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以产业融合理论为视角,从互联网与养老服务的融点、融合动力机制及融合过程三方面分析了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的实现机理,并运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对互联网与养老服务的融合水平进行测度,结果显示中国互联网产业与养老服务产业融合度低至0.611 592,低于融合平均水平,仅高于农林牧副渔业,印证了我国互联网产业与养老服务产业融合仍处于初级阶段的事实。两大产业融合的困境源自养老需求、企业利益、技术创新及产业环境四个方面的掣肘,因此应从供需两侧、技术助推力及产业环境方面进行改革,才能实现互联网与养老服务的深度融合。
关键词 互联网;大数据;养老服务;产业融合;灰色关联分析
[中图分类号] D66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19)07-0073-08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家庭养老功能却不断弱化,中国家庭呈现小型化及空巢化特征,再加上社会转型加速、城镇化的持续推进,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急剧增长,中国传统养老服务体系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解决养老供需矛盾、创新养老服务体系刻不容缓。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的过程也是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时期,人类社会进入了移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注重开放、平等、协作和共享,通过打通虚拟实体、打破时空约束等机制在规模和范围上实现交易双方的经济效应。互联网改变了交易场所、拓展了交易时间、丰富了交易品类、加快了交易速度、减少了中间环节,互联网对社会各方面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1]。2017年2月20日,工信部、民政部和国家卫计委印发了《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为破解养老供需矛盾,探索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指明了方向。
诸多学者对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进行了研究,研究内容大概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研究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的必要性。潘峰、宋峰[2](2015)从现有社区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互联网技术与养老深度融合,可以改变信息交流传递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互联网+社区养老”可以解决现有社区养老存在的问题;睢党臣、彭庆超[3](2016)重点分析了“互联网+”给居家养老服务所带来的机遇;朱海龙[4](2016)提出智慧养老作为一种全新的探索,有助于消除中国劳动力人口缺失带来的风险,可以最大程度的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提高养老效率,增强老年人的主体性。第二类是研究互联网如何与养老服务融合。翁列恩等[5](2013)在对杭州上城区居家服务创新进行经验总结和绩效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居家养老集成化、信息化和标准化过程中需要强化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席恒等[6](2014)探讨了如何将物联网作用于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应用模式;郝涛、徐宏[7](2016)提出在互联网大背景下,应积极构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老年残疾人养老服务社会支持体系;郭丽娜等[8](2016)提出构建O2O模式的养老服务供需平台,实现养老服务真正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睢党臣、彭庆超[9](2018)以“互联网+”与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深度融合为切入点,对“互联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如何构建进行了深入探讨。第三类是研究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的瓶颈问题。张丽雅、宋晓阳[10](2015)提出發展智慧养老是养老领域的一场革命,但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业中的应用仍然存在养老服务资源地区分布不均、优质智慧养老项目收益覆盖面窄、养老服务信息化标准缺失等问题;于潇、孙悦[11](2017)提出“互联网+养老”模式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但是现实中也面临很多困境,并针对困境提出破解之道;耿永志、王晓波[12](2017)认为“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在信息、成本、效率、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是也存在投资大、回收期长等劣势,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投资异化”的风险,面临老年人互联网使用障碍、市场融合度低等困境,并提出针对性的策略;林瑜胜[13](2017)重点分析了虚拟养老院所遭遇的财政支出压力大、市场主体参与意向低等“瓶颈”制约,并围绕服务社会化水平提升,提出“瓶颈”破解之策。
通过梳理文献可知,以往的研究呈现以下两个特点:第一是研究方法多采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较少;第二是研究内容聚焦于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的前景、困境与实施方案,关于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的实现机理却鲜有提及。要实现互联网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有必要对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机理做出分析,并对其融合水平做出科学测度,这样才能对症下药,提升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水平,改善养老服务现状,解决养老服务供求矛盾,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给社会经济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二、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的实现机理
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的实现机理,指的是互联网与养老服务如何由两个边界清晰的产业逐步过渡为边界模糊并最终形成全新独立业态的整个过程及在融合过程中各要素的内在工作方式及运行规则。其可分解为三个部分,即互联网与养老服务的融点、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的动力机制及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过程。互联网与养老服务的融点,是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的入口,是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能够融合的必要条件;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的动力机制,反映的是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过程中各驱动因素相互作用的整体过程;互联网与养老服务的融合过程,反映的是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从分立到融合的动态演变过程,回答了互联网与养老服务怎么融合的问题。
(一)互联网与养老服务的融点分析
互联网与养老服务的融点,指的是互联网和养老服务两个产业间共生共融、互动共进的联结。两个产业只有存在共融之处,才能实现产业间的深度融合,这是由分立走向融合的前提条件,是实现融合的入口。互联网产业注重开放、平等、协作和共享,能够通过信息、通信和技术打通虚拟实体、打破时空约束,实现实时交互、资源共享,有助于减弱信息的不对称性,降低交易成本,尊重个性化需求,具有较强的产业渗透力。养老服务产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服务行业,但目前养老服务产业面临供需不匹配、便捷性灵活性差、服务项目少、服务质量难以衡量等问题。从养老服务产业来看,与互联网的融合,能够充分发挥互联网在信息交换、处理、存储及数据挖掘等方面的优势,有助于解决养老服务信息交流不畅、供需不匹配、资源配置不合理、管理效率低等问题;从互联网产业来看,抓住了养老产业,就等于拥有了一个巨大的产业发展空间。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产业与养老服务产业之间是相得益彰、相互融合、共同繁荣的。
