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行业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2019-08-22 04:48杨锡生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1期
关键词:交通事故

摘 要 随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深入开展,对于构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做好诉源治理,将非诉纠纷化解机制挺在前成为当前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在矛盾纠纷化解中,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占比高,调解成功概率高,本文着重以如何维护投保人、受害人合法权利和促进保险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阐述保险行业协会交通事故诉源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 保险行业协会 诉源治理 交通事故 调判标准

作者简介:杨锡生,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科员,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306

随着国内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快速上升,随之而来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与日俱增,各类型的交通事故赔偿层出不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不统一、赔偿标准不透明、多段理赔不便利是制约快速调解的原因,那么如何快速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纠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由北京、上海、浙江等14个省区市陆续开展道交一体哈改革试点工作,并于2018年9月,四部委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对建立和完善网上数据一体化的对接方案和工作程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保险行业调解工作,化解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矛盾,了解分析L市保险行业前置调解的现状,在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诉源治理的必要性

(一)交通事故成讼率较高

统计显示,2018年全国汽车保有量增加2285万辆,达2.4亿辆,电动自行车保有量2亿辆,驾驶人增加2455万人,达到4.09亿人。以Z省L市法院为例,2018年新收交通事故案件2298件,在所有民商事案件收案量位居第四。L市由于地理环境的影响,农村山路险,里程长,县城路窄车多,又毗邻国道省道,造成L市交通事故多发。据统计,2014年发生交通事故2353起,死亡事故48起,通过法院诉前引导调解案件90件,受理案件687件,交通事故成讼率29.2%,2015年发生交通事故2288起,死亡事故63起,诉前引导调解152件,受理案件833件,交通事故成讼率36.4%,2016年发生交通事故2364起,死亡事故56起,诉前引导调解383件,受理案件818件,交通事故成讼率34.6%。

(二)交通事故属于涉民生案件,人民群众体会更深

大多数涉民生案件,公平正义就在处理民生案件中效率的体现。而交通事故案件中多有人员伤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活质量,人民群众在案件中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更高,体会更深。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且更加错综复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易引发矛盾,且矛盾多元复杂、爆发点多、时间跨度长,经常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尤其在网络约车平台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交通事故案件矛盾更加多样,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使得法院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更加困难。处理不好,当事人容易矛盾激化,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处理的慢,正义得不到及时声张。

(三)交通事故案件诉源治理更有优势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特点鲜明、节点明确、矛盾易解,绝大部分有保险公司兜底,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较少,且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存在其他民商事案件被告“找不到”“没钱”“推诿扯皮”的现象,诉前调解机制的适用率较高。因此,解决赔偿问题的效率是掣肘交通事故案件诉源治理的关键问题。

二、L市建立道交案件网上处理一条化平台的运行现状

2016年12月15日,Z省高院民一庭下发《关于在全省法院加快推进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全面铺开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试点工作,L市以此为契机,结合自身实际相继进行了探索。

下面以Q县为例,阐述交通事故诉源治理的一些做法,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组织机构

2016年底,L市中院确定了道交事故网络数据一体化平台的试点工作,Q县法院作为第二批试点法院,于2017年6月正式启动道交事故网络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的试点工作。Q县法院、L市保险协会共同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办公室设在诉讼服务中心,选派调解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专职化解交通事故成讼案件。由保险协会负责调解经费、人员工资,法院负责业务指导和后续诉调衔接工作。

(二)运行模式

该县法院通过“分调裁”机制,组建繁、简案团队,简案组设一支侵权团队专职处理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的运行模式为:立案人员收案后,将案件进行第一次分流,适宜诉前调解,编立引调字案号,分派给保险行业调解工作室;不適宜诉前调解的,进行繁简分流,简案立案后,将仍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分给速裁组进行立案调解,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及不适宜立案调解的案件分给简案组进行审理,简案组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符合一定条件及流程,可将案件移交给繁案组审理。调解成功的案件由速裁组负责诉调衔接。保险行业调解工作室在接收调解案件后,由调解员按照流程接收案件并作登记,制作诉前调解告知书,确定举证、答辩期限和调解日期,连同交通事故要素表一并送达给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公司有鉴定需求的,应当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提出,鉴定程序直接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完成,若保险公司未在给予的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无特殊要求,法院不予准许。

(三)调解赔偿标准相对统一

保险协会调解工作室成立后,召开各保险公司联席会议,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相对统一,即调解标准相对于判决标准有一定幅度的下调,确定由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调解的案件,各保险公司必须使用现行统一的调解标准,是否同意调解标准赔偿由当事人根据自身状况和意愿进行选择。

