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龙 王子豪
案例:刘老太年轻时不能生育,遂和老伴从福利院领养了一个孩子,并办理了收养手续。孩子结婚后,迁居外地。当时因为老伴在世,上班时有工资,退休后有退休金,她从没向养子要过生活费。2018年,老伴去世了,退休金也没有了,刘老太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每月只有百十块钱的遗属津贴,生活困难,她去外地找养子要求其赡养,或者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养子当场拒绝,并说:“我搬走这些年了,你才来提这码事,已过了诉讼时效,即使你去法院告,也未必能得到支持。”刘老太没想到,这些年体谅养子,没向养子要赡养费,现在他还有理了,一怒之下便到当地法院状告养子,要求他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庭审中,刘老太的养子辩称,自己每月工资只有2800余元,其妻子残疾没有工作,全家靠他的工作维持生活,无力赡养老人。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其养子每月须向刘老太支付赡养费800元。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赡养扶助,主要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指的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险的;(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由此可见,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基于身份关系的给付赡养费的请求权,刘老太养子的说法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