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年间济宁东关栖流所考略

2019-08-22 09:53曹红
卷宗 2019年20期
关键词:济宁

摘 要:道光年间,由于自然灾害频仍和人口的大量增加,济宁直隶州的流民、灾民人数大大增加,给国家治理和社会治安带来诸多不便。为赈济流民、灾民等,道光十八年济宁东关二铺的栖流所应运而生。与清代前期设立的养济院、普济堂等官方慈善机构相比,济宁东关二铺的栖流所出现向官督民办转变的趋势。济宁东关二铺的栖流所在赈济流民、稳定社会方面成效显著,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关键词:道光年间;济宁;栖流所;官督民办

栖流所最初产生于清顺治十年,至乾隆年间掀起兴建热潮,其主要职能是在寒冬时节收养“栖流者栖流丐之无归者”[1],是清朝特有的为流丐等人群提供临时性住所的救济机构。有关清朝救济研究的成果很多,其中亦包含栖流所的研究,但主要是针对救济机构整体的研究,①个案研究并不多见。济宁东关二铺的栖流所在建置运行方面与其他救济机构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它作为近代化前期的产物,又表现出与前期救济机构完全不同的性质特征。

1 栖流所之建置概况

据道光二十一年的《济宁直隶州志·五行志》记载:济宁当时的自然灾害严重,“八年水;九年水,十月二十二日地震;十年闰四月二十二日地震,八月水;十一年大雨雹水;十二年水;十三年水,冬大雪;十五年春旱秋蝗;十六年水;十七年蝗;十八年水”。[1]连年的自然灾害使济宁直隶州地区民不聊生,流民、灾民人数甚众,尽管“上曰蠲免旧赋……十六年至十八年缓征”,[1]但对贫民来说生活依然困难。另外,人口的迅速增加亦是造成流民如此之众的一个重要原因。清康熙年间实行“摊丁入亩”的政策,增人不增税,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导致人口迅速增长,道光二十年左右,全国人口总数已达4亿。[2]人口的迅速增加带来了严重的人地矛盾和贫富分化问题,遇到歉收、荒灾年份更是雪上加霜,受灾人口众多,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危及国家统治。在这种情况下,济宁直隶州的养济院、普济堂、育婴堂等纷纷扩大建置,收留孤贫之人,但是这类建置收留人数有限且将流民、流丐等排除在外。如位于济宁南城五铺的普济堂规定:“穷民之内或筋未衰,或有亲戚可倚,或始则孤幼继而长成,如此之类犹可糊口,未便概行,养食必确查系鳏寡孤独朝不谋夕实难存活者方准入堂居住。至若行乞奸徒所谓败群之辈,宜亟驱逐。”[1]很多流民乞丐等被隔离在外,又因“本年待补人众”[1],养济院、普济堂等无法完全容纳,在这样情形下,道光十八年“据首事王荟宗、王泳、王家柱、吴思泰、陈毓秀、赵雨亭、沙振益等于东关二铺旧置宅基,添盖房舍,随与运河厅德畅亭司马筹捐兴修(栖流所)”[1],“冬季收养乞丐,煮粥赈之”[1]。

2 栖流所之管理运行机制

道光时期栖流所的性质与清前期有所不同。顺治十年,“令五城御史,察造空铺火房,安息穷民,所用钱粮,于工部支取。毎城造栖流所屋二十间,交五城察管,俾穷民得所”[3]。由此可见,初期栖流所所用钱粮皆由工部支取,这时期应属于官办慈善机构。自嘉庆、道光年间以后,清政府由于镇压白莲教起义耗费了巨额的财政收入,加之各地受灾人数渐多,“清政府已无力再承担更多的关于社会救济方面的经费,致使这时的社会救济机构开始由政府主导逐渐转向民间筹办。”[4]如道光年间济宁草桥北的养济院“由普济堂捐输义田,租内拨给制钱十六千二百五十文,支发不敷,现任捐给,详明立案。”[1]同样,济宁东关二铺的栖流所亦是民间筹办,“该业主愿捐三分之一,契卖入官,永为栖流公所。有侨寓之前任苏州府豫篑山太守益捐广仁局(施与穷人医药与棺木的慈善机构)百金,又绅民公捐工赈项下余存百金,共易制钱二百六十九千二百有奇,添捐一百三十千七百有奇,共制钱四百贯,当堂立契交割”[1]。由此可见,东关二铺的栖流所可以说是由乡绅、官员、里人等合建,已不完全属于前期的官办性质,虽然由民间筹办,建置卻仍需呈报官府备项,遇事需“送案户书造册”[1],仍然在官府的监督之下运行,所以属于一定程度上的“官督民办”性质。

