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道德之争

2019-08-01 01:15陈琅
学理论·下 2019年7期
关键词:正义建构主义

陈琅

摘 要:建构主义作为一种政治观念和方法,被罗尔斯在其《政治自由主义》中称之为“政治建构主义”,用作解释他的正义理论。而柯亨则在《拯救正义与平等》中,集中批判了这种社会正义的建构主义。社会正义的建构主义试图在原初状态下建构出正义原则,柯亨认为无论是建构的方法还是关于正义原则的解释,都存在着许多问题。柯亨对罗尔斯为代表的社会正义的建构主义的批判主要从正义的特殊性、首要性以及受环境的影响等几个层面展开。这种批判实际上也是规范与道德之间的权衡和论战。

关键词:建构主义;正义;原则与事实;规范与道德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7-0067-04

在政治哲学中建构出一套社会正义的规范作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主要方法,被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柯亨所批判。然而基于正义和平等的讨论上,柯亨实际上与罗尔斯并不存在如此大的矛盾。其中关于实然和应然问题的探讨仍值得当代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者关注。

一、社会正义的建构主义

何为社会正义的建构主义?简单地说,就是以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为主要内容的建构主义。罗尔斯为代表的关于社会正义的建构主义与一般建构主义的差异,就在于建构内容是围绕正义原则的。柯亨认为,一般来说建构主义指“一个原则通过作为一种可靠的选择程序的产物而获得它的规范性资格证书”[1]152。柯亨在《拯救正义与平等》中拒绝罗尔斯为代表的、关于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的建构主义。这种建构主义表现出来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原初状态决定正义本质的理论。众所周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建立在一种“无知之幕”的预设之下,他认为“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2]10。

而原初状态准确地说,设定了无知和有知两种不同境况。在无知的境况中,“没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他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在有知的境况中,“他们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他们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2]131-132至此,罗尔斯构建了两个正义原则,一是平等自由的原则,二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并且他认为在此境况中的人们会选择这两个原则。

柯亨看来,罗尔斯关于社会正义的建构主义,以原初状态为结构,以社会正义原则为内容。进一步看,社会正义的建构主义建构正义理论的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在原初状态下形成正义观念,选择正义原则;第二个阶段,通过完备性学说形成对正义观念重叠共识。

第一阶段中,罗尔斯以传统契约论为基本模型设定一个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使得原初状态表达一种应用于政治正义观念中的理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在这个绝对命令程序中,依照最大的最小值规则,他所设定的两个正义原则会被选择。第二阶段,“全体有理性的公民集体所采取的行动(但不是作为一个合并实体而行动),是通过普遍而广泛的反思平衡,在他们多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之基础上来认可该政治观念。”[3]411-412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阶段的建构,是一个理性反思的过程,即对政治的正义观念的认可出于人的理性。

二、对社会正义的建构主义的批判

(一)正义的特殊性

柯亨采取元理论的方法对罗尔斯关于社会正义原则的建构主义展开批判。首先,关于原则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建构主义认为所有的正义原则都是敏于事实的,对罗尔斯来说,“甚至在论证正义的首要原则时,一般事实和道德前提也都是需要的”[2]152-153。而柯亨认为,原则与事实并无这样的强关联。原则可能对事实做出应映,但它也会对并不反映事实的更根本的原则做出反应。在柯亨看来,即便原则反映事实,我们最坚信的原则也仍然是建立在某种非事实的基础上的[1]229。因此,柯亨认为需要区分基于事实的原则与不受事实影响的原则,而基本原则是不敏于事实的。

对此,柯亨给出了一个对“根本原则是不敏于事实的”的论证:(1)当一个事实F支持一个原则P时,存在关于为什么F支持P的一种解释,这解释了F如何成为同意P的理由;(2)在第一个前提中确定的解释引起或包含着一个更为根本的原则,即使F不存在,對这一原则的信念同样存在,这一更为根本的原则解释了为什么F支持P;(3)这个追溯序列有一个终点[1]236-237。通过这个论证,柯亨试图说明存在一种不敏于事实的正义原则,区别于罗尔斯所说的所有原则都敏于事实。

