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祥 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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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是国家为了维护职工休息权利,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虽然国家规定十分明确,然而在现实中,有些单位尤其是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对这个年休假规定置若罔闻。而有些职工也不清楚法律赋予的休假权利,或者因为害怕丢失工作而不敢休假,更鲜少有提出未休假补偿的。
而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霍德明在被辞退后向企业提出了未休年假工资补偿,他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2016年2月1日,时年47岁的霍德明入职当地一家大型的上市公司广东利良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利良公司),进入总裁办担任管理职务。
2016年2月29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6年2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作为该公司的高管,霍德明不仅月薪丰厚,工资标准为50000元/月,还享有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绩效考核奖金计算方法为:年薪的60%÷12个月×实际工作月份×绩效得分/100,该奖金标准上限高达36万元/年。此外,公司还为霍德明交纳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
2016年4月12日,广东利良公司发布《关于利良股份人事任命的通知》,第一条载明:任命霍德明先生为股份公司副总裁,全面主持集团供应链管理中心工作,直接向总裁汇报。
受到重用的霍德明浑身都是劲儿,决心好好大干一场,不辜负公司的信任和重托。不料才过了一年多,广东利良公司新领导走马上任,随之而来的是整个高层管理队伍的大换血,霍德明也未能幸免。2017年10月28日,广东利良公司向霍德明发出解聘通知;11月2日,霍德明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11月14日,广东利良公司的董事会表决同意解聘霍德明副总裁职务。当日,广东利良公司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解聘霍德明副总裁职务的决议。
突然被解除聘用,真如当头一棒。霍德明自认对工作兢兢业业,自身的能力也对得起这个职位和薪酬,一时间不能接受。此后,霍德明多次来到公司及厂区,但均被限制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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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继续为公司奉献力量的可能已经没有了,心灰意冷的霍德明不甘心就这样被扫地出门,向公司提出了巨额年度绩效奖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同时,霍德明还指出,他在公司工作一年多时间,国家法定的年假未休,单这一笔补偿就将近19万元。
广东利良公司虽然同意给予补偿,但显然不同意霍德明提出的数额,尤其对年假未休补偿,一分钱都不肯给。
无奈,霍德明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东利良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14日的工资25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87586.21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万元以及2017年度个人绩效奖金178800元。
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仲裁结果是:广东利良公司支付给霍德明经济补偿金3359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1379.31元和绩效考核奖金178800元,准许霍德明撤销关于支付工资的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作出后,霍德明和广东利良公司均不服。
2018年3月7日,霍德明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利良公司也于3月12日起诉。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决定把先起诉的霍德明列为原告,把后起诉的广东利良公司列为被告,两案合并审理,并于2018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年假未休该不该补偿?如果应该补偿,按照什么标准?这成了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
霍德明特别指出,自己入职成为公司高管近两年,任劳任怨、加班加点全身心投入工作,很少休息,当然也没有休年假,所以提出了近19万元的补偿请求。
广东利良公司则表示,霍德明已经休了年假而且给予了相应的补偿。广东利良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的工资单打印件1份、请假单打印件两份,证明霍德明2016年带薪休假天数为6天,已经全休;2017年带薪休假天数为18天,加上2017年11月3日在霍德明离职后至2017年11月30日的27天,广东利良公司仍发放霍德明的工资,也可视为已付其带薪休假的工资。所以综合来看,霍德明实际带薪休假的天数远超过其两年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
法院审理过程中,霍德明提供了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赛阳中学2009年2月22日出具的离职证明复印件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以证明其本人已累计工作满20年,并且在广东利良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因此应享受每年15日的年休假。
广东利良公司对霍德明提供的离职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据仅为复印件且有涂改痕迹,并且该证据的内容也只能证明霍德明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并不足以证明其累计工作年限;对缴费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霍德明累计工作满20年。
法院经审查认为,霍德明提供的离职证明为复印件,没有提供相应原件予以核对,广东利良公司亦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因此,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霍德明提供的社保缴费证明虽属真实,但也只能证明霍德明社保缴费记录的事实,且该缴费证明也存在霍德明个人缴费的情形,也即社保缴费证明不足以证实霍德明实际累计工作年限的事实,因此对霍德明应享受每年年休假15天待遇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那么,霍德明应该享受多少天年休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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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依据霍德明入职广东利良公司工作的实际年限,霍德明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其依法应享有的年休假为每年5日。其2016年的应休年休假为5日;2017年10月28日广东利良公司通知霍德明解聘其副总裁职务,11月2日办理完交接手续,2017年霍德明在广东利良公司的工作时限为306日,则其2017年的应休年休假为4日。霍德明、广东利良公司均确认霍德明的月工资为50000元/月,因此,广东利良公司应支付给霍德明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1379.31元(50000元/月÷21.75日/月×9日×200%)。广东利良公司提供了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的工资单打印件、请假单打印件,主张霍德明已休年休假且已全额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给霍德明。霍德明对请假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法院对请假单予以采信。但首先广东利良公司认为霍德明只应享有6日年休假,而法院上述论述已认定霍德明应享有的年休假为9日,就此问题不另行论述。其次,广东利良公司提供的请假单,其上显示霍德明系请事假并非年休假,不能据此认定霍德明已休年休假,因此,广东利良公司主张霍德明已休年休假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广东利良公司应按法院上述确定的41379.31元支付2016、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给霍德明。
法院同时对经济补偿金和绩效考核奖金的赔偿数额进行了审理和认定。
2018年6月4日,顺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广东利良公司应向霍德明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1379.31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3594元以及2017年度绩效考核奖金178800元。
霍德明与广东利良公司均不服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佛山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霍德明于2018年8月9日、广东利良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分别申请撤回上诉。
日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霍德明及上诉人广东利良公司撤回上诉。
这起因年休假未休而引发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