在济宁东关栖流所建立之初,知州徐宗干即订立栖流所条约八则[1],用以规范栖流所的日常运行。总体来说,可以分为收养标准、生活标准和日常管理三个部分。

其一,对收养标准的规定。栖流所的收养标准包括“定限制以示区别并安议章程也”[1]和“捐口粮宜昭核实并清查籍贯也”[1]两个方面。第一条是对栖流者身份的界定:“栖流者,栖流丐之无归者,非贫民可概住也。查孤贫正浮额设养济院九十四名,普济堂七十六名,本年以待补人众,详情添设增额五十名。以马步快承种义田租息等项拨用,已补粮者概不得借住……查明浮额内贫妇七十以上者实系老疾无可栖托,准其报明暂住。”[1]可见由于资金、房屋有限和孤贫人数众多,另外亦有养济院、普济堂等专门收养“鳏寡孤独朝不谋夕实难存活者”[1],所以栖流所对救助对象有一定的界定:非流民、流丐者不准入住。同时,与这一政策有同样功用的是第二条对栖流者户籍地的规定,此政策也可概括为“原籍地收养原则”,“每年十一月中旬以后,城关各约地查外来流丐,送案户书造册付知刑书备文,递籍派差役一名一并捐赏口粮妥为护送出境。其实系本境人氏无家可归无人可倚者,由户书问明注册送交首事登记花名及入店日期,填给腰牌……如实系羸病残废者即非本境人氏亦暂行收养,另屋居住。”[1]可以说,栖流所只是针对当地流亡人口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这也是它的局限性所在。

其二,对生活标准的规定。简单来说,济宁东关的栖流所就是在寒冬时节(一般是十一月以后)使需要救济之人,晚上在栖流所内休息,白天领赈,次年正月以后则散放,是在冬季为流丐等提供临时性住所的救济机构。栖流所实行男女分居的政策:“前院居男丐,后院居女丐,中隔墙垣设门,以时启闭。男丐六七人或八九人住一间,每间挑一人管领,将各花名分贴住屋门外,以免纷淆。”[1]白天则按人口领取口粮钱文:“按五日一次赴库请领,无分男女。大口每日每人制钱三十文,小口每日每人制钱十五文”[1],“至冬腊煮粥无用再发口粮钱文,未煮粥以前首事人等择诚实者二人着充院头代买汤饭,不准众丐擅自出店”[1]。天气严寒之时也会有所变通,准在店内自行煮粥,“每年交冬,自河帅以下官员绅商捐米于城外设厂煮粥散给贫民……但天气寒冷,设厂亦不得,附近应即查明大小口若干,将米石柴薪运至店内,即择流民年力稍壮者令汲水执爨,锅灶由州借备安置,事竣发还”。[1]另外,栖流所每年冬天也会为年老和年幼者发放棉衣以供取暖:由于“收养流丐人数不定,衣裤并捐势未能逐名徧给,且有旋领旋卖甚至病卧在地被他丐剥取,或死后仍以赤身掩埋,应书成首事人等查明,男妇六十以上、幼丐十五以下者,随时开单禀请赏捐。如有前项情弊,惟首事人等是问。其年壮乞丐大半孽由自作,尚带破烂衣裤者不必给予”。[1]同时,对于患病或去世之人,栖流所亦会提供帮助,“患病者于附近专请医生一名随时诊视,应用药料开单由署发给,年底捐送医生制钱十千,煎药一切责成院头照料,首事随时监视。其有病故者院头刻即禀知首事,即令在院之年壮者赴广仁局请义杠抬棺赴郊外义地深埋,着首事派人监视,一面报知署内以便查验”。[1]由此可见,虽然栖流所的救济对象远没有养济院、普济堂等涉及广泛,但是却在社会救济方面却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其三,栖流所内的日常管理。一般来说,“政府虽然不直接参与栖流所的日常管理,但栖流所的各种活动都是在政府的监督下开展的。”[4]从“查外来流丐,送案户书造册,付知刑书备文递籍,派差役一名,一并捐赏口粮,妥为护送出境”[1],以及“着首事派人监视一面报知署内以便查验”[1]等项规定可以看出,栖流所的日常工作皆需报官备文,是在官府监督之下进行的。同时为保证栖流所的正常运行,日常管理方面皆由首事负责,概括来说有“散棉衣须禁典卖并严查偷换也”[1],“施药饵并捐棺椁宜从实怜恤也”[1],“禁奸匪兼防火烛应认真巡查也”[1],“养幼丐并查小店兼酌拨挑工也”[1]几项。具体包括:“每日由首事督令管院者晚间打扫粪溺,清晨多煮姜汤逐名散给”[1],“收养流丐良莠不齐或喧吵争斗或聚赌作奸或偷出行窃均所不免,店内另设洁净屋一所。首事轮值一人户书一人在内上宿,登记一切账目,随时查察有前项匪徒立即禀请究逐店门;外间住诚实差役二名,夜间督令约地派拨更夫巡逻,书役饭食按日请领,首事人等自备管理”[1]等。同时,栖流所对沿河樵夫挑工或读书好学等特殊人群也酌有救济,“沿河樵夫牐夫大半皆幼壮流丐……其年尚幼稚无可营生者,交春以后或分给各庙宇有养赡之,住持或殷实好善之绅商酌留养育造册存案”[1],“年久饬学举膺乡贤年岁末符者给匾示奖”[1]等。另外,由于栖流所只在冬季开设,但是其他时间也必须有人打扫修理,“每年正月散放之后,前院有首事者派人经管打扫修理,妥议租赁至九月底止,所得赁价扣为看店人工食余作随时修补之费”[1]等。从这些管理规定可以看出,其主要目的是为杜绝打架斗殴和行奸作恶等类事项发生,一定程度上也是将在社会上流亡制造混乱人口聚集一处共同管理,以此来稳定治安。