柯亨的论证同样受到了学界的反驳。托马斯·博格(ThomasPogge)认为,内在性的敏于事实(internally fact-sensitive)和外在性的敏于事实(externally fact-sensitive)是有差异的。内在性表明内容敏于事实,比如“一个人应该按照A行事,一旦事实F得到满足”;外在性表明一个原则被人信奉是以某些事实或环境为条件的,比如“在C类型的环境中,可以按照A行事这一原则能够被人信奉”。以此看来,柯亨的论证就属于外在性的是否敏于事实的讨论,事实上内在性与外在性是可以彼此转化的。柯亨似乎把一个外在性对事实敏感的原则转化成一个外在性地对事实不敏感的原则,但博格看来,这样的转化是无意义的。这就表明,柯亨上述论证并不能完全消除原则对事实的依赖,而只是把外在的依赖转化为内在的依赖。

按照柯亨的方式来找出这个不敏于事实的根本原则,我们必须考虑全部可能世界的所有可能条件,甚至一些与事实完全相反的模态情形。例如,我们承认“禁止堕胎”这一原则基于如下事实:受精卵/胎儿在逐步走向出生时,会渐渐地像婴儿。但是,若考虑相反的情况(可能世界)——开始是像婴儿,但后来又越来越不像婴儿——这一点就不能再成为禁止堕胎的理由了[1]263-265。然而无限扩大和展开根本原则,并不代表最后能得到柯亨想要的结论。而且,若得到的原则与实践相违背,到底是继续信奉信念还是顺遂实践?柯亨认为对信念的坚持不意味着实践行为与信念的同步,这显然与他的观点是矛盾的。

此外,柯亨认为,罗尔斯建构主义还混淆了基本的规范原则与调节原则。从建构主义的方法来看,“一个原则通过作为一个合理的选择程序的产物而获得其规范性资格。”[1]274程序正当某种程度上就是规范的,这种方法的典型运用就是原初状态下建构正义原则。在柯亨看来,罗尔斯建构主义的正义论犯了两个原则性的混淆错误。其一是混同了对“我们应该选择的是什么规则?”和“什么是正義?”这两个不同问题的回答。正义是基本规范性原则(fundamental normative principles),区别于一般的规约性规则/原则(rules/principles of regulation)。其二是混淆了表达或服务于不同价值的原则,罗尔斯并未明确正义的价值与其他应用性价值的区分。归结起来,就是将基本正义原则与应用性正义原则等同起来。而柯亨认为基本正义原则应该是纯粹围绕正义与否的区分,要么完全只考量正义,要么完全无涉正义。应用性正义原则却必须与其他的东西,例如事实和其他价值结合才能生成。

由此,柯亨得出结论:建构主义者混淆了正义原则和我们所能选择的最佳生活规则。建构主义者认为正义原则就是对“什么是规范我们社会生活的正确原则?”这一问题的回答。对于柯亨来说,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远远没有那么简单。对正义的信仰固然是重要的一部分,但涉及社会生活的复杂问题时,事实和可行性不得不被考虑进来。而事实和可行性并不与正义相关,而是与无涉正义的其他价值相关的部分[1]21。

(二)正义的首要性

罗尔斯在建构正义原则时,不仅考虑了正义,还将人们的心理道德、经济效益、社会风尚、制度稳定性等诸多因素都考虑进来。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思考,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的约束,否则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将会沦为空想。柯亨认为,罗尔斯的这种方式看似是出于全面周到的考虑,实际却是混淆正义与其他价值,并且与他自身设定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是相悖的。准确地说,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基本设定,并没有突出他所谓的正义的“首要性”。

