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法介入人工智能领域的必要性

2019-08-14 21:50姜芳芳
赢未来 2019年15期
关键词:必要性刑法

姜芳芳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发展水平的不断进步与提升,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也应运而生。将刑法引入到人工智能领域当中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在这篇文章当中,我们主要对于刑法介入人工智能领域的必要性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希望能够为后续刑法体系的完善提供有力的参考。

关键词:刑法;人工智能領域;必要性

人工智能领域的飞速发展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与此同时,也为法律领域的发展增添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法律具备着明显的滞后性,只有当问题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后,才会将其纳入到法律领域当中。在下文中,我们就具体对于刑法介入人工智能领域的必要性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1 刑法借助人工智能领域的必要性

1.1刑法能够对于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起到规制作用

之所以要创造人工智能,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加高质、高效的帮助人类完成各项工作。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以及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工智能也越来越趋于丰富性和智能化,人们对于人工智能寄予了更多的期待和希望,但与此同时,也有许多人认为,在未来的某一天,人工智能可能会成为形式主体。首先,“法人”这一概念的出现让刑罚体系当中“人”不仅仅只局限于自然人,而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工智能开始逐渐被赋予了与人相似的能力,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人工智能的某些行为已经能够与人等同,因此,就要刑法对于其发展进行规制。其次,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使得越来越多的新型技术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人工智能开始与人类、行业之间形成了密切的关系,在这一过程当中需要由法律体系予以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足够的约束,才能更大程度上保障相关人的利益。

尽管目前人工智能还不具备与刑事主体等同的属性,奇迹不具备社会性,也不具备心理特征,但与之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的各个领域的发展都需要刑法予以足够的保障。立足于现阶段人工智能领域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刑法的约束和保障下,才能更大程度上实现其规范发展。

1.2刑法需要对于人工智能的研发者和使用者予以约束

我们可以将人工智能看作被赋予了智能化特质的机械设备。作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为熟识的机械设备,汽车已经逐步走入了千家万户。当人们在驾驶汽车的过程当中出现了交通事故,其责任往往由驾驶人员来承担。因此,在运用人工技能的过程当中,一旦造成了损害结果,也应当将责任与人工智能的研发者和使用者相联系。人工智能的研发者在前期进行研发的过程当中,不过因故意或过失的心理在其中融入了错误的算法,那么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是无法估量的。因此,需要刑法的介入对于研发者的研发行为予以约束,同时,对于人工智能使用者的使用意图进行规范,从根本上降低人为误差或主观故意对于人工智能所造成的干扰,真正的做到防患于未然。

1.3未来的人工智能产品可能会成为民事主体

从长远发展的角度上来,人工智能产品被赋予了越来越丰富的功能,我们无法预料人工智能未来会不会拥有与人相同或相似的意识,而如果其一旦掌握了某种意识又是否具备为这种意识负责的能力?也就是说,尽管目前人工智能产品不能作为刑事主体存在,但我们无法保证其以后是否也能够作为刑事主体出现。另外,如果人工智能产品有朝一日真正成为了形式主体,那么如何对其施加刑罚又是急需解决的一类问题。传统的刑法具备着较为突出的预防功能,但人工智能产品终究不等同于人类,如果只是采取常规的惩罚措施,不会对于人工智能产品起到警示的作用。另外,如果对于人工智能产品处以罚金刑,那么承担处罚后果的仍然是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

尽管此类问题我们如今思之甚早,但提早关注、提早预防未必不是好事。人工智能如果要受到刑法的约束,那么同时也必须受到刑法的保护,如何界定保护与约束之间的关系,成为了我们又一值得思量的问题。

2 结语

综上所述,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进步加速了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既承载了人们对于未来行业发展的期许,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方面的问题。尽管法律具备着突出的滞后性,但法律的约束力与权威性不容忽视。将刑法引入到人工智能领域当中,既是对人工智能领域发展的约束,也是对人工智能研发者和使用者的行为的管控,尽管人工智能产品如今还不能被作为刑事主体来看待,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上来看,人工智能的活力和生命力必将持久延续,我们必须更加全面的看待问题,从根本上降低人工智能发展对于社会秩序和人类利益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发挥人工智能的优势作用。

参考文献

[1]徐宏, 刘静. 刑法介入人工智能领域的必要性——以刑事主体为视角的展开[C]// 2019.

[2]张成东. 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J]. 时代法学, 2019(5).

[3]周振杰, 胡圣鑫. 刑罚的有效性与人工智能领域的刑事责任主体[J].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9, 028(003):55-62.

[4]周振杰, 胡圣鑫. 刑罚的有效性与人工智能领域的刑事责任主体[J].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9, 028(003):P.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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