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萍 彭红军
摘要:经济发展过程中,公私合营可以有效解决政府财政预算不足问题。文章运用博弈均衡理论,对PPP项目中参与双方经营风险转移后的策略选择展开分析。就PPP项目中风险转移(TR)对参与双方可能造成损害的相关分析,从参与主体的不同策略出发,提出政策建议,保证项目的健康运行与稳健推进,使PPP项目在现代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能长效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公私合营;风险转移;博弈分析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英国政府率先开展PPP项目运营模式,目的之一是利用PPP项目的特点,将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诸多风险从政府部门手中有效地转移到私人部门,降低政府部门遭遇风险损失的可能性。然而由于PPP项目参与双方在市场上存在一定的信息失衡问题,因此可能导致风险转移发生偏离,项目的参与双方行为意识、相互关系以及合作动机可能发生改变,影响项目参与方履约的实施,造成合作双方无法友好推进项目发展。
有效防范PPP项目风险转移后参与主体之间违约行为发生可能性,对于PPP项目稳健推行意义重大。本文通过研究PPP项目风险转移之后,参与双方行为的博弈思考,探索减少PPP项目违约风险发生的相关策略。
二、PPP项目参与者风险转移相关后果分析
在公私合营PPP项目中,政府参与方与私人参与方是交易市场中风险转移的互动博弈者。政府参与者选择以PPP模式对项目开展建设,希望将项目可能发生的一系列风险有效转移给私人参与方,这样可以保证政府参与者减少许多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私人参与者在接受项目邀约并且成功参与到项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可能被转嫁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一)PPP项目风险转移负面影响分析
一方面,在PPP项目运营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信息获得不对称的可能性,政府参与者作为宏观政策的制定者,其对于PPP项目各种风险信息的获得,比私人部门更加有利。这将导致交易双方项目运营目的容易出现偏离,特别是会导致项目最终结果与项目发展目标形成错位。比如属于弱质产业链条上的PPP项目,其各方面受外界因素影响程度较高、范围较广,尤其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的一些新兴产业,其可能遭遇的风险性更高。对这样的项目展开PPP模式运营,政府参与者与私人参与者之间,如果出现项目经营状况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部门可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对风险较大项目进行转移;或者某些弱质产业链上的PPP项目交易价格如果仍然参照社会其他产业PPP项目平均盈利水平确定交易定价,会造成私人参与者投资效益缺失。私人参与方会选择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提前做出判断,对该PPP项目提供低效率运营建设,导致高效率项目被挤出,最终影响整个PPP项目的运营与发展。
另一方面,如果政府参与者为了尽快将风险转移,会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故意降低对私人参与者的审核要求动机,同时也会降低项目成立后对私人参与方的监督意愿。政府部门之所以选择对项目监督是为了避免可能的风险导致其自身蒙受损失,如果政府部门可以将风险转移出去,不再承担该项目的风险,可以说其失去对项目交易方进行监督的动力;私人参与者在项目交易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时就需要对转移的风险提前进行约束,对于PPP项目交易而言,应该明确限定某些不可抗风险的分担条件,并在合作协议中增加相应条款,如果忽视这个问题,那么私人参与者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实际承受风险会明显高于预期。私人参与者选择违约的概率增大。