依照罗尔斯对正义的定义,“正义”是由选择规则调节我们生活的一个理想程序所规定的那组原则的名称。柯亨认为,选择社会调节规则的正确方法不仅仅考虑正义,必然需要考虑其他的东西。“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2]3罗尔斯将正义做这样的考虑,将其作为选择社会制度时最先考虑的原则,必然也是与事实相关的。柯亨认为虽然事实始终具有不确定性,用不确定的、有限的事实来论证原则是不充分的。这里涉及在元理论层面对正义纯粹性的争论:柯亨批判正义是社会制度首要德性的观点,根本上是要确定一种纯粹的正义概念。正义的基本原则只反映对正义的考虑,只反映那些不是对正义的考虑的考虑,但是它们都可以不反映正义考虑与其他考虑的混合物,因为这种混合物是正义的应用原则。正义的应用原则源自正义与其他事物,而正义的基本原则,只要关心它们是什么这个纯粹的定义。无论内容如何,正义的基本原则绝不依赖于任何事实特征。建构主义者错误地将正义的应用原则当作了基本原则。

柯亨还注意到,不是所有的真理都适合被表达,正义也并非全都可以或应当通过社会制度来实施。社会制度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多更复杂,前面说到柯亨对正义的理解是一种纯粹的正义,因此在社会制度的构成中有时偏离正义也是合理的。于是柯亨便得出正义在社会制度中并不具有首要性。以教育制度为例,教育制度就其分配教育的益处而言当然应当是正义的,但有时这种正义的要求会与社会发展的程度本身相冲突,这时正义的要求并不总是被选择的。

不过这样一来,柯亨的观念就给人一种将正义等同于平等的印象。柯亨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着巨大的异质性:罗尔斯的理论更倾向理论对现实的解说和适用,因此他的正义论不可避免地充满理论和实践的矛盾;而柯亨显然更注重理论本身的纯粹性,回避了理论和现实的矛盾。在这个意义上,正如诺齐克所说,柯亨只是在为不接受罗尔斯的部分理论做出辩解,他自己却无法提出一种足以与罗尔斯相抗衡的正义论。因此,柯亨对社会正义的建构主义的批判,只是对正义概念的重新辨析。

(三)正义的环境

罗尔斯遵循休谟,认为正义的环境构成了与正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这个问题相关的事实。休谟认为正义环境的信条在其初始的应用中指人的一种德性,而不是如罗尔斯而言那样,指社会基本结构的一种德性。对休谟而言,人的德性是说,正义是一种遵守承诺和财产的规则的安排,在极端匮乏的条件下无法发展,而在富足的条件下又没有必要,因为没有它应用的范围。如果人们是完全利他的,那么正义就没必要。如果人们是完全自私的,那么正义就是不可能的。作为一种个人德性,和作为一种分配属性。但对罗尔斯来说,正义不是分配的一种属性,而是规则的一种属性,是遵循它们的那些人的一种属性。

公正规则的强制性观念如果考虑到极端匮乏的情形,则至少有人很快会死亡。如果资源被平等分配的话每个人都会死亡。相对的,在资源富足的情况下,这种均等主义规则是:喜欢什么就拿什么。根据罗尔斯的假设,没有人会在不利己的条件下去损人,这样一来强制力就失去了作用。对资源富足条件下的正义而言,只有在“居心不良的”动机出现的条件下,强制性才可能是必要的。坚持强制性观念,有限地利他主义在其中会无法到达。

考虑罗尔斯的正义模式,在相关极端环境之中也没有适用。基于以上理由,柯亨认为正义基本原则不敏于事实,也没有被这些有关正义环境的复杂考虑所影响。柯亨还提到了戴维·米勒所主张的原则“预设地根基于”[1]308事实的观点。他认为“预设”这样的陈述方式仅能表达的是,预设某些事实的东西是原则的适用性,却非表明那个东西基于事实。在正义原则与事实的关系问题上,区别适用与根基两种陈述至关重要。

三、规范与道德

在罗尔斯《正义论》之后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规范论”转向,使领域内大多哲学家都致力于树立规范性的道德观念和理论,以此来构建社会基本结构。也就是说,柯亨与罗尔斯的最惹眼的分歧所在就是侧重个体选择还是公共体制,或者说规范与道德之争。

