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娟
摘 要:唐代是寺院发展的黄金时期。这个时期寺院经济体系趋于完善,成为国家经济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活跃于国家的诸多领域,对人口、田地以及其他社会资源进行大肆侵占。加之寺院在税收体制中所处特权地位,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使寺院经济体急速膨胀,甚至一度与国家的利益相抗衡。寺院的税收蠲免特权引起了社会的不满,一度要求寺院缴纳税收,履行世俗义务。唐中后期,寺院正式纳入国家税收体制。寺院税收是国家税收的有机构成,也是国家税收体制变革的重要体现。探究两者的关系,以期对唐代税收体制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税收;变革;关系
寺院经济体的膨胀是建立在吸纳国家大量人口并集聚社会众多财富的基础之上,资源占有的不均,迫使原本依附于国家的民户纷纷倒戈到寺院名下,有的民户在进入寺院的同时携带着田地,而这些田地大多以布施的形式归入寺院。寺院在掌握国家主要税收来源的民户和田地的同时,还具有税收蠲免特权,使国家财政面临严重亏空。国家对寺院进行征税势在必行,这不仅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和统治危机,更是对寺院经济进行限制的必要举措。
寺院作为唐代国家征税对象,国家对寺院的征税政策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与国家的环境息息相关。唐太宗时就有史书记载:“我太宗皇帝既平刘氏,即下有司,蠲放台山寺院租税,厥后四朝,亦罔不先志之承。”①见于史籍记载的是蠲免五台山的租税,可见寺院存在租税,并不普遍如文人批判那般,寺院寸绢不输,斗米不入。高宗时也有寺院税收的记载,释镇澄《清凉志》卷四,高宗显庆元年(656)十月,“敕有司:五台等圣道场地僧寺不得税敛”。②可见,高宗时期寺院免税是要经过特许的,反观当时寺院存在敛税现象。对圣道场地不得敛税,对一般寺院是不是就可以征敛?此时的征税应该是政府普遍行为,两税法以后税收的征收权才下到地方官府。唐中宗时期僧侣免租庸,睿宗时期寺院可能是免租税的,“度人不休,免租庸者数十万”。度人是获得僧侣凭证的方式,出家与免租庸等同起来,说明此时寺院是被免除租庸群体。大历五年(700)八月十五,武则天想要在白司马坂营建大像,“税天下僧尼,人出一钱”。这是正史记载的唐朝最早出现对寺院税收的具体数额。“人出一钱”,寺院所交纳的税收在初期时较轻。《天宝七载(748)杨雅俗与某寺互佃田地契》:“田地税及有杂课税仰寺。”记载了西州某寺院土地要承担田地税及杂科税。《代宗朝赠司空大辨正广智三藏和上表制集》卷二载大历五年(770)不空奏请蠲免大唐兴国太崇福寺税负时云:“实为国家皇业所兴之源,固不合同诸寺例伏乞天慈蠲免一切差科及地税。”在两税法之前,唐朝廷向寺院征收差课、地税。
寺院税收的变迁也体现着唐代税制本身的变革。唐前期,国家沿袭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实施租庸调的税收制度,这样的税收方法是建立在国家统制物资、人力的经济基础上,均田制顺利实施的前提是国家对人口和田地此类社会资源的绝对占有,在国家统调基础上的均占均分。国家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使耕种其地的民户成为国家的税民,并承担国家的各项徭役,从而成为封建国家的税役根基,关系着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因此唐前期,国家特别注重对人口和土地的控制,加强户籍制度的管理,“僧尼之簿籍,亦三年一造”,实行严格的土地政策,禁止买卖土地,严重时甚至对社会布施寺院田地的行为也加以限制。《田令》第三条明文规定:“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③唐睿宗也曾下令:“依令式以外官人百姓将田宅舍布施者,在京并令司农即收,外州给下课户。”此外,对寺院占有土地的最大额予以规定,开元十年(722),正月又“敕祠部:天下寺观田,宜准法据僧尼、道士合给数外,一切管收,给贫下欠田丁。其守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一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以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对于超占田地的行为予以惩罚,《唐律疏议》卷第十三《户婚条》载:“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寺院广占田地威胁并打破了国家的均田制,国家税体在应对危机的重构中,对寺院的税收政策也重新洗牌。
