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
7月11日,法国参议院通过了数字税相关法案,将对法国境内开展数字化业务的互联网巨头征税,税率为数字化业务收入的3%,适用于全球收入超过8.47亿美元且法国国内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的企业,尤其是那些使用客户数据提供数字化广告和服务的企业,如Airbnb和Uber等。法国财政部长预测,数字税每年将为法国政府带来5.7亿美元的收入。
法案一旦生效,数字税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追溯。
虽然欧盟各国一直在讨论是否开征数字税,但就税率和开征范围一直没有共识。现在法国率先立法,这既是欧盟,也是整个经合组织的第一例。
针对法国的数字税法案,美国立即作出反应,称其为是“不合理的”,并宣布对其在超级301法案的框架下展开调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于8月19日对法案进行公开聆讯,以分析法国数字税对美国互联网巨头的影响。
数字税是什么?为什么会让美国对其产生如此强烈的反应?
数字税是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数字经济”紧密结合在一起的。20年前,纯粹的数字经济甚至都几乎不存在,而到了今天,全球数字经济总量已经达到3万亿美元的规模。伴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生长,如何收取数字税成为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难題。
互联网和数字化经济正在分解各个行业的协作方式并改造其中的就业机会。随之而来的就是政府的传统征税方式面临着相当大的挑战,因为这些变化部分地破坏了税基。
一方面,商业模式以及价值增加和获利的模式在数字化转型中发生了变化;另一方面,数字业务让企业在没有工厂或商店的情况下都可以销售商品和服务,而没有工厂或商店,让政府连纳税对象都无法界定,更何谈收税。
所以,面对不断膨胀蚕食传统行业的数字化经济,政府征收数字税以防止自己的税源流失的问题已经避无可避。
但征收数字税本身又是一个难题。难在两方面:一是征税各项要素的确定;二是各国政府的博弈。更在于数字税对未来数字化产业发展的影响。
我们知道,哪怕对于最传统、变革最慢的制造业,数字化也在突飞猛进。因此现有的数字化占整个产业链协作的多大比重,该如何界定数字经济的规模及与传统商业的价值整合,以及相应的数字税和传统税的边界,乃至数字税在不同行业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征税方式和适用何种税率,目前都没有共识。
当今世界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实物商品的流动。而经济价值更多地产生于思想和数据的流动,而非实物商品的流动。所以,数字经济和相关数字税的确定,不仅是公司或行业的问题,而是整个经济体都需要严肃考虑的问题,因为最终数字经济就是整个全球经济。
在没有数字税的时候,大型互联网公司可以在没有实体存在的情况下进入一个国家或者区域市场,并完全或基本不承担其开展业务所对应的“税务负担”,并且以此获得成本上的竞争优势并挤压本地竞争对手。
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服务是跨越国界的。通常这些企业可以选择将销售收入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例如,一些国家可能无法对互联网广告的利润征税,即使这些广告是由这些国家的公民买单。
Google爱尔兰公司在2018年向母公司Alphabet贡献了16亿欧元的利润,但只缴纳了1.71亿欧元的税收。需要指出的是,Google爱尔兰公司实际上承担了Google公司在欧盟的区域财务结算中心的职责。其账面上的数字广告营业额从2017年的263亿欧元飙升到2018年的322亿欧元,增长了22%。但纳税额只是从前一年的1.63亿欧元增长到1.71亿欧元,增长了4.3%。
Google成功避税背后对应的是在欧盟各国分公司之间眼花缭乱的成本与利润转移。其爱尔兰公司营销费用从前一年的21亿欧元跃升至90亿欧元,管理费用从35亿欧元跃升至219亿欧元,而同年爱尔兰公司雇员增长只有7%。
另一个互联网巨头亚马逊,其英国公司2017年纳税额为170万英镑,只占其全年20亿英镑总销售额的0.1%。
“如今有一种基于数字活动,基于销售、交换和使用海量数据的新经济模式,”法国财长布鲁诺·勒梅尔(Bruno Le Maire)表示,“目前,对这种新经济模式没有公允的征税机制。”
在无国界的互联网上,数据与数字化服务可以如河水般自由流动。如果政府对其处理不当,数字税收可能会极大地影响本国的数字化业务增长。尤其是与海外收入和知识产权相关的税制改革条款更会加剧这种冲突和影响。
面对已经跟不上数字化经济步伐的各国税务征收体系,在6月底刚刚结束的G20大阪峰会上,各国财长同意加快对跨境企业税的彻底改革。在不久的将来,无论Facebook和谷歌等数字企业在一个国家是否设有实体、是否产生账面利润,它们都必须在这个国家纳税。
在日本福冈G20财长会议后发布的一份公报中,这些全球最大经济体的财长们表示,他们的目标是“到2020年”就新规则达成一致。
但目前仍然有很大的分歧:作为全球多数互联网巨头的母国,美国反对将数字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别对待的规则。美国实际上是数字化经济不断扩张的受益者。美国的互联网巨头一方面收割着全球的数字化收入,一方面又承担着相对较轻的税务负担,而这些都将被数字税所改变。所以这是为什么美国和法国会就数字税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
不管怎么说,收取数字税是大势所趋,那么,数字税到底该如何收呢?
