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因探析

2019-08-20 08:20王亚婷
现代农业研究 2019年8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依法治国

王亚婷

【摘   要】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将二者结合运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鲜明的特征。法治与德治是治理国家的两个重要机制,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渗透,德治与法治不仅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二者有效结合,国家才能走上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

【关键词】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法治建设

An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for the combination of Adhering to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ule of Virtue

Wang Yating

[Abstract]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ule of virtue are the basic strategy of our country, the combination of the two is the 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ule of virtue are two important mechanisms for the governance of the country. They complement and permeate each other. The rule of virtue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not only the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but also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cialist country ruled by law. Only by combining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rule of virtue can the country embark on a virtuous cycle of development.

[Keywords]  rule of law; rule of ethics; rule of law is combined with the rule of virtue

在中華五千年历史的长卷中,“礼法合治”的治国理念一直备受推崇。自孔孟开始就极力提倡以德化人,德治为主、刑法为辅。在几千年后的中国同样既强调法治也注重德治,把二者联结起来,发挥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作用,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为什么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这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厘清其中的原因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1  是对中国5000多年历史经验的总结与传承

古往今来,历史经验的成功与失败总是能给后世带来许多启发,对它进行总结与思考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必要的,这有利于我们对古代优秀文化进行扬弃。以德治国是中国5000多年来优秀的传统文化,在中国古代没有像今天这么完善的法律体系,更多的是强调以德化人,德主刑辅的治理方式。从孔孟开始,“德”一直是儒家核心义理,孔子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孔子肯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刑法的作用,但更强调的是德政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是提倡“德主刑辅”的典型代表。孟子是儒家思想的大成者之一,尤其是对“德治”理念的继承与发展。《孟子·离娄上》中说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话的意思是孤立的尚德的政令是治理不好国家的,而仅有法令也是不能够具备完全作用的,其言外之意是德治与法治二者缺一不可。传统儒家思想是肯定德治为主,刑法为辅的治理理念的,但是法家的思想却与此有异同,法家思想强调刑法为主,德治为辅的治国理念。法家虽然重法治,却也不否定德治的作用,因此法家也也认同在某种程度上德治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将此二者比较起来看,在古代社会中,德治在治理国家中处于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之上,不管是主张德治为主还是为辅,都不能否认德治发挥的重要作用。

不管是在古代社会还是在新时代的今天,以德治国在国家治理的地位绝对不可以被轻视,因而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治国方略显得尤为必要。这既是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延续也是对其时代的发展。从中国数千年发展史的经验可知,法治和德治是一对孪生兄弟,两者缺一不可,偏颇一方都起不到良好的治理效果。秦朝偏向法治,在治理国家是一味的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从未给德性留一点位置,结果“二世而亡”。相反,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仅仅强调德治的重要性,忽视了法律的重要作用,结果可想而知,齐国和鲁国很快被他国吞并。几个朝代历史的经验足够给我们启迪,单纯的依靠法治或单纯的依靠德治都不是正确的治国方法,进而影响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看唐朝的“贞观之治”,唐太宗实施了“明刑弼教”之策,其目的在于一是厉行法治,制定严密而系统的封建法典;二是厉行德治,通过 “贞观修礼”来实现以德化人、以礼育人,制定了与之相匹配的道德价值理念,如此“贞观之治”便应运而生了。再进入后来的历史长卷中,文景之治、康乾盛世等国治民安的幸福景象,这些盛世景象不可或缺的有着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并将其运用得当的作用。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历史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存在着重要的作用,如何实现历史与现实的转化,从而使得历史经验为当今社会发展提供借鉴。传统文化虽已过去很久,但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其中的精髓却亘久不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只要将其加以转化与扬弃,仍是治国之精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安康离不开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二者互相融入,共同发挥效用。

2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鲜明特色的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也是加快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个良好方法。简单理解,就是治理国家要按照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杜绝人为干预。以德治国中的德是指全社会人民认可的、愿意共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法治与德治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是政治文明,后者是精神文明。法治主要是他律,强调地是依靠宪法和法律强迫他人遵守;而德治是自律,是通过自身所有的道德教育自己约束自己。二者虽有不同,但在整个法治建设中,法律与道德相互依存、互为依赖,共同发挥其职能。不论是他律还是自律,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略。