因此,对于PPP项目交易双方在风险转移问题上不能盲目,无论政府部门或是私人部门都应该在明确项目风险的基础上展开合作,进行必要的相互监督,确保项目稳定推进。
(二)PPP项目风险转移后参与主体策略选择博弈模型
对于PPP项目风险转移后交易双方策略选择,政府参与者与私人参与者是这场博弈具体对手,可以选择建立具体模型开展分析。
首先,对该博弈展开假设:1.博弈双方都是理性交易者,私人参与者的交易策略为(违约/履约),政府参与者的交易策略为(监管/不监管),博弈双方会根据自己最大化来决定采取何种策略;2.项目博弈对象对各自对手的交易策略充分了解,但双方都以争取自身效用最大化为交易目的,所以选择互相不合作,因此该博弈定义为完全信息条件下的不合作博弈;3.对于私人参与者而言,如果其选择主动履约,那么无论政府参与方在风险转移后是否进行监督,其必将获得规定的补贴额。但是如果私人参与者一旦选择放弃履约,那么其无法获得额外收益,同时需要对政府参与者进行赔偿;而对于政府参与者,如果对项目进行监管,会产生一定的成本支出,比如:时间、金钱、精力等,所以政府參与者会在衡量其预期最佳收益的前提下,对PPP项目展开一定概率的监管筛选。若私人参与者选择对项目违约,而政府参与者同时选择不监管,那么必然引起政府参与者相关收益的损失,具体内容见表1。
在表1描述中,K代表政府参与者的在该项目中的预期收益;I代表在项目风险转移后私人参与者选择违约行为需要支付的赔偿金,如:罚金、企业信用等级下降等;S代表私人部门在选择违约之后可能获得的不当得利,如:经济上的利益或心理上的满足,J代表政府参与者进行监管产生的费用;T代表私人部门由于不可抗风险选择违约导致的政府参与者的利益损失,比如:机会损失;N代表私人参与者选择履约可获得的预期收益。
需要界定的前提条件为:J+T
在这个假设前提下,上述博弈过程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用θ表示政府参与方对项目进行监管的概率,γ表示私人参与者违约发生的可能概率,那么1-θ可以表示政府参与者不监管的概率,用1-γ表示私人参与者选择履约的可能概率。πG,πT分别表示政府参与者与私人参与者的期望效用函数,以此求得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解。
三、PPP项目参与者风险转移后博弈均衡分析
(一)PPP项目参与者纯策略博弈的均衡分析
在PPP项目风险转移后,可以有以下几种达到均衡的纯策略。
第一、政府参与者转移风险选择监管,私人参与者主动履约。这种情况之下,由于私人参与者的主动性强,因此政府参与者会逐渐放松监管,最终彻底放弃监管,这种并不是一种均衡状态。
第二、政府参与者风险转移后启用监管模式,但是最终私人参与者因为无法承受过高的项目风险依然选择违约。这种情况下,要此策略达到均衡的条件是,私人参与者选择违约的不当得利高于正常履约的实际收益,即:-S-I>N,K+I+S-J-T>K-T,均衡是最不占优的,应该加强对私人参与者违约行为的处罚,提高赔偿金,增强监管力度。
第三、政府参与者风险转移后选择不监管态度,私人參与者选择自动履约,这是最理想的状态。该策略达到均衡的条件是N+S 第四、政府参与者在风险转移后选择不监管模式,私人部门在遭受风险的情况下选择违约。此策略若均衡,需要满足条件:N+S>N,K-Y>K+I+S-J-T,即S>0,I+S>J。其中:S>0说明私人参与者如果正常选择履约,由于过高的风险带来损失使得最终收益低于选择违约所得到的最终不当得利。政府参与者也因为监管所需成本支出较高,甚至可能高于从私人部门获得的赔偿金,使其损失更大,故选择放弃监管;I+S>J说明政府参与者选择对项目的监管,就必须提高监管完成后的激励政策(I+S),对政府参与者没有有效监管导致的损失进行处罚,控制监管过程中的成本支出。 (二)PPP项目参与者混合策略均衡分析 对于PPP项目出现不可抗力风险后的参与主体博弈,通常会出现“选择监管→主动履约→放弃监管→选择违约→选择监管”的过程中,那么,可以根据前一节分析的博弈模型对政府参与者与私人参与者的最占优行为进行针对性分析。 1.政府参与者最占优博弈分析 根据前一节所述,政府参与者预期效用函数为: 选择对πG求微分,令其为0,可以得到:γ*=J/(I+S),从经济学上可解释为:在项目风险转移后的推进的过程,私人参与者以低于γ*的概率选择对项目违约不作为,那么政府参与者对该PPP项目不监管的效用将大于监管的效用,此时对于政府参与者而言,最占优策略应该是选择不监管;反之,如果私人参与者选择对项目违约的概率高于γ*时,那么,政府参与者最占优策略应该是选择监管;当私人参与者选择对项目违约的概率为γ*时,那么对政府参与者而言,效用相同,无策略选择必要。 