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清水
陈某等六人为某村村民,在村内承包林地500亩。2017年11月5日,政法委、森林公安局、林业局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对陈某等人私自改变林地用途、故意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将其私自建造的养鸡场、私自栽种的树木和私自挖的鱼塘等附属物全部清理,某镇政府随即占用该土地。
在确认该占用林地行为违法后,陈某等人于2018年6月22日向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镇政府未经征收便占用其林地的行为违法。县政府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出了六十日的法定期限,遂驳回了该申请。陈某等人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县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知道违法行政行为的存在并不表明其知道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期限应该从知道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时起算,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检察官释法】
在本案中,陈某等人在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并未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先通过行政复议进行维权。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对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这两种维权方式并没有全面、清晰的认识,甚至认为诉讼是行政案件维权的唯一方式,找律师的唯一目的就是跟政府“打官司”。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对的,这两种维权方式各有利弊,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灵活选择。现在检察官为你介绍这两种维权方式,并教给大家如何在这二者之间做出选择。
行政复议的优缺点:
用行政复议的方式维权有以下优点:
(1)启动方式简单。行政复议程序由当事人递交申请书而启动,较为简单。
(2)答复速度快。行政复议申请提交后,法定的答复期限是60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天。
(3)审查范围广。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合理性。
(4)价格便宜。申请行政复议不用缴纳费用。
(5)还可以进行救济。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是极个别的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继续救济。但是,通过行政复议进行维权的难度较大。行政复议的实质是让行政机关对某一事项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实践中,大多数行政机关不会轻易改变自己先前的决定。另外,复议机关一般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而下级机关的行为一般都已经得到了上级机关的认可,维权难度更大。
行政诉讼的优缺点:
行政诉讼的本质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更加客观公正。但是,行政诉讼也具有以下缺点:①专业性更强,程序更复杂。行政诉讼不仅涉及案件事实的还原,还涉及法律的运用,更具有专业性,一般当事人难以自行操作。另外,诉讼可能会经过起诉、立案、庭审、上诉等程序,较为复杂。㈡价格更高。采用行政诉讼方式维权需要给法院缴纳相关费用,另外因其较强的专业性,需要委托律师代理,价格更高。③审理期限更长。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一审审理期限是6个月,报请相应级别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再延长。不过,如果诉讼双方对一审结果不服,还可能启动二审程序,将使得维权时间更长。④诉讼结果为最终裁决,无法再进行维权。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一旦产生终局效力,便无法再进行维权,当事人只能选择接受。
二者应当如何进行选择:
一般来说,行政复议的手段较为温和,如果双方还处在可以协商、谈判的平稳阶段,可首选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维权。从经济角度考虑,行政复议不会产生大量的费用,操作也较为简便,审理期限较为确定,不失为一种首选的维权方式。但是,如果行政机关的态度较为强硬,不存在任何谈判、协商的余地,可果断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温馨贴士】
通过法律进行维权的手段有很多,诉讼应该作为最后的选择。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行政
(1)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
(2)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
4.审查的力度不同
(1)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2)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
5.审查依据不同
(1)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2)行政诉訟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
6.审理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制度。
行政复议的机关特例:
一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二是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