德治的保障与完善依靠法治。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同时也是对以德治国的保障与完善。法律对道德起到保障作用,体现在道德的践行离不开法律的约束,使道德行为法治化,利于道德建設的加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一条条的法律是社会公民都应遵循的,正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个人层面内容,那是中国人民都应遵守的道德标准。法律将道德规范化、文字化,以文字的形式将道德写成条文,保障着一个国家的稳定与长治久安。道德处在每个人的心中,是内心的法律,它没有硬性要求人人都要遵守;法律以其强制性、权威性弥补了以德治国的不足。如果说乐于助人是高尚道德品质的表现,那么不允许伤害他人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条文。法律与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的概念,是一种特殊的规范手段,但二者又有着根本区别。德治或者道德依靠的是自律,是受自身内在道德信念影响而表现出的行为,在很多时候,不同人的道德信念与道德立场是相互冲突的,这时仅仅依靠道德是没有办法解决问题的,法律的作用自然而然的显现出来了。通过法律的作用来保障道德的践行,使道德保持应有的活力。法律的权威性为道德提供了保障,也具有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的功能,用它的强制性来惩罚不道德的行为,社会优良的风气将得以延续。

德治的有效实施对法治的推行起促进作用。道德是立法的基础,是全体人民都愿意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法律是在道德的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条文的合道德性是法律是否具有权威性、可执行性的重要根源。程竹汝说:“法律不仅要在概念上与社会全体人民心中的道德相符合,而且在法律的实施上也要符合道德的要求,它才能获得社会成员的尊重与认可,才能成为引领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从而将法律的效力转化到社会生活中实现其保障道德的作用,如果没有道德这个支撑点,法律与社会之间将缺少一个中介,法律将得不到社会成员的认可。”以道德促进公民守法,以律令保障道德的效力[2]。法律是人人要遵守的道德,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是现实与人格精神的统一,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当今社会,如果只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将寸步难行。人民是社会的主体,在社会的发展起着推动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机制下,社会上一部分人民变得并非单纯的“人民”,而是被钱权支配着的“人民”,是物化的“人民”。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既带来了经济地迅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以及难以控制的影响。国家机关人员贪赃枉法、市场竞争利益至上、见利忘义,社会道德沦丧,我们国家的精神文明正受到方方面面的摧残,在金钱利益面前,人人竞相追逐,漠视道德。马克思引用古典经济学家的话:“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 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当10%的利润尝到甜头,在50%的利润的利诱之下,一边是利润,一边是法律惩罚,将要如何抉择。在300%暴利之下,在货币面前,法律又算的了什么呢?从严治党、反腐倡廉一直是我国的难题,自十九大以来,我国反腐形势非常严峻,但党内腐败却从未停止,从中央一级的周永康事件到省部一级的苏荣事件以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正永等等,这其中可能早已超过300%的利润,但却足以让他们挺而走险藐视法律,法律条文形同虚设,金钱权利泯灭良知,可见他们的心中没有条文的法律,更没有内心的“法律”。从这些腐败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只注重依法治国的治理原则,在社会生产力没有高低发达以前;在未进入共产主义之前,“300%利润事件”或许会时常发生,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推进将难以继续。这与我们优秀的传统文化相违背,更不符合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原则。许多人将党内腐败归结为是国家的机制出了问题,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制体系正处在不断地完善之中,归结为机制原因却也有其合理性,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德治力度不够。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的作用与功能不是法律可以替代的。要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顺利建设,必须将德治融进法治之中,法治与德治两手并抓,以德治促进法治的推进。通过以德治国的正确实施,引导形成一个风清气正、有良好社会风气的和谐社会。

3  结语

概而论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5000年历史的经验发展,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为以德治国的有序进展提供有力支撑,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的实施提供了“催化剂”,二者相互渗透。德治与法治是我国必须坚持的治国方略,既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程竹汝.论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的内在逻辑[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7,21(02):45-52.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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