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发展与中国的应对策略研究

2019-08-21 06:48:04姬云香
社科纵横 2019年8期
关键词:外资国家

姬云香

(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在过去半个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世界各国逐渐向外国开放,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来自其他国家的投资支持了东道国的经济增长和发展,创造了就业机会并提高了福利。①许多国家对外国投资越来越开放和欢迎,但对国际投资产生的国际安全风险的认识也有所提高。②在高度开放的全球经济时代,各国保护其基本的安全利益集中表现为对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国家安全考虑日益成为国家投资政策的一部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内涵是授权相关机构“就外国投资是否危害国家安全作出的判断”,是东道国为了维护本国经济安全,对本国直接或并购投资的相关外国企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以便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目的就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③

然而,上述机制存在潜在的风险,审查政策的设计或实施超出了真正的国家安全问题,成为具有隐蔽性特征的新的投资障碍。如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有着明显的泛政治化倾向和强烈的遏制中国科技发展的政治意图,成为伪装或隐藏的投资保护主义典型。因此,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提出各国政府应在国家安全法规监管的空间与投资者的利益之间保持必要平衡,并实现透明和可预测的程序,这也是我国完善本国外资投资审查制度的关键点。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

(一)国家安全概念含糊

据2016 年OECD 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经济体共计23 个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入境和编制条例进行的审查表明,没有一个接受调查的国家在外国投资方面对“国家安全”有一个详尽而明确的定义。大多数国家选择确定若干部门或行业为审查对象,这些部门或行业本质上可能与外国投资一起构成与国家安全有关的问题。根据贸发会议的审查结果,确定出若干类型的经济活动和/或部门,外国投资者可能受到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外国直接投资限制和/或审查程序的约束。它们涵盖了与国防和安全相关的活动,以及对关键基础设施的投资。“国家安全”的广义概念也转化为国家当局在其投资审查程序中考虑的各种标准。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拟议交易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多媒体,战略性国家利益,对外关系,国家机密披露,领土完整,国家独立,权利和自由保护的影响,以及公民、公共采购的连续性或与恐怖主义有关的问题。④

部分国家直接用威胁公共利益或社会根本利益来表述何为危及到国家安全。如立陶宛《战略重要性企业和设施法》第2 条:“保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投资需减少对公共安全至关重要的能源和其他经济部门的威胁和风险”;如芬兰《关于监督境外收购的第172/2012 号法案》第2.1 节:“根据《欧洲基本法》第52 条和第65 条,如果社会的根本利益受到实际和充分的严重威胁,投资需确保国防或维护公共秩序与安全”;各国还偶尔将“国际和平与安全”作为援引国家安全审查的原因,例如德国与新西兰的规定。

部分国家则具体列举了威胁国家安全的具体表现。例如立陶宛认为威胁国家独立和主权的投资即是威胁国家安全;韩国认为与涉及国防材料生产的外国投资可能威胁国家安全;如法国认为与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或其他犯罪活动有关的人的投资属于威胁国家安全的投资;美国认为外国投资不尊重民主和法治,或对国际社会构成风险,或者没有与东道国的反恐行动合作的记录都属于威胁国家安全。⑤运用列举式界定或说明性部门清单以澄清国家安全的含义,一般都包含以下内容:从事国防产品生产的外国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能源、水供应、电信、运输和教育和卫生服务基础设施的外国投资。⑥

(二)不断强化外资国家安全审查

1.与外资有关的国家安全问题被重视

自2007 年—2017 年以来,G20 国家向OECD通报的投资改革措施中国家安全目标考虑的内容显著增加。在以国家安全为目标的50 份定期政策变更通知中,G20 经济体提交了30 份(60%)通知。国家安全考虑在投资政策中越来越突出。2017 年,G20 经济体几乎所有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的通知都以国家安全为考虑目标(总共5 个中有4 个)。更多国家已在该领域通过立法,或已根据国家安全相关理由审查了外国投资项目。

