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友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都明确提出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可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地位。笔者对焦作市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成效
(一)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成效
近年来,焦作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迅猛。截至2018年,全市经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5589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20家、省级示范社29家、市级示范社176家;成员货币出资额26.8亿元,以货币出资成员46252户、土地经营权折价出资3737户、其他资本出资59户;入社成员12.43万户,普通农户75591户、建档立卡贫困户1850户、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成员户4136个、企业及其他成员户1144户;5589个合作社中,种植业3129个、林业432个、畜牧业1282个、渔业37个、服务业570个、其他29个;土地股份合作社105个;辐射带动农户40.5万户;2018年,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12.8亿元,统一购买投入品6.06亿元;拥有注册商标合作社300个、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71个、创办实体54个、开展电子商务18个、开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6个。焦作市农民合作社获河南省知名品牌5个,占全市农产品知名品牌的38.4%。
近年来,焦作市农民合作社为成员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价值累计达25亿元,为成员降低生产成本1.9亿元;统一销售各类农产品30亿元,为成员增加收入2.7亿元;成员户收入比非成员户收入高出22%以上。涌现出了以河南菡香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孟州市黄河蔬菜专业合作社、示范区共利种植合作社、武陟县豫北黄河鹅业合作社等为代表的一批管理规范、产品质量优、带动农民增收显著、产业带贫明显、在全国全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先进典型,发挥了合作社这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中的重要作用,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统一农产品规格、提高农产品质量、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开拓农产品国内外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家庭农场发展现状、成效
截至2018年,焦作市经工商注册的家庭农场891家,焦作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52家,经推荐被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3家。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20.49万亩,户均经营面积234亩,是一般农户经营规模的50多倍。家庭农场流转土地14.47万亩,占全市土地流转面积的11.6%。全市891个家庭农场中,种植业794个、畜牧业25个、种养结合11个、其他61个;家庭农场年销售农产品总值1.18亿元,其中销售100万元以上45个;拥有注册商标11个,获得农产品质量认证6个;家庭农场户均纯收入13.3万元。家庭农场经营逐步规范,经营效益逐步提升,涌现出修武县绿棵家庭农场、金丰家庭农场、博爱县瑞辉家庭农场、杨天琪家庭农场等一批先进典型。家庭农场作为新兴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升级版的家庭经营单位,正成为焦作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经验启示
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促进了焦作市农村繁荣发展,涌现出以河南菡香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典型,以博爱县春冠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互联网+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典型,以博爱县富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循环农业典型,以温县裕田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小麦种子繁育典型,以武陟县豫北黄河鹅业合作社为代表的规模养殖典型,以温县岳村乡红峰怀药合作社为代表的特色种植业典型。家庭农场在实现规模化、专业化、集約化、商品化经营中,在提高农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方面作用明显,涌现出以金丰家庭农场、瑞辉家庭农场为代表的粮食规模种植典型,以绿棵家庭农场、三源家庭农场为代表的特色种植典型,以依依家庭农场为代表的休闲观光农业典型。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对焦作市现代农业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一)促进了农村产业发展
通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经济活动,一是推动了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以合作社、家庭农场为主体,将农户的承包田承租过来,集中转包给合作社成员,开展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目前全市土地流转面积125万亩。其中,以合作社为载体推动土地流转20万余亩,占总流转面积的16%。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共流转土地34.47万亩,占全市土地流转面积的27.5%,是规模经营的主力军。在合作社的带动下,特色产业快速发展,以农民合作社牵头的“一村一品”专业村30个,发展形成了一批蔬菜、水果、食用菌、四大怀药、肉鸡、生猪、花卉苗木等产业集聚区和特色种养带。二是推动了农业品牌化发展。以合作社、家庭农场为主体,在规模生产的基础上,创建农产品品牌,扩大了市场份额。三是推动了农业标准化发展。合作社将全体成员集中起来,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农资供应、统一商标注册,有效克服了农户分散经营无法对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全程监控的弊端,提高了农产品的标准化作业水平,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二)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
通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经济活动,一是降低了生产成本。合作社集合全体成员的生产需求,形成规模采购和批量供给,通过集中购买生产资料,节约了交易费用,降低了生产成本,合作社成员的收入高出一般农户22%以上;家庭农场多数有自己的晾晒、贮藏、烘干设备,生产手段比一般农户先进,全市家庭农场户均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上。二是提高了销售价格。合作社集合全体成员的产品,形成批量供给,提高了市场谈判地位,有利于提高销售价格。同时,与批量需求方直接进行产品交易,减少了产销环节和中间商盘剥,削减了销地与产地的价格差距。三是拉长了产业链条。合作社集中成员资金,开展精深加工,既避免了产品集中上市价格低的问题,又提高了产品附加值。四是获得了二次返利。通过合作社的统一经营,年终依法进行股金分红,获得二次返利。
(三)促进了农民素质提高
