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商法下C2C模式的税收问题

2019-08-21 02:27王莉莉陈翠
财讯 2019年21期

王莉莉 陈翠

摘  要:电商法出台之前,对于C2C电商纳税管理问题处于比较松懈的状态,监管缺失,电商逃税不缴税现象严重,导致大量税款流失。电商法出台后,电商条例明确规定电商经营者需要进行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本文即围绕电商法实施后,C2C征税方面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进行探究。

关键词:税务征收;电商条例;依法纳税

一、电商法颁布背景及其意义

电商法于2018年8月31日决议通过,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电商法提出电商经营者应当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依法纳税。电商法的实施对于C2C电商税收这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有了质的飞跃。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商经营者登记的工商税务信息从而明确经营者的纳税主体、税务征收对象、纳税地点等税收因素,方便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监管稽查工作。电商法的实施规范了经营者的行为,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相关问题。

二、电商法实施后征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电商经营者工商税务登记以及纳税意识不强。电商法实施较长时间以来,并没有强硬的措施去促使电商们积极参与市场登记这个法规中去,相关部门也没有规定未进行市场登记就关闭电商们开的网店,所以还是存在部分经营者持续观望,据调查,电商法在部分微商中普及并不高,没有考虑过要办营业执照,也没有考虑过纳税这个问题。作为开个人网店的电商、微商和代购的法律意识及纳税意识有待提高。

(2)微商的市场登记工作难以开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在进行市场登记时,如若没有自己线下的经营场所,商户可以填写信息进行资质认证,获取经营证明,将电商平台作为经营场所。但是微商不同,大量的朋友圈无照经营的微商既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也不存在平台为其信息证明,大量的微商都处于观望状态,这就导致像微商这种部分电商不依法进行市场登记,税务机关也就无法进行税收监控。

(3)海量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征收工作。电商法要求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依法缴纳应缴纳的税额。个体经营者规模数量庞大、经营涉及范围广,市场监管和税务机关第一时间无法应对那么多C2C电商经营者的工商税务登记需求,耗费时间过多,线下模式无法对个体经营者的市场登记和税务征收方面进行高效管理。

(4)监管机构监管模式跟不上法律监管的要求。电商法全面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各种行为做出了相应的约束,提出了许多的约束性条例,但是对于现在相关部门执法手段来说,按照法律对电商经营者进行规范要求,目前监管部门的监管模式和技术短时间之内难以跟上法律要求。监管机制松懈,则会导致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并不是准确信息,阻碍税务征收工作。

三、电商法下对C2C电商征税的相关建议

(1)加强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关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各地工商税局务应当在网上出一份关于电商进行市场税务登记工作时应当具备哪些材料的公告,二是在网络上定期开展纳税服务宣讲课,将相关税收相关政策知识制成网页形式,及时更新,方便纳税人学习。三是对于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和按时纳税的电商给予鼓励、奖励,从实际行动上提高电商的纳税意识。

(2)制定微信独有的网络经营场所证明。类似于淘宝以及拼多多这样的大型个人网店平台,电商可以与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开具店铺经营证明,经营场所可以是网店网址,方便电商进行市场登记。微商们并不存在具体链接网址,他们的网络经营地址可以登记为微信平台:微信号的形式,为微商提供便携服务,方便税收监管部门监管其经营范围之类的问题。

(3)完善电子化登记系统,相关部门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加快推进C2C电商的电子化登记注册工作,完善工商税务注册系统和电商平台系统对接机制,可以方便电商经营者直接通过电子系统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省去了线下办理耗费的時间,高效完成对电商平台的工商税务登记工作。

(4)调整监控模式。为了适应市场监管需求,加快理顺网络监控机制,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加快构建方便相关机关共同管理的电子商务监管治理平台,加强与各大电商平台系统的交接工作。

像微商应当有个平台,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微商应当在平台登记相关信息,朋友圈是微商发布信息的平台,监管微商具体应通过朋友圈进行监控,当一个人的朋友圈频繁出现商品图案,涉及到价格、类型款式、折扣等关键字眼时,微信平台应及时将此类信息分享给税务部门,由其来判断是否涉及“微商”中的涉税问题,从而来监管微商这个大规模电商的征税问题。

(5)培养税收征管人才。注重税务机关中的人才培养,应当建设有大数据思维又精通税收知识的专业化团队。在建立完善一些大数据分析系统的同时,应当着重对体制内税务工作人员数据分析能力的培养,以便完善“金税三期”等税收征管系统,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通过这些举措,更好的为C2C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全体纳税人提供功能更好的公共服务。

参考文献

[1]周一琪.新制度将冲击C2C电商平台[N].现代物流报,2018(03).

[2]刘洪雯,李慧萍.“朋友圈微商”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宁当代经济,2017.30:138

[3]周贝贝.电商法.来了电商平台如何接招?[J].新产经,2019.2:22

作者简介:王莉莉(1997年-),女,汉,江苏省镇江市人,本科学历,研究方向:审计,税收。

陈翠(1982年-),女,汉族,重庆万州人,讲师,硕士学历,研究方向:税收,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