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风险问题是东道国政策制订不断加强的考虑因素。从2001 年至2019年的数据可以看出,采用安全审查法“专门法”模式,制订国家安全审查专门政策的国家逐年上升,但也有部分国家采取修改现有投资政策“统一法”模式。可见,如何解决与外资有关的国家安全问题,国家间意见并未统一。明确的是,无论“专门法”模式还是“统一法”模式,现代国家采取明确的政策,授予政府停止他们认为可能损害其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外国投资计划的权力,是目前国家管制外资重要措施。

制订安全审查专门政策的国家数量⑦

2.已有国家安全审查政策频繁修订

目前,已经制定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国家开始积极修订现有政策,特别是2017 年和2018 年修改的频率极高。⑧

以G20 国家为例,欧盟委员会2017 年9 月提议建立一个欧盟范围内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主要是为了保护有关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外国直接投资的合法利益。2019 年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正式生效。⑨美国政府2018 年1 月表示支持国会通过“2017 年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的努力。该法案将扩大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可审查的交易范围,扩大了美国政府自由裁量空间,使美国“国家安全”变成容纳一切的总括性术语,2019 年《美国国防授权法案》出台。英国政府2017 年10 月发表了“国家安全和基础设施投资审查”绿皮书,要求就审查外国投资的拟议新结构提出意见,2018 年7 月发布《国家安全与投资》白皮书,提出进一步扩大政府对外资安全审查的范围。德国和日本2017 年对其外国投资审查机制进行了修订,主要是为了澄清规则并解决其申请中发现的缺陷。俄罗斯2017 年放宽了具体案件的审查程序,但对离岸公司的外来投资实行了某些禁令,并要求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资产的某些交易必须由政府事先批准。意大利2018 年则扩大了政府所谓的“黄金权力”(golden powers),以阻止可能对国家利益构成严重威胁或对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非欧盟公司对高科技产业的收购。澳大利亚2018 年确认内政部长拥有“最后手段”的权力:即针对关键基础设施资产(如涉及国家安全),可据具体情况实施所有权限制。⑩

(三)国家安全审查政策修订具有共性

1.扩大与国家安全有关敏感部门的外延

传统的国家安全敏感部门仅专注于国防和基础设施硬件,随着技术发展,被视为损害国家安全的交易种类和行业范围变得越来越广泛。投资政策改革将先进技术的使用(如人工智能,微电子和机器人技术),如日本⑪和德国⑫,以及允许访问个人数据或知识产权的资产行业都纳入与国家安全有关系的行业,如立陶宛《企业和战略重要设施法》规定了投资限制所涵盖的公司或活动领域包含能源,运输,IT 和电信,金融和信贷等领域。⑬同样改变的还有中国⑭和意大利。⑮

2.关注投资者身份转变为关注交易资产性质

传统的国家安全审查仅针对外国投资者收购东道国资产的交易,这也暗示着东道国认为外国人对国家安全的风险大于国民。由于国籍取得和投资的相关性趋于消失,自然人可以更容易和更广泛地获得其他国籍,一些国家的投资政策逐步废除了对投资者身份或国籍关注,而是集中精力审查交易有关资产的性质。例如立陶宛《企业和战略重要设施法》确定审查程序的目标是“对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企业和设施”的投资(国内和国内),即“对确保国家安全具有相当重要性的企业”和“对国家安全具有特殊战略意义的设施。⑯

3.国家安全审查触发阈值降低

随着各国认为保护其国家安全利益可能需要拒绝投资者获取敏感数据或技术,部分国家开始降低或计划降低国家安全审查触发阈值,例如2018 年德国通过《对外贸易和支付法案》的修改草案,把目前非欧盟类企业并购德国企业的审查红线从25%股权大幅降低至10%,审查的范围为涉及安全领域的企业。值得指出的是,这样的审查门槛比此前德国经济与能源部部长阿特迈尔(Peter Altmaier)提出的15%还要低。⑰

此外,非上市公司也被纳入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例如2010 年日本修订的《外汇和对外贸易法》规定提前通知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影响的某些行业部门的外国直接投资,⑱并列举三类⑲需要事先通知的业务投资。只要预期投资属于上述类别之一,外国投资者就必须提交备案。并且没有数字门槛,如营业额,资产规模或豁免投资金额。

