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农村产业科技扶贫的组织模式与路径选择

2019-08-12 02:42王传彬
南方农业·中旬 2019年3期
关键词:组织模式

摘 要 新时期,农业科技是精准扶贫的源动力、瞄准器和助推器,科技扶贫已成为推动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基于此,从对苏北科技扶贫组织模式的实地调查资料入手,对新时期我国科技扶贫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指出“企业+科技型农民股份合作社”模式是苏北农村科技扶贫的发展方向,为苏北地区乃至江苏省科技扶贫组织模式和利益机制的完善提供经验支持。

关键词 产业科技扶贫;组织模式;利益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9.08.056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新时期,农业科技是精准扶贫的源动力、瞄准器和助推器[1]。科技扶贫已成为推动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然而,现实中普遍存在科技扶贫与产业扶贫融合度不高、科技扶贫组织模式不稳定、利益联结机制松散等情况,已成为新时期提升科技扶贫成效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外学者分别就科技扶贫的内涵、组织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1)内涵方面。新时期科技扶贫的主体、客体和载体发生变化[2],相较于其他扶贫途径,科技扶贫具有内生性扶贫的积极特征,是精准扶贫的根本出路[3]。2)组织模式方面。组织模式因研究视角差异而不同,起初尝试从实践中总结[4],但缺乏理论分析框架,继而从科技供给和需求视角概括为科技供给主导模式和科技需求主导模式[5]。供给主导模式主要特征表现在政府主导一切资源配置,科技要素是外生变量[6],存在着制度、运行、监管等诸多缺陷[7];需求主导模式主要特征表现在需求主导的“内生性”,通过资源重组等存量改革措施提高科技扶贫的效率。随着农业产业化的纵深推进,中国农村微观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对科技扶贫模式的研究也悄然上升到组织层面,出现了“科技专家+企业+农户”[8]“科技专家+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9]和“科技专家+合作社+农户”[10]三种普遍的组织模式。与原有的科技扶贫模式相比,这提高了异质化贫困农户科技使用效率和农业科技服务能力,同时也降低了农业科技对接交易成本[11]。

关于利益机制研究方面,研究的焦点在如何转变“扶强不扶弱,科技不扶贫”[12]的困境。贫困户初始资本不足、人力资本水平低和产业化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各主体之间实力差距、信息不对称和目标认知不一致是主要影响因素[13]。在利益分配方面,要确保科技人员、农民在成果分配的过程中充分参与,真正有表达意见的机会,才能在利益分配中形成各方对话的形式,而不是强权分配[14]。當务之急,需从规范合作社治理结构、建立科技人员激励机制、加强风险防范等方面出发,构建完善的科技扶贫社会服务体系[15]。

国内外学者关于科技扶贫内涵、组织模式及利益机制等研究已取得丰硕成果,为本研究提供了有益启示,但仍存在一些不足:1)缺乏从理论层面上解释精准扶贫战略下科技扶贫与产业扶贫深度融合的机理及其新时期科技扶贫组织模式的演变规律;2)现有文献对科技人员如何进入产业链条以及参与程度等关注不多,缺少从股权范式下构建科技扶贫组织模式的利益联结机制;3)现有文献中对我国科技扶贫组织模式与利益机制的研究多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缺乏实践案例的支撑。

2 苏北农村产业科技扶贫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1 科技扶贫载体企业化程度低,规模效应有待提升

实践证明,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之所以取得成功,离不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土地的经营权和剩余分配权,大大提高了农户投入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极大地释放了农业生产的潜力,成功解决了大部分人的温饱问题。然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无法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以及经营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无力抵抗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价格风险,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迫使农业生产方式必须发生变革。邓小平根据我国国情和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提出“两个飞跃”的论断,核心思想是规模经营和集体经营,提高农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与此同时,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国家在农业需求侧和供给侧方面为农业规模经营提供了尽可能多的政策支持,一时间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如雨后春笋。农民专业合作社无疑是农业规模化经营最有效的一种模式,一方面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提高了农业的规模化经营程度,另一方面为科技支撑农业提供了载体,降低了科技扶贫的交易成本,提高了科技扶贫的效率。

