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和解理论基础探究

2019-08-23 02:29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
关键词:受害人人权刑法

黄 键

(110000 东北大学 辽宁 沈阳)

一、刑事和解是什么

刑事,指的是刑事违法,就是违反《刑法》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体为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和解指的是不通过诉讼程序而是用协商与和解的方法解决既定问题。刑事和解就是指在有违反刑法的行为发生,而产生刑事案件的时候,能够运用不起诉而是和解的方法解决刑事纠纷的方法。这种方法同时应具备两种条件:一是该和解所涉之违法行为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内容所规制;二是运用该程序能够解决既定的刑事法律问题。凡是能够运用刑事和解解决的刑事问题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同时,我们必须要认识并不是所有的刑事犯罪都可以通过刑事和解解决问题的,刑事和解只是在《刑法》规制的范畴内才允许使用,它不能代替刑事诉讼,它只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补充。在实践中,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刑事和解的先决条件与本质才能更加准确的把握刑事和解的使用和执行,这对于我们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起着指导作用。

二、刑事和解理论基础

(一)国家权力的让渡

国家权力让渡是刑事和解法定力量来源之一。国家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国家的,而在特定的法律条件下,国家也可以将部分权力重新回馈给人民,以更好的践行权力来源于人民,也回归于人民,这符合《宪法》精神。在现阶段的司法模式之下,我国《刑法》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我们看到,一旦运用和解,那么相关的案件就有可能免于诉讼,这便是国家在权力上对公民的让渡。不难看出,我国《刑法》此处明确的是轻微刑事违法和保护人权的规定,是在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践行对人权的保护。对刑事违法的惩罚是国家权力,而刑事和解是对被害人在权力之上的让渡。这种让渡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及不损害我国法律权威和公正的前提下,由国家司法机关做出的,而且这种做出是“可以”的,可以由国家选择的,并非是必须的,这就说明了刑事和解的选择有一定的前提,需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这种权力。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力量之源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保障我国公民的人权,而人权的保障则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尤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出现。在整个司法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趋于平等的,拥有宪法赋予的人权。同样,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拥有陈述权和抗辩权等权力。在刑事和解过程之中,犯罪嫌疑人同样拥有和受害人趋于平等的协商权力,可以在《刑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刑事和解解决问题。

(三)西方相关理论基础

美国的约翰曾经在其出版的法学著作之中,明确提出了三个法学理论。①恢复性理论,该理论重点在于找寻司法上面恢复社会平衡的途径和方法,这种方法的立足点在于整个社会层面的价值观,而且行为方法必须在司法体系规制之内。②平衡理论,主要是立足于被害人的角度,给受害人选择恢复平衡的权力,选择的方式方法是受害人在合理期待里所付出最少,最有利于被害人的方法,这种理论站在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并且在伦理上倾向于物质和精神上面的双重补救而不是既定之法律惩罚。③叙说理论,这种理论立足于心理学和人性理论,主要在于心理层面期待对伤害进行补救,并不倾向于物质上面的补救。以上三种理论来源于西方社会,对于我国的法治进程有一定的借鉴作用,都是对破坏进行补救,且对受害人进行保护,但是这样的理论相比之下,显然没有我国的法治和传统文化那样深邃,我国的法治不仅仅考虑当事人双方权益,同时会考虑社会影响和国家利益。

(四)经济性原因的客观要求

在漫长诉讼过程中,诉讼经济为人们所重视,时间和金钱的耗损直接导致了人们要求降低诉讼成本。同时诉讼经济性也意味着法治效率,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是诉讼经济性的重要体现。而在司法框架内,我们不难看出,刑事和解可以在刑事侦查阶段提出,也可以在刑事起诉等阶段提出,自然在侦查阶段选择刑事和解是最为经济的选择。综上所述,刑事和解成为了当今经济高速发展时代,人们处理轻微刑事纠纷的一个理想选择。

三、结论

刑事和解理论,是我们选择用以解决部分轻微刑事司法问题的一种合理选择,在制度的建设健全和法治进程中,可以为错综复杂的刑事违法行为提供一种解决办法。尤其是在部分轻微刑事犯罪的行为惩罚上面,为国家、受害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种诉讼以外的途径,以最经济、合理、有利于被害人的方式解决问题。当然在现实之中运用刑事和解,要注意充分分析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各种要件,在充分平衡各方因素的前提下面,正确、合理的使用刑事和解,以保障国家利益、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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