(四)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存在巨大结构差异

一些国家仅规定对特定行业由专门机构进行审查,而大多数国家则设计了多种广泛的跨部门筛选和审查机制,一些国家的审查政策仅是要求投资者自愿申报,有些国家则要求投资前须由国家审查批准。

不同国家为国家安全投入的资源差异巨大。一些国家几乎没有预算来管理投资政策执行,特别是在外国投资的自动执行股权上限方面投入更少;一些国家年度预算巨大,依靠情报部门和国际合作,每年审查数百笔交易;一些国家则从未使用过审查机制,因为很少或根本没有交易符合其适用规则的触发条件。东道国的经济规模、发展水平、外国直接投资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可能都与上述差异出现有关,但并不能完全说明差异的原因。⑳

二、中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法律体系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外资国家安全的概念与审查制度变迁

1.外资国家安全概念提出

我国外资政策中最早提及国家安全的是2002年《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7 条规定。2006 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规定》第12 条引入了对特定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概念。即收购中国公司的控股权益的交易中可能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要求投资者向国际商务部申报,但未对审查的程序或标准作出任何澄清。2007 年《反垄断法》第四章规定,外国投资者参与涉及国家安全的经营者集中的情况下需进行额外审查。2009 年《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第18 条就经营者需额外审查问题提供了特别说明外,㉑在关于经营者集中的众多下位立法中,没有再提及这一概念。

2.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正式建立

2011 年商务部发布《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简称《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这是我国首个正式的针对外国收购中国公司安全审查制度。1997 年以来,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其他政策文件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外商投资的领域,将禁止投资项目列入限制清单。《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使投资项目的国家安全审查达到更高的水平。

3.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体系形成

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出台,作为一项框架法,它规定了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的一般原则和义务。该法第59 条允许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督机制,对外国商业投资、特殊项目和技术、互联网服务以及可能影响国家的其他重大项目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同年,国务院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规定特殊经济区域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2019 年《外商投资法》发布,其中第35 条明确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二)中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不足

1.宪法条款缺位

宪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实施、监督都需要宪法合法性支持。我国宪法目前并未明确对国家安全作出清晰的条款规定,导致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体系建设缺乏原则性的指导。

2.专门法缺失

2011 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我国目前进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主要依据。存在重复审查、审查主体权限不清、透明度不足的问题。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还是《外商投资法》,仅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确立合法性作出说明,然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的程序、审查范围、权限等具体问题依然无专门法可依。3.紧急补救措施空白

美国将华为列入管制“实体名单”,以及针对我国投资的一系列政策说明目前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极易成为保守主义抬头的先锋措施。现代国际投资、贸易的关键词已经从Free(自由)变为Equal(平等),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应该包含此类紧急补救措施,以最大限度保护国家利益。

三、中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适用的应对策略

(一)中国国家安全制度建设原则

1.不歧视原则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落实立德树人,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1]。高等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摇篮。大学辅导员在高等学校中有着教师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2]。互联网环境下,辅导员必须要运用好互联网技术,提升辅导员的管理能力,才能有效的进行学生管理工作。

作为G20 成员国,我国无论是采取国家安全审查的“专门法”还是投资政策“统一法”,都需遵循OECD 关于投资政策规则制订的一般原则。各国政府包括我国的外资政策制订应遵循不歧视原则一般而言,政府制订措施应是一般性规则,即以类似的方式对待类似的投资者。如果这些措施被认为不足以保护国家安全,则就特殊投资采取的具体措施应必须基于对国家安全构成风险的投资的具体情况。㉒

2.透明度(可预测性)原则

尽管保持敏感信息的机密性符合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的利益,但监管目标和实践应尽可能透明,以提高投资者投资前对投资结果的可预测性。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可采取下列措施:第一,编纂和出版。各国政府应确保充分披露投资政策行动(例如通过新闻发布会,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同时,应将涉及国家安全的基本法和下位法汇编成册,并以便于查询的方式向公众公布(例如政府网站),尤其是评审中使用的评估标准应该及时向公众提供。㉓第二,事先通知。各国政府应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各方改变投资政策的计划。第三,咨询。政府在考虑改变投资政策时应征求有关各方的意见。㉔第四,加强程序公正性。审查外国投资的程序应适用严格的时限,㉕同时保护商业敏感和机密信息。㉖