针对目前的数字税,主要有三种方案可以选择:第一种是按照营业额征收。即按照数字业务的总收入而不是利润,或者某种类型的数字收入征收。这种征税的典型案例就是电商行业,其按照营业额征收是最为清晰的。
第二种是通过技术手段确定“数字服务实体”。所谓数字服务实体,就是国家把某种数字化服务活动确定为征税业务,然后甄别评估提供该数字化服务的对象和相应的征税基数。即哪怕某些企业在该国没有任何实体存在,该国也有权对这些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征税。
这种征税的典型案例就是游戏行业,如中国之外的其他国家用户下载腾讯游戏“王者荣耀”并购买其中的各种皮肤道具。尽管有可能腾讯并未在该国有任何实体存在,但该国同样可以按照市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向腾讯公司征税。
第三种是按照数据本身进行分摊,如基于个人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量,以及相应的业务活动。这种征税的典型案例就是地图和导航应用。虽然很难评估这些基于位置服务的应用获取的个人用户数据到底能够带来多大的数字化收益,但政府可以按照个人用户数据获取量的规模向数字化服务企业征税。未来政府还可以根据个人用户数据收益的提升相应地提高税额。
以上目前只是数字税收取的简化做法,也都包含一些明显缺点。例如欧盟的不少国家,包括法国和英国,都将根据数字化服务的本地销售收入征收数字服务税。如果各国都将销售收入而不是利润作为征税目标,未来就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风险。
另外,在具体的数字税实施上,政府还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规则来判定某个互联网企业事实上是参与了一国的数字化经济,而不是仅仅在跨境销售产品。数字化税收规则的目标,应该是找到创造核心价值的地点和环节,并以此作为税收依据,而不是仅仅以销售地点为依据对数字化企业征税。
数字税的参与各方最终还是需要从传统的价值创造概念入手,清楚地剖析数字化的业务核心究竟是什么,哪些活動真正创造价值,创造多大的价值。这包括前沿技术的研发,财务风险的承担,营运资金的支持,关键决策的制定,营销策略的执行,乃至知识产权的保护等等,这些都是支撑数字化价值的基石。而数字税的收取策略,最终就需要依赖于政府和行业对数字化核心价值的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
反过来说,数字税同样会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例如,企业会重新审视数据、用户和特定的业务活动是否在某些商业模式中创造核心价值,并按照税务负担的导向重新分配自己的资源,并引导新的业务创新方向。数字经济的税收未来将毫无疑问地推动数字化行业的资源重新分配和优化。
在数字税即将破门而入的今天,政府需要更加审慎地确定数字税的征收要素,以避免数字税对互联网创新的负面影响。商业企业同样需要未雨绸缪地做好相应的业务准备,以便按照政府要求清晰分割业务边界,并避免双重征税。毕竟在不远的将来,许多重要的欧洲国家将会相继跟进出台数字税。
(编辑:谢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