[J].复旦教育论坛,2017,15(06):3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