政府参与者纳什均衡与其自身对项目监管成本J、私人参与者对项目违约可获得的不当得利S、私人参与者因为违约而需要支付的赔偿金I有直接关系。政府参与者对项目后期的监管支出越高,私人参与者的违约可能性就越高;但是私人参与者违约所要支付的赔偿金越高以及不当得利越多,其选择违约的可能性将显著下降。可以理解为:私人参与者不当得利越多,政府参与者进行监管的概率越大,私人参与者被查处的概率越高,所要支付的赔偿金越多,因此私人参与者选择放弃违约。 2.私人参与者最占优博弈分析 根据前一节所述,私人参与者预期效用函数为: 同样选择对πT求微分,令其为0,可以得到:θ*=S/(2S+I+T),从经济学上可解释为:如果政府参与者对项目进行监管的概率低于θ*时,私人参与者会对项目选择违约;但是若政府参与者对项目的监管概率高于θ*时,私人参与者的最佳策略是对项目主动履约;若政府参与者对项目的监督概率为θ*时,那么私人部门无论选择是否履约都没有差异。 四、防范PPP项目风险转移后不利后果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项目准入阶段规范性 中央政府必须从PPP项目引导阶段开始规范性审核,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界定市场准入条件,设立范围更全、更广的PPP项目招标体系,引入更多符合项目条件的私人民间资本进入,打开项目推广渠道,实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项目准入阶段要增强选拔的透明性与公开度,对参与交易的PPP资源项目进行严格审核,保证项目真正具备可持续运营潜力。 (二) 调动私人参与者主动监管意识 对于在PPP项目风险转移后,参与主体之间最占优均衡是:政府参与者不监管且私人参与者主动履约;相对占优的均衡是:政府参与者选择监管而私人参与者也选择主动履约,但这种状态几乎无法实现;其他两种不占优均衡应该尽量避免:政府参与者在监管的模式下依然出现私人参与者违约行为,以及政府参与者不进行监管,私人部门同时违约,这两种情况的危害最大。 (三)提高失信惩戒力度 中央政府可制定与完善对PPP项目参与者失信行为的惩戒制度,明确契约双方风险范围。在项目合同签订之初,加强项目各阶段风险识别力度,根据对风险的预算设置不当得利与违约危险发生的标准,确定具体违约金的范围。主动完成项目的企业可以获得相应奖励金;反之一旦出现项目推进受阻的情况,立即进行止损操作,并且收取违约金,将不利因素导致的损失最小化。 参考文献: [1]何涛,赵国杰.基于随机合作博弈模型的PPP项目风险分担[J].系统工程,2011(04). [2]周正祥,张秀芳,张平.新常态下PPP模式应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软科学,2015(09). [3]朱向东,肖翔,征娜.基于三方博弈模型的轨道交通PPP项目风险分担研究[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2013(02). [4]吴艳霞,王雷,殷仲民.基于投资方角度的项目融资风险分配研究[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6(02). [5]姚萍.英国PFI政策引入林业第三产业实践性探索[J].现代商业,2011(32). [6]魏娜,刘昌乾.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及实现机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5(01). [7]贾康,孙洁.公私伙伴关系(PPP)的概念、起源、特征、功能[J].财政研究,2009(10). [8]Michae,Spackman.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Lessons from the British Approach[J].Economic System,2012(03). [9]Zaato J J,Hudon P A. Govemance Lessons from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Examining two cases in the Greater Ottawa Region[J].Commonwealth Journal of Local Governance,2015(16). (作者单位: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