3.恰当的监管比例

投资限制与确定的国家安全风险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明确的,应该狭隘地集中在与国家安全有关的问题上。对投资的限制或交易条件不应大于保护国家安全所需的限制,当其他现有措施足以适当解决国家安全问题时,应避免这种限制。国家应设计与安全有关的投资措施,使其从充分的国家安全专业知识和必要专业知识中受益,以衡量行动对开放投资政策的好处和限制影响的影响。同时,国家安全审查应作为最后的手段。在不能利用其他政策(例如部门许可、竞争政策、金融市场规章)消除与安全有关的忧虑时,再使用限制性投资措施作为最后手段。

(二)完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的具体措施

1.加强宪法上国家安全条款研究

我国宪法并未明文规定国家安全的制度机制,诸多直接或间接涉及国家安全的条款,共同成为国家安全制度设计的宪法依据。宪法上国家安全条款缺失,致使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设计缺少直接宪法依据,不利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的完善。

2.出台《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法》

2020 年1 月1 日《外商投资法》即生效实施,其对外资准入限制的减少可能导致外资涌入我国,此时我国国家安全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能否有效运行。《外商投资法》与部分法律法规的衔接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完成,部分衔接则必须通过后续立法完成。出台《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法》,就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结构、运行模式、决策方式、监督机制等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立法层面上为该机制发挥实际的作用提供制度安排和保障,抵御外资风险。

3.积极与国际组织合作

目前为止,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投资政策方面的国际合作处于非正式的幼稚期,各个国家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存在显著差异,但也出现了一些相似之处,如扩大需要审查的交易范围,降低审查触发门槛,设计比例较小的投资和股权等措施。中国已成为世界经济的强劲引擎,在当前美国式隐藏投资保护主义抬头、多边互信减弱的背景下,中国需吸收各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长处,构建本国成熟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并思考投资政策合作的范围和适当的场所,引领该合作领域的开创性工作。

注释:

①OECD:State-owned enterprises,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The way forwardhttps://www.oecd-ilibrary.org/finance-and-investment/investment-policies-relat-edto-national-security_5jlwrrf038nx-en 最后访问时间:2019 年4 月17 日.

②FA Wehrle,J Pohl:“Foreign Investment,the National Interest and National Security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Australia and China”,《Oecd Working Papers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2016。

③项松林:“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为何是最后一道‘防线’”http://www.globalview.cn/html/economic/info_2930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 年4 月18 日。

④State-owned enterprises,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The way forward”,OECD insights,19 July 2017.https://www.questia.com/library/journal/1G1-380340800-/state-owned-enterprises-and-international-investment 最后访问时间:2019 年6 月19 日。

⑤Joachim Pohl:“Investment Policies Related to National Security:A Survey of Country Practices”.OECD Working Papers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2018.

⑥UNCTAD-OECD-WTO Report on G20 Trade and Investment Measures(19th Report)(UNCTAD/OECD/2018/-19)https://unctad.org/en/PublicationsLibrary/unctad_oecd2016 d18_en.pdf 最后访问时间:2019 年4 月11 日。

⑦“Current trends in investment policies related to national security and public order”.OECD insights,November 2018 http://www.oecd.org/daf/inv/investment-policy/Current-trendsin-OECD-NatSec-policies.pdf 最后访问时间:2019 年4 月15 日。

⑧Current trends in investment policies related to national security and public order“. OECD insights,November 2018 http://www.oecd.org/daf/inv/investment-policy/Current-trendsin-OECD-NatSec-policies.pdf 最后访问时间:2019 年4 月15 日。

⑨商务部: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正式生效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m/201904/2019040285283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 年6 月18 日。

⑩2018 年2 月1 日澳大利亚财政部长,内政部长和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长联合发布““向外国投资者出售澳大利亚电力资产的新条件”。2018 年4 月11 日,2018 年“关键基础设施安全法”获得了同意。该法案通过建立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的非公开登记册,以及通过利益持有人的报告义务收集和更新登记册中资产的运营,所有权和控制,创建了管理关键基础设施的框架。这些规则是针对特定资产和所有权中立的,因此适用于国内和国外业主。该法还赋予内政部长一种“最后手段”的权力,指导登记册中所列资产的经营者在某些情况下做或不做具体事情来管理已确定的国家安全风险。https://www.ft.com/content/308ca8d6-06f6-11e8-9650-9c0ad 2d7c5b5 最后访问时间:2019 年3 月18 日。

