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完善

2019-08-13 06:17吕心语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关键词:禁止令实践应用

摘 要: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当事人为了防止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人继续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向审理法院提出的,以禁止污染行为人实施环境损害行为或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裁定。它是一种旨在及时制止损害环境的行为的诉前或诉中禁令。本文将其与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作对比,分析出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概念特征,还从无救济即无权利、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等程序正义、正义价值层面分析其成立的法理学基础,从研究域外禁止令制度、实践需要等方面论证这一制度的可行性。最后,以昆明、重庆、无锡、昆山、淮安等地的试点试行情况分析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禁止令;环境保护禁止令;司法救济;实践应用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48-02

作者简介:吕心语(1992-),女,江苏赣榆人,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概述

“禁止令”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后经英美法系发展,成为复杂的“禁止令制度”。在大陆法系中,禁止令亦以行为保全的方式被包含在“假处分”、“假扣押”制度中。根据两大法系关于“禁令”这一概念的论述,“禁令”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侵权继续或即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相关诉讼主体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发布的立即禁止实施侵权行为的强制性措施。明确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概念,对于正确理解禁止令在环境污染法律防治的作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概念

“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当事人为了防止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人继续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向审理法院提出的,以禁止污染行为人实施环境损害行为或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裁定。

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对正在发生的环境侵害行为有最直接有效的干预和纠正作用,能使受损环境恢复原状,避免造成或者扩大损失。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除了可以运用于海事领域、还可以用于知识产权、环保等其他特殊领域。应用于环境保护方面时其主要作用是对环境损害行为的防治,以禁令方式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纠正。环境保护禁止令就是将禁止令的核心精神运用到环境保护领域的一种尝试和探索。

(二)环境保护禁止令与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辨别

目前学界对于“环境保护禁止令”这一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同的看法。以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例,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與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定义了环境保护禁止令。环境保护禁止令为“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危害、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民事裁定的形式做出的一种行为保全。”而在随后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点建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渝高法[2011]364号)》印发文件中,将环境保护禁止令作为一种行为保全措施使用的,即“在紧急情况下,被告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具有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造成环境难以恢复、加重对环境破坏三种情形之一的,经过预告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作出裁定,禁止实施环境污染、破坏行为。”据此,结合禁止令制度的历史属性、我国法系的传统以及我国环境诉讼的司法实践,本文将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定义为: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最终审理结果作出前,涉案当事人为了防止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人继续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向审理法院提出的,或法院依职权作出的,以禁止污染行为人实施环境损害行为或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为内容的一种制度。

(三)环境保护禁止令与环境行政命令的相似与不同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命令具有公法上的不平等性及强制性特点。具体到环境保护领域,变现为环境行政命令,其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性的单方面的要求行政侵权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

环境保护禁止令与环境行政命令有相似之处,亦有不同之处。相似之处载于: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都具有强制性,都以防治危害环境的行为为手段。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作出主体不同,环境保护禁止令由法院作出,环境行政命令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第二,发起方式不同,环境保护禁止令可以依职权亦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而环境行政命令须依职权单方作出;第三,针对对象不同,环境保护禁止令只能针对被申请人的损害环境的行为,环境行政命令还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原因行为;第四,性质不同,环境保护禁止令作出的是民事裁定,环境行政命令作出的是行政命令。

二、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完善建议

通过上文对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实践探索的归纳,以及缺陷的分析,如何对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进一步的完善成为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下面本文将从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立法层面面提出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禁止令制度:

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在我国重庆、昆明等多地法院试行,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实践基础。尽管昆明、重庆等地相继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并且对环境保护禁制令制度作出了初步的规划,但目前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环保禁令制度的规定内容仍存在不合理因素,因此,需要确立一套系统的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立法标准。在本文中,笔者根据各地规定的禁止令制度,对环境保护禁止令具体覆盖的内容作出初步设计(见表1),以进一步明确与之相应的立法标准。

其中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适用对象为公益诉讼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只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中,还没有适用环境私益诉讼的例子。公民个人如果是因环境损害行为受到了人身、财产损害,需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私益诉讼,但若是想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还须向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组织求助,申请环保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一点正是对公民个人人类环境权的忽略。因此疏通当事人救济渠道,转变对环境权利司法救济的路径,需要扩张禁止令的申请人范围。

三、结语

本文仅针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禁止令制度进行研究,从“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概念特征、其在环境污染法律防治中的理论证成以及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适用现状与完善建议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集中介绍了与禁止令制度有关的概念,并将其与“环境保护禁止令”进行区分,以便我们能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第二部分以无救济即无权力、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两个价值理论作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法理支撑,以禁止令的域外经验和现实需要论证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建设的必要性。理论上的制度不落实到实践中去就不可能成为一项好的制度,本文最后一个部分着重研究了当前我国对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实践,总结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相关资料提出了关于完善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几点看法。

[ 参 考 文 献 ]

[1]贾清林.论环境诉讼中的“禁止令”制度.“环境司法与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4-6-21:288-290.

[2]王琳,关正义.建立我国民事诉讼禁令制度的思考[J].求是,2016(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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