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着力点”助推生态环境领域行刑衔接

2019-08-15 07:43文|刘
中国环境监察 2019年7期
关键词:行刑犯罪案件司法机关

文|刘 恺

近年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在行刑衔接各环节通力协作,保持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对犯罪分子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

然而,随着生态环境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与涉及领域的不断扩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超负荷运行情况已极其严重,生态环境领域行刑衔接存在局部不畅的情况。一是在证据固定方面。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对证据的要求存在差异,行政执法中获取的某些证据转化为司法证据存在一定困难,双向咨询和技术支持仍显短缺。二是在司法鉴定方面。各地普遍存在鉴定机构少、费用高、周期长等问题,而当前的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侦办又存在过度依赖鉴定意见的倾向,这造成定罪量刑缺乏核心证据支撑。三是在调查取证方面。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涉刑线索进行调查取证时,明显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手段和措施,难以快速、有效、精准地全面掌握环境污染犯罪资料。

鉴于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专业性、综合性、复杂性等特征,作为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建议以三个着力点为抓手,推动实现生态环境领域行刑无缝衔接,以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夯实惩戒效果。

着力构建共抓环保格局。务必明确环境保护已不再是生态环境部门一家之责,加快完善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生态环境、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的案件会商、专业培训、信息共享、监督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专业领域对刑事司法的支撑作用及刑事司法机关在取证程序规范方面对行政执法的指导作用,打造相关单位共同参与、通力配合,相对分工、绝对合作的行刑衔接新局面。

着力实行现场通报机制。针对明显涉嫌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线索后务必即时组织公安、检察院、属地乡镇等单位召开现场部署会,通过现场会全面掌握案情,破解案件疑难,以公安机关侦查为主线,商定办案思路与取证方向,明确各参会单位在下一步办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力做好证据收集固定与专业分析辅助等工作,防止证据灭失,避免贻误时机,提升证据效力。

着力妥善解决鉴定难题。对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非核心或者可鉴定也可不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建议不再强制要求委托鉴定,刑事司法机关可直接参考专家意见或生态环境部门等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涉及案件定罪量刑核心或关键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而确实需要鉴定的,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后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同时,应当允许监测报告、检测报告在程序合法、符合规范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建议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各相关单位应充分发挥各自主管领域的监管经验与专业优势,加大对环境资源犯罪的联动打击力度,积极推动行刑无缝衔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确保每起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有结果、有成果、有效果,努力让人民群众真正拥有更多的环境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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