罗尔斯的建构主义呈现出一种综合性极强的方法论特征。在建构正义理论时,罗尔斯广泛运用了政治学、伦理学、法学和社会学等相关知识,试图建立一个全面而平衡的理论体系。相反,柯亨作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代表,总体上以分析的方法来进行批判。这种分析的方法要求严格意义上的解读和逻辑性,比如他对差别原则的两种不同意义的界定,以及从逻辑结构层面指出罗尔斯著作中的錯误。

罗尔斯为首的建构主义者主要工作和理论构建就是围绕如何正义地构建一套公共体制展开的。例如著名的帕累托改进论证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而柯亨却认为:“要实现分配正义,不仅需要公正的规则,而且需要在公正的规则所设立的框架之中,做出公正的个人选择。”[4]4在批判罗尔斯的社会基本结构论题上,柯亨几乎毫不客气地指出,“强制结构”并非社会基本结构的全部,这种“程序正当”即正义的观念并不正确。仅仅依靠法律意义上的强制结构,或者说罗尔斯所谓的原则,就能撇开人们选择的具体事实而满足正义吗?我们知道,罗尔斯在提出该理论的时候,首先论证了所有的原则都是敏于事实的。若非敏于事实这一前提,这种“结构正义”的构建就会被掏空。柯亨认为,原则并不能一概而论,最基本的原则是不敏于事实的。因此非结构的个体行为和德性也应该成为正义诉求的主题。宏观角度看,柯亨与罗尔斯的观点其实并不存在根本对立,更多的是将个体德性与公共善这个未受充分关注的领域提到舞台中央来。

值得注意的是,经典马克思主义关注实然层面的论证,柯亨则致力于应然价值在马克思主义中的重要性。共产主义运动与道德原则、社会主义革命与应然价值,都是他深思熟虑的问题。柯亨认为,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离不开物质的极大丰富、革命消灭阶级以及社会根本矛盾消失的前提。根本矛盾消失之后,实现平等分配也就不再困难。但柯亨更加愿意相信生态危机和资源稀缺的现实,使得个体间的不平衡依然不能够彻底殆尽。基于以上理由,柯亨打开了他的道德论证路径。

他认为在例如工人组织革命寻求物质进步这样的事实论证背后,工人本身行为与信仰如若并不同步,一定会产生莫大的失落感。不仅如此,“经济决定论”带来的对社会发展多样性的片面解释,“历史决定论”使得一切空想变成必然。这使得个体行为方式与价值选择无关紧要起来。这样一来,平等、正义的道德规范就不具有合法性。社会主义真的不需要道德论证和价值引导吗?马克思主义者重视的科学事实论证进路固然重要,但将道德与不切实际的说教画上等号却是对个体价值的不尊重。毕竟实践的主体是人。于是,柯亨结合马克思理论与实践关系的观点谈道:“依此观点,正确的理论,即关于世界的无幻想的概念,只有在实践颠覆了不断制造错误理论的体系之后,才能取得上风。不过,为了使实践颠覆这些体系,理论必须首先阐明对我们所处世界的理解。因此,我们不应停止对世界的解释。”[4]124因此,他认为道德规范力量在马克思主义中所占有的地位,必须被重新正视。

参考文献:

[1]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M].Harvard University,2008.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4][英]G·A·柯亨.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The Debate between Norms and Morality

——On Cohens Criticism of RawlsConstructivism Based on Sav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CHEN Lang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350, China)

Abstract: As a political concept and method, constructivism is called“political constructivism” by Rawls in his Political Liberalism, which is used to explain his justice theory. Cohen criticizes the constructivism of social justice in Sav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Constructivism of social justice tries to construct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its original state. Cohen believes tha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both the method of construction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Cohens criticism of the constructivism of social justice represented by Rawls mainly starts from the particularity, primacy of justice and the influence of environment. In fact, this criticism is also a trade-off and debate between norms and morality.

Key words: Constructivism, Justice, Principles and Facts, Norms and Morals

(责任编辑:许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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