一是提高了科技文化素质。合作社聘请专家,对成员就标准化种养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市场营销能力等方面开展集中培训和现场指导,培育了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农民素质和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家庭农场主多数是各级农业部门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对象,整体素质高于一般农户。二是提高了民主管理意识。合作社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组建,成员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对合作社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参与和集体决策,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成员专注于发展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交由合作社统一管理,变农户个人闯市场为组织起来集体闯市场,逐步在广大农民中培养和强化了集体观念,提高了农民参与民主管理和进行互助合作的能力。三是强化了市场契约观念。农民合作社在团结带领农民闯市场的过程中,使农民的品牌观念、信用意识不断增强,更加注重按照契约和合同组织生产销售;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后,通过章程和各种制度的约束以及接受培训教育,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四是优化了乡风习俗。经过农民合作社的长期合作教育和有效管理,在广大农民当中,爱国爱社、敬老爱幼、科技致富、扶贫帮困已经蔚然成风,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转变乡风民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培养了互助合作精神,普及了现代管理制度
合作社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的管理层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组建,具体运作中成员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对合作社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参与和集体决策;成员专注于发展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交由合作社统一管理,变农户个人闯市场为组织起来集体闯市场,逐步培养和强化了民主、互助合作的观念,体现了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为农村治理体系现代化闯出了新路。
家庭农场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地位不改变的基础上实现了规模经营,解决了目前小农户粗放经营对土地资源浪费的弊端,实现了农民不出门依靠土地致富的效果,家庭农场主是新型职业农民的典型代表。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桥梁和纽带,将成为焦作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焦作市的农民合作社经历了14年发展,存在数量大、规模小、发展不平衡,作用发挥不充分的问题,大多数合作社没有开展业务,空壳社、僵尸社现象大量存在,在管理体系、指导体系、合作社内部运营等方面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民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不明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由于法律对合作社的业务主管部门没有完全明确,现实工作中出现多头管理、按行业各自管理现象。各行業除农业部门外多数部门缺乏合作社管理的知识和专门人才,对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不利。农业部门内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但目前农经管理部门特别是县乡农经机构不健全,承担的工作任务重、内容多,对农民合作社的管理不到位,规范化建设严重滞后,导致绝大多数农民合作社徒有虚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示范社的评定标准与现实脱节
一些现实中非常优秀的农民合作社,按照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标准却无法达到。各级示范社的评定标准死板,与实际严重脱节。示范社优秀带头人短缺,多数合作社发展后劲不足,可持续发展困难。
(三)扶持政策不完善
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要出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政策,目前除国家税务部门出台有政策外,金融部门的具体支持政策还没有明确,致使合作社发展瓶颈的融资难问题一直没能很好解决。
(四)管理队伍与合作社发展要求不适应
目前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基本是由各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由于农经管理部门日常工作还要承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繁重的任务,不能保证对农民合作社的及时管理。
(五)家庭农场示范体系不健全
目前,家庭农场的概念农业农村部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开展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家庭农场示范体系尚不健全。
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措施
(一)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
学习借鉴北京市的做法,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在县级成立农民合作社的专门指导管理机构,加强农民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规范化建设,避免多头管理、谁也管不好的现象。特别是要尽快完成机构改革,明确合作社的主管部门,市县两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尽快完成对农民合作社的清理工作,纯洁农民合作社队伍。
(二)实时修改各级示范社标准
各级示范社的评定标准要与时俱进,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额比例分配的原则要灵活掌握。凡是通过统一投入品供应,减少成员生产环节成本;统一加工、包装销售成员的产品,增加成员产品销售收入;通过统一技术服务,提高产品质量,满足人民对高质量农产品消费的需要;实现民主管理,严格按照成员大会通过的章程管理的合作社都应该肯定,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就可命名为示范合作社。因此,各级示范社的标准及评定办法要与时俱进、适当修改,标准根据国情、省情、市情、县情确定。尤其国家级示范社的标准要综合考虑合作社类型的广泛性,尽量做到全覆盖,操作性要强。
(三)出台鼓励大学生到合作社就业政策
鉴于农民合作社管理人才缺乏的现状,建议出台鼓励大学生到农民合作社就业的具体办法,确保大学生在农民合作社安心工作,指导带动一批规范管理的合作社示范典型。
(四)完善家庭农场示范体系
建议国家层面评选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出台具体的扶持政策,鼓励家庭农场特别是从事粮食种植的示范家庭农场发展。
(五)启动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培育计划
政府应设立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项资金,树立一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先进典型,重点扶持其发展壮大,使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六)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
建议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焦作市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充实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人员,确保经营管理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确保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这两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快速发展,确保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率先实现焦作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奋力走在全省第一方阵作出应有贡献。
(作者系焦作市农业农村局高级农经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