三、现行保险行业参与交通事故调解取得的初步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行业参与调解已初显成效

自该县成立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工作室以来,交通事故成讼案件明显下降,2018年,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186件,引导至保险协会调解257件,引导调解成功249件。2019年上半年,共受理机动车交通更事故诉讼案件65件,较上年同期减少30.9%,引导至保险行业协会调解141件,引导调解成功117件,2019年1-6月,交通事故诉前化解率54.4%,平均审限天数25.95天。

保险行业调解工作室成立之后,交通事故诉前调解率有明显提升,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负担。在近几年案件数逐年递增的趋势下,收案数不升反降,说明了诉前化解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满足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快速获赔的需求,在交通事故诉源治理方面实质性的成效。

(二)现行保险行业调解工作室开展工作存在的问题

保险行业参与诉源治理以来已取得的初步成效。但在调解过程中尚有不足之处,主要存在四方面的问题。

1.调解员可选性不足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较大区别,交通事故赔偿涉及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如侵权法律知识、保险业务知识、医院诊疗知识等等。因此,选任交通事故调解员的范围就相对较小,如退休干部、退休法官虽然具备多年的调解经验,但对于保险知识、道交一体话平台的操作能力就相对欠缺,与保险公司不能很好的形成互动,又如刚毕业的法律专业毕业生,虽然具备专业的法律、保险知识和电脑操作能力,但调解经验不足也难以体会受害人的真实想法,即使培养了年轻调解员,也会因为待遇和各自的就业前景而离开岗位。除此之外,由于调解员的各种原因,交通事故案件由法院法官助理以保险行业名义调解案件的也不在少数。

2.交通事故案件调判标准难统一

该县虽然统一了诉前调解标准,但距离法律规定的判决标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法院、人民调解、保险机构对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保险机构赔偿规则不透明、纠纷化解程序繁琐、侵权人逃避纠纷处理、当事人对行业调解不信任是造成交通事故案件调解难的原因。虽然赔偿项目和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较为强势,拥有调解方案的定价权,经常以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数额进行调解,各种理由缩减误工、护理天数,混淆城农标准,若受害人坚持以法定标准索赔,保险公司则会要求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径行判决,有些受害人和投保人不愿意耗费太大的精力走诉讼程序,而不得已接受調解

3.交通事故案件中证据效力难共识

证据多、杂、乱是交通事故案件普遍现象,往往一起交通事故就会提供100多页的证据,证据效力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一方面,受害人对法律不了解,不注重收集保存赔偿依据,以致在后续调解赔偿时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或提供关联性不强、形式存在瑕疵的证据,导致在调解过程中通过证据认定事实困难;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证据要求较高,尤其是在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项目时,除了户口性质为城镇为,其他如外来人口进城务工、农村失地农民的情况,对适用城镇标准的证据要求极高。

四、完善保险行业参与交通事故诉源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调解员选任和管理机制

调解队伍管理比较松懈,是大部分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调解员的准入门槛低,退出机制缺位,培训、指导调解工作机制不健全,欲改变调解资源匮乏的现状,一方面应从加强调解队伍管理着手,制定准入标准,从制度上保障具有优秀资质的调解员进入调解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培训,有效提升调解员基本技能、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对于无法胜任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保障调解队伍的鲜活血液得到良性循环。另一方面要提高调解员的福利待遇,建立福利待遇奖惩机制,提高调解员的积极性,提高调解队伍的稳定性。

(二)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作用努力实现调判标准前后统一

调解和判决的赔偿标准前后是否统一是交通事故能否在诉前化解的命门。由于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利用诉讼流程漫长,受害人急需赔偿款的心理特点,压低调解标准,使得调判标准极难统一,导致投保人得不到其购买保险分担损失的目的,受害人也得不到应得的赔偿,损害保险公司的名誉,影响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险行业协会作为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要改变业内保险公司错误的调解理念,从利益至上向行业生态健康持续发展转变。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是长久的经济利益,而非一单子买卖,正确的调解理念可以为保险公司留住客户,吸引其他客户。

(三)完善保险行业调解与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流转机制

完善交通事故案件诉非衔接规定,严格规范诉调衔接各个环节的流程,健全各环节衔接过程中的登记制度,设立台账,使各个节点均有据可查。加强举证、答辩期限、鉴定事项等前置程序在非诉调解过程中的探索运用,减少审理期限,减轻诉累。可以征求审判部门意见,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由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解决后续诉讼重复审理的问题,加快审理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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