从工业革命到现代信息技术的使用,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对工业的繁荣至关重要,而科技也支撑着农业产业发展。与传统的扶贫方式不同,科技扶贫是一种自发式的、内源式的、可持续发展的扶贫模式,极大程度上解决了农业企业化、产业化纵深发展的困境。然而,从科技扶贫实践历程中发现,科技扶贫的对象需要有效的载体,载体的组织化程度决定了科技扶贫的成本与效率。现实中,往往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带动农户数量小等原因,最终导致贫困户积重难返,形成“扶贫-脱贫-再扶贫”的恶性循环,严重阻碍了脱贫进程。

据江苏农业网报道,2017年度首批列入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共计8 423家,按照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依次是苏州1 096家,南京1 032家,连云港984家,盐城933家,徐州768家,淮安704家,宿迁632家,南通628家,镇江590家,无锡436家,常州396家,扬州224家。从地区分布看,苏南地区共计2 556家,苏北地区共计4 021家,苏中地区共计1 846家,苏北地区从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从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户数量情况看,最低带动2户,最高带动了26 044户,超过1万户的合作社分别为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社区股份合作联社26 044户,东台市富安蚕业专业合作社15 316户和常州市金种子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13 032户。带动农户数量在1 000户以上的仅有422家,仅占全部合作社数量的5%;带动农户数量小于等于100户的有4 571家,占到全部合作社数量的54.27%。然而,我国台湾省加入农会的农民占95%以上。此外,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绝大多数农户是合作社的成员,如美国合作社对农场主的覆盖率在80%以上,西欧的丹麦、荷兰、法国90%以上的农业经营者是合作社的成员,日本农协几乎将所有农户都纳入了合作组织体系中。与农业发达的国家、地区相比,整个江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动农户辐射力度方面还很薄弱,整体实力不强。

在内部管理上,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资本雇佣劳动”假说,农户由于缺乏资金投入,合作社多出现大户控制、公司控制或者其他各种外部力量控制的情况,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者往往在乡、镇、村级干部中产生,再加上股权的高度集中,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背离了农民自己的意愿[16]。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其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政府在农业服务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但目前仍存在很多合作社由当地政府机关人员充当负责人的情况。在徐州的很多农民合作社中,绝大多数合作社负责人是农民,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自办”的性质。但是,还有部分农民合作社是由当地政府人员充当负责人,合作社管理行政色彩较浓。此外,目前合作社主要靠共同经营的产品相联结,独立性不强,且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是在当地农业龙头企业或“能人效应”扶持下建立起来的,缺少完善的、可操作的合作社章程,从而导致合作社管理机构不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与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生产经营与内部管理随意性很大。组织负责人权力得不到社员的有效监督,农民很难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无法保障自己的利益。很多合作社建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机构,但这些机构或部门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在日常管理中起到作用,能够正常举行理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不多。

2.2 科技扶贫与产业扶贫融合度不高,科技缺乏产业支撑

农业生产的发展离不开生产要素的有效供给。精准扶贫的根本途径就是要让贫困人口依托产业、科技、资金等要素兴旺产业,实现脱贫致富,而贫困地区缺少的不是劳动力和土地资源,而是技术、资金和特色产业。很多贫困地区由于思想观念落后缺乏开放改革意识,没有立足当地资源,很难形成特色产业。没有产业这个载体,科技和技术也就无处可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精准扶贫“要立足当地资源,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商则商、宜游则游,通过扶持发展特色产业,实现就地脱贫”。这为精准扶贫指明了路径,因而各地区要立足当地资源,以特色产业为载体,实现科技扶贫与产业扶贫全面对接、高度融合,以科技创新提升产业发展,实现产业兴旺,切实解决农户脱贫致富,实现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当前,实现科技扶贫与产业扶贫高度对接,是一项复杂而又巨大的工程,還存在很多困难。很多地区产业集群的优势没有发挥,政府还需要做更多工作,以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