⑪环球网:2019 年5 月27 日,日本相关部委在一份声明中表示:“鉴于近年来确保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我们决定采取必要步骤,包括在限制外资持有名单中增加集成电路制造,以防止严重影响日本国家安全的情况发生。”日本相关部委补充说,日本希望防止被视为对国家安全重要的技术泄露或对国防生产和科技基础的损害。根据政府多个部委的联合声明,信息技术、通信产业中的20 个领域,将限制外资公司持有。根据外汇和外贸管制法,日本将飞机、核相关行业和武器制造等行业置于外国资本管制之下。这项法律要求外国投资者向日本政府报告并接受检查,以防他们购买受到限制的日本上市公司10%或更多股票或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政府发现可能带来的任何缺点,日本政府可以命令外国投资者改变或取消他们的股份投资计划。在过去多年时间里,日本传统电子公司陷入低迷或者经营危机中,出现了许多被外资公司收购或者持股的现象,比如去年陷入财务危机的日本东芝公司将闪存芯片业务以不到200 亿美元价格转让给了美国贝恩资本领军的外资财团,在这些资产交易中,日本政府一方面担心本国的技术会遭到外流,另外一方面由无法通过官民合作的日本产业革新机构来对受困企业进行救助。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4740107271358106&wfr=spider&for=pc 最后访问时间:2019 年6 月19 日。

⑫德国政府在该修改草案中列出的审查领域涵盖各安全相关领域,又称“关键基础设施”领域,这不仅包括能源(譬如自来水供给)领域,也包括金融、医疗软件等领域,而有消息称甚至将涉及食物供应行业,如果收购超过了一定比例,也要将其算在其中。

⑬2014 年修订的“国家安全和其他确保国家安全重要企业战略重要性的企业和设施法”与2015 年修订的“立陶宛共和国投资法”第VIII-1312 号第8 条,规定国防委员会针对需要批准对国家安全具有战略重要性的企业和设施的收购。

⑭依据2018 年03 月29 日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必须由国家进行审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3/29/content_5278276.htm。

⑮意大利2017 年12 月4 日修订其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填补了关于不遵守通知要求的制裁立法中存在的漏洞;在指示安全和公共秩序风险的领域清单中引入“高技术”部门,特别是关键基础设施,包括数据和金融基础设施的存储和处理;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网络安全以及空间和核技术等关键技术;关键资源供应以及关键信息的访问和控制都被认为与“国家安全”有关。

⑯在撰写本文时,立陶宛正在考虑修改这部法律,以进一步解决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⑰搜狐网:德国将推史上最严外资审查:超过10%股权就要 管 http://finance.eastmoney.com/a/201812171007976234.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9 年6 月19 日。

⑱Foreign Exchange and Foreign Trade Act(FEFTA)第27(1)条and 27(3)(i)(a)).

⑲Foreign Exchange and Foreign Trade Act(FEFTA)第27(1)条武器;用于维护国防工业基础的两用物品和物品,包括专门为生产武器或飞机而设计的工业制造材料,配件或设备;核电或航天器;公共基础设施(如电力,燃气,水,电信或铁路);公共安全(例如,生物化学品或私人保安服务);和国内工业保护(例如,农业,航空和海运)

⑳Current trends in investment policies related to national security and public order“.OECD insights,November 2018 http://www.oecd.org/daf/inv/investment-policy/Current-trendsin-OECD-NatSec-policies.pdf 最后访问时间:2019 年4 月15 日。

㉑第十八条 其他需要向主管机关说明的情况。如集中涉及破产企业、国家安全、产业政策、国有资产、其他部门职能、驰名商标等问题,应就以上问题作出特别说明。

㉒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9-03/15/content_2083532.htm。

㉓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9-03/15/content_2083532.htm。

㉔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9-03/15/content_2083532.htm。

㉕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㉖全国人大网: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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