玄宗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私有化程度加深,国家统制经济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地主阶级兴起,“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驰坏。兼并之弊有逾十汉成、哀之间”,土地兼并严重,打破了均田制下的均占原则。在大地主、大庄园形成的同时,大量自耕农破产。这些破产民户在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田地之后,便依附于寺院等大土地所有者,寺院集聚了众多财富,睿宗景云二年(711)“十分天下之财而佛有七八”。丧失土地的耕户以劳役地租的形式依附于寺院地主,脱离了国家的管控。国家在失去大量编户齐民的同时,也丧失了维持国家运作的税役基础,国家财政入不敷出,统治面临严重危机。国家在危机中认识到,土地私有的趋势显然已经无法遏制,国家选择顺应历史发展规律,采取了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并相应地改革了税收制度。国家开始转变税收征税对象,由均田制下的据人出税发展到据资产出税,再到据地出税的征税原则,实现了租庸调到两税法的转变。国家税收体制的改革,也体现在对寺院的税收政策。
因国家税收依据的变革,两税法下的寺院成为国家重要的征税对象,除僧尼之外,对寺院财产也进行征税,并且计资纳税,税额固定。《旧唐书》卷一四八《李吉甫传》记载:“京城诸僧有请以庄、硙免税者。吉甫秦曰:‘钱米所征,素有定额,宽缁徒有余之力,配贫下无告之甿,必不可许。”寺院显然已经成为纳税体。《新唐书》卷一四六《李栖绮传附吉甫传》云:“(吉甫)又奏收都散佛祠田、硙租入,以宽贫民。”寺院交纳租税,税额按田亩、资产确定,即“以贫富为差”。交纳的内容又是钱米两色。而且倘若准许僧尼免税,其税额须由贫下无告之甿分摊,也符合两税法下根据本州县两税总额进行摊配原则,此处寺院交纳的是两税正额。宪宗元和六年(811),京城诸僧请求碾硙免税,可见唐寺院庄硙一般不免税,敕额寺院及请准者才有免税权。大中四年(850)制文规定:“又青苗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税合随去。”从大中四年制文可知,按规定税随地出,即应由土地拥有者承担地子。据P.2222B背《咸通六年(865)正月沙州敦煌乡百姓张祗三状》,如果僧人“不办承料”,不纳基于土地的稅役,其地可由官府支配。在国家税收体制改革之下,寺院的税收蠲免特权逐步丧失,代之以两税。
国家税收体制的改革除了因为寺院等大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大肆侵夺外,也存在国家自身的原因。一定时期国家税收负担的沉重使民户逃亡,而寺院因其特殊的宗教性质,加之占有大量田地,而且相对于国家税役来说,其剥削程度可能更轻,所以寺院便成为这些逃户隐匿的首选。而寺院僧少地多,这些逃户的加入也为寺院解决了劳动力短缺的问题。因此,无论寺院出于宗教救济还是经济利益的考虑,都没有理由拒绝逃户的依附。此外,寺院的税役蠲免特权,也成为吸纳一些企图逃税阶层的原因,国家民户大量涌入寺院。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国家对户籍制度的管理松散,致使户税不断消解,原本税收体制基础不再,现行的税收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生产力的发展的需求,税制改革迫在眉睫。可见,寺院在唐朝税收体制破立中发挥着重要的催化作用。
寺院税收作为唐代国家税收的重要内容,寺院税收的变化不仅体现了不同时期国家对寺院的税收政策,更体现了国家税收体制的变革。唐代寺院在国家税收体制改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税收体制的改革也影响了唐对寺院的税收政策、唐以后寺院的发展轨迹、国家与寺院的关系以及其他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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