3 栖流所成效及局限

要探讨栖流所的成效必须先明确栖流所设置之初的主要目的。道光十八年,由于“本年待补人众”[1],养济院、普济堂等无法完全容纳,且这一类机构主要针对一些鳏寡孤独或残疾卧病人群,很多养济院、普济堂将流丐排除在外;又因该年自然灾害频仍,人民生活无以为继,导致众多人口流亡在外,靠乞讨或行窃度日,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隐患。为弥补养济院、普济堂等慈善机构之不足,稳定社会秩序,遂建栖流所。所以栖流所一直是作为养济院、普济堂等慈善机构的补充产物而存在,明确这一目的将更有利于对栖流所成效的探讨。

一方面,虽然与养济院、普济堂等慈善机构相比,栖流所的建置比较狭隘,但是它在救济流民、维护治安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正如道光年间的济宁知州徐宗干所说:“既得两番赈济,虽值荒年而野无饿殍,人无流亡,四境安堵如故。诚知救荒无善政,然不敢不尽此心力也。”[1]道光十八年济宁东关所建的栖流所,经咸丰二年修葺,直至民国十二年一直运行且规模逐渐扩大,“得钱四千串以外,以八十一日为决算,收养一千人尚可敷用”[5],可见,栖流所在当时可能救济作用有限,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它也逐渐改善,救济功能也显著增强。另外,济宁东关的栖流所除收养男性流民、灾民外,也收养了很多女性流丐,在居住时男女分开,在饭食、棉衣、医药救济方面男女一律平等,并沒有歧视女性的现象,这同时“也体现了栖流所进步的一面。栖流所并不是古代最早对女性进行救济的机构,但栖流所将女性收容进所内,”[4]体现了近代社会早期男女平等、尊重女性的思想。

另一方面,在前文也已提到,栖流所只是一个在寒冬时节为流丐提供临时栖息地的场所,它的收养对象和救助措施非常有限。它仅限于收养一些居无定所、朝不谋夕、实难存活的流丐,一般的贫民、灾民等则不准入堂;另外它所规定的“原籍地收养”原则也将外籍流丐排除在外。同时,道光年间济宁东关的栖流所,作为养济院、普济堂等机构的补充产物,它的开放日期也仅限于每年十一月至次年正月,“年终交账存查,十一月以后安置流丐,次年正月为止”[1],只有一些“浮额内贫妇七十以上者实系老疾无可栖托”[1]才准其暂住。

4 结语

道光十八年济宁东关二铺的栖流所是作为养济院、普济堂等慈善机构的补充产物而建置的,它存在着诸多不完备之处,但同时也在赈济流民、维护治安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并且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某些近代化的特征,其官办色彩逐渐减弱,渐趋向官督民办靠拢。且从它之后的发展历程来看,这仅仅是一个开端。

注释

①有关栖流所研究的主要成果有:林秋云:《“变质”的慈善:晚清沪北栖流公所初探》,《清史研究》2017年第4期;黄鸿山:《清代江浙地区栖流公所的运营实态及其近代发展》,《史学月刊》2008年第2期;周琼:《天下同治与底层认可:清代流民的收容与管理—兼论云南栖流所的设置及特点》,《云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王尊旺:《清代台湾社会慈善事业初探》,《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韩光辉:《清代北京赈恤机构时空分布研究》,《清史研究》1996年第4期等。

参考文献

[1]道光《济宁直隶州志》卷4《建置志》,《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76册。

[2]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

[3]《钦定大清会典则例(五)》,《工部》卷127,《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624册,台湾: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

[4] 刘云:《清代栖流所研究》,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

[5]民国《济宁县志》卷四《慈善篇》,《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第76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

作者简介

曹红(1989-),女,汉族,安徽淮北人,淮北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17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中国史,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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