2.3 农业科技交易成本过高,技术交流与合作受限

目前,苏北地区大部分农业生产模式仍然以分散的家庭经营为主,农民之间缺乏合作交流渠道,科技成果很难应用到农村、农业领域。贫困户的市场地位薄弱,只能参与无序的市场竞争,获取不完善的市场信息,严重阻碍了贫困家庭摆脱贫困的进程,也不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发展。为了满足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当前依靠科技支撑现代农业发展转型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是实现农业机械化时代不可或缺的环节。然而,农业投资低、农民贷款困难等问题时有发生。一方面,资金匮乏导致规模经营很难在大范围内开展,分散的农业经营体系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农业科技服务对象的组织化程度低,增加了农业科技的交易成本和应用成本,降低了农业整体经营效益。此外,农业发展与传统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弱化的矛盾日益突出,贫困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彻底治愈。对2017年8 423家江苏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统计发现,从经营服务内容看,从事以深加工为主的合作社仅有355家,提供科技服务的合作社仅有710个。由此可见,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产品依然停留在农业产业链条的初级产品生产阶段,加工转化水平不深,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低。

2.4 利益联结机制松散薄弱

合作组织本身是一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组建的目的是让成员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收入,分享合作利益。这是广大社员最关心、最看重的问题,也是合作组织的生命力之所在。在农业经营企业化运行过程中,合作组织的利益主体主要是组织与农户两方,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通过组织章程及契约联结起来。经济利益的分配方式主要是:合作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盈余实行“按交易量返还及按股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合作组织的盈余在提取出一定积累后,一部分按交易额返还给成员,另一部分按成员入社股金进行分红,并且以返还为主,以分红为辅。

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能与农户建立紧密的产销联结关系,生产资料和生产产品未能实现统一采购和统一销售。徐州市2 222家合作社中,统一销售成员产品在80%以上的合作组织有1 934家,统一购买比例达80%以上的合作社仅有678家。合作社没有对本社产品进行统一购买和统一销售,违背了合作社成立的宗旨,“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也未能从根本上缓解。

从利益分配看,很多合作社没有制定相应的盈余分配管理制度,未设置盈余返还的比例,也没有制定相应的股金分红比例,盈余分配现象混乱。以徐州市为例,从落实收益分配的合作组织数量看,2 222家合作组织有1048家合作组织提取了盈余公积金,有782家合作组织实行了利润返还,有638家返还可分配盈余在60%以上。从收益分配的质量看,2 222家合作组织实现盈余389 163.11万元,其中提取盈余公积金43 601.26万元,占全部盈余的11.2%;红利总额109 593.05万元,占盈余总额的28.2%;盈余返还219 468.3万元,占盈余总额的56.4%,盈余返还比例低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60%。

3 苏北农村产业科技扶贫的路径选择

针对苏北农村科技扶贫存在的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低、科技扶贫与产业扶贫融合度不高、农业科技交易成本过高以及利益联结机制松散等问题,加快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扶贫体制机制成为现阶段苏北农业科技扶贫的必由之路。

3.1 两种模式的股权联结方式比较

如何通过股权方式将农户与企业联系起来,可以采取两种方式。1)单一农民、技术人员凭借土地、设备、资本、技术等要素在龙头企业中拥有股份,通过产权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企业+农户+技术”这种经营模式实行按股分红,体现了企业与农民之间新的资产关系,形成了产权层面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分享”利益共同体,缓解了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是,由于农民的经济力量薄弱,所占股份不会很多,往往会引起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吞。此外,企业与农民一对一的谈判成本较高,在现实中推进困难。2)农民和科技人员凭借土地、设备、资本、技术等要素组成科技为主的农民股份制合作社,然后以技术为主的农民股份制合作社以整体股份的形式入股龙头企业,与龙头企业建立密切关系,从而使“企业+农民+技术”模式演变为“企业+科技型农民股份合作社”模式。

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相比,有了很大进步。合作制一直是农业发展中的理想制度选择,但存在不合理因素,如合作社筹资渠道少、筹资规模小,不利于外部投资者进入合作社。此外,一人一票原则使得有效率的大股东要服从多数无效率的小股东的意见,不利于合作社的集中决策。而股份合作制兼具了合作与股份特征,在确定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合作机制将生产要素进行联合,改变了农民和科技人员在国际化、市场化竞争条件下的弱势地位,实行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通过产业链条的前伸后延使农民获得更多的利益。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其灵活的组织制度优势,在一些有发展条件的农村地区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例如,广东以天河社区型股份合作制而闻名,深圳以宝安、横岗的三级股份合作制而著称,江苏集体经济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和浙江温州的挂户联营也曾同样引人注目。这些发展形式都从不同侧面反映出股份合作组织的广泛适应性。

与“企业+农户+科技”模式相比,“企业+科技型农民股份合作社”模式表现出很大的进步。1)农产品质量和农民收入比较稳定。通过合作组织集中收购和简单的初始加工,使得产品质量与产品价格更加稳定。

2)“企业+科技型农民股份合作社”形式提高了农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一方面,通过产权纽带,企业、科技人员和农民的利益趋于一致,降低了谈判、签订、执行、监督等成本;另一方面,龙头企业只需要监督合作组织,监督成本大幅降低,资源利用效率提高。3)龙头企业和股份制合作社共同出资形成了新的企业主体,而且有严格的契约约束,形成了“利益分享,风险分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充分调动了双方积极性,真正建立了密切的利益联结机制。

3.2 组建“企业+科技型农民股份合作社”模式

通过比较,“企业+科技型农民股份合作社”是苏北未来农村产业科技扶贫的理想模式。要实现这一模式,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3.2.1 确立农民的股票份额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农民可以利用土地经营权换取股份。例如,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柯桥镇新风村设立了农户承包经营权、村集体所有和现金三种股权。农民承包经营权按照农民股份申请的承包面积(每人266.8 m2)和土地承包权证转换,每266.8 m2为一股,全村土地折算为共882股[16];新风村集体所有制单位参照地方土地征收法,为农户的2倍,共1 764股;现金股票以现金投入计算。根据当前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追加投资预测,投资资金按每股100元计算,共计7 354股,部分由村集体和工商企业投资提供,三股加起来是10 000股。然而,要确定农民的份额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例如,此前土地合同的期限是15年、30年保持不变,现在是长期不变,这里的“长期”有多久是不确定的,使得土地股份的价值难以确定。

3.2.2 建立农民股份合作社

按照自愿原则,农民分享土地经营权,成立股份合作组织,同时进行组织结构建设,选举股东代表,召开股东大会,选择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分配制度。例如,在新风村组织结构建设中,按照《章程》的规定,由全体村民自由推荐选定20名股东,其中包括5名农民代表,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了由5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在收入分配方面,农民的承包权实行固定股息与利润股息相结合的原则。

目前,农村合作社数量众多,但以农民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农民股份合作社组织不多,主要集中在发达沿海地区,缺乏国家有关政策指导。此外,各地的做法也大不相同。这种制度安排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集体资产产权不明确、土地产权不完备、股权不流通的负面影响等问题。

3.2.3 吸引科技和资金入股

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或者资金方式入股农民股份合作社,形成科技型农民股份合作社。科学技术的引入和现代管理制度的规范,可积极引导农民股份合作社发展成为一个经营实体,形成自身的农产品品牌。通过强有力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促使合作社健全完善经营管理、利益分配和民主监督机制,规范合作社的管理和运行,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强化带动能力,提高科技竞争实力。

此外,科技型农民股份合作社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可主动与龙头企业以合约或股权形式进行联结,最终建立起“企业+科技型农民股份合作社”模式,响应科技扶贫政策,促进农民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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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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