不仅如此,互联网产业与养老服务产业还是互动共进的。互联网产业对养老产业具有促进作用,互联网通过渗透效应,可以改变养老服务产业多痛点、低效率的现状,提升养老服务品质,与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可拓宽互联网产业的应用领域,扩大互联网产业的规模,提升互联网产业效益,两大产业的融合,可以提升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产业的附加值,是双赢的结果。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之间共生共融、互动共进的特性,为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产业的融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是实现产业融合的必要条件。
(二)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产业融合的动力机制
赵钰等[14](2015)认为产业融合是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业规制放松、需求结构升级等多因素之间互动的结果。叶宋忠提出现代科技的创新、老年人需求的升级、高度的产业关联、规制的放松等因素的推动下,产生了养老产业融合[15];巫德富提出市场需求的驱动力、供应整合的推动力、政策拉动的拉动力促使养老产业融合[16];邵其会提出对范围经济的追求、技术创新、老年市场消费需求的多样性和养老模式的变化、政府的鼓励政策是养老产业融合的原因[17]。综合以上研究成果得出,影响互联网与养老产业融合发展的动因主要包括:养老需求的变化、养老企业利益的追逐、技术创新与产业环境,如图1所示。
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养老服务需求与企业对利益的追逐是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产业融合的原动力,是互联网产业与养老服务产业实现融合的根本原因。随着人口老龄化与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养老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原有的养老服务体系在数量上、质量上和结构上都无法满足老人的需求,供需严重不匹配,亟需企业做出调整和创新。矛盾意味着商机,企业为获取更加丰厚的利润,面对养老服务市场的缺口,企业将加速整合优势资源,抓住机遇,推动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产业的融合,改变传统养老服务产业信息不对称、效率低下的态势,两个分立的产业在企业共同利益的驱动下,进行充分交叉与渗透,新型业态出现。技术的创新是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产业融合的助动力,科技的进步,为融合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外部条件,智能养老平台的建设,数据的收集、存储与挖掘,手腕式血压计、GPS定位仪、娱乐传感器等设备的使用,都离不开技术的进步,技术的创新促使了融合的产生,为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产业的融合注入了新的元素与功能,是渗透与融合所必不可缺少的助推力。日益优化的产业环境是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产业融合的支撑力,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的政策文件,创造了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国务院于2015年7月4日印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又于2016年6月24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2月20日,工信部、民政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这些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家支持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产业融合的立场,为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产业融合提供了良好的保证。
互联网与养老产业的融合是养老需求、企业利益、技术创新、产业环境等各要素综合作用下的结果,互联网与养老产业融合的动力机制解释了各要素在融合过程中是如何工作与运行的,是互联网与养老产业融合实现机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产业的融合过程
产业融合是由于技术进步和管制放松,改变了原有产业企业之间的竞争合作关系,从而导致产业界限的模糊化,甚至于重划产业界限[18](植草益,2001)。互联网产业与养老产业的融合是以市场需求为主线形成的产业融合[19],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互联网产业与养老服务产业从供给到需求都是不相关的,两个产业有着清晰的产业边界,两个产业面向的是不同的消费者和市场,提供不同功能和特征的服务和产品,两个产业间几乎不存在可替代性;第二阶段,互联网产业与养老服务产业在市场需求的作用下,某些有市场洞察力的企业,及时发现养老服务供需之间存在的缺口,利用创新科技打破产业原有的边界,延伸或渗透到对方的产业活动空间中,产业边界、市场结构和公司行为发生变化,产业间开始出现融合;第三阶段,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产业的技术或产品出现相关性,并且市场开始稳定化,这个阶段两个产业已经经过了整合、重组与创新,形成新的价值链和业务流程,实现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三、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水平测度
(一)测度模型的选择
产业融合的程度决定了对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的影响程度,因此对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水平进行测度是十分重要的。但由于产业融合度量的实际困难性,目前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产业融合度测算指标体系[20],常用的方法有专利数据法、赫芬达尔指数测算法、AHP-模糊综合评价法及灰色关联分析法等。
专利数据法,又称产业专利系数测量法,目的是通过计量经济方法中的相关系数来分析两产业间的融合度,Fai(2001)和Curran(2010)先后通过专利数据法检验产业之间的融合度。专利数据法要通过计算各行业专利与总专利数之比构建产业间融合度的相关系数矩阵,而我国专利统计并没有根据产业进行分类,數据获取难度非常大。
赫芬达尔指数测算法通过计算某个企业在某一产业领域被授权的技术专利个数与某企业在N个产业的专利授予总量之比平方,然后把涉及到的N个产业的计算结果相加,以此来反映产业间的融合程度,得出的结果越小,技术融合程度越高。我国有学者将赫芬达尔指数测算法用于农业产业融合及互联网与传统零售业融合过程中,在研究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水平测度时,缺乏大型的具有代表性企业,具有一定缺陷性。
AHP-模糊综合评价法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先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因素集,明确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权重,然后在层次法的基础上进行模糊综合评判,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能够提出准确客观的度量产业融合度的测度指标体系,但是目前难以完整获取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产业产值的详细数据,所以这个方法并不具有优势。
灰色关联分析法源自灰色系统理论。灰色系统是指部分信息已知而部分信息未知的系统,灰色系统理论所要考察和研究的是信息不完备的系统,通过已知信息来研究和预测未知领域从而达到了解整个系统的目的。因此灰色关联分析法对数据要求不高,这对于我国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产业详细数据比较难以获得的情况,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灰色关联分析法是一种多因素统计分析方法,它以各因素的样本数据为依据用灰色关联度来描述因素间关系的强弱、大小和次序,如果样本数据反映出两个因素变化态势基本一致,则关联度较大;反之,关联度较小。灰色关联度代表产业指标的接近程度,产业指标的接近程度反映产业之间的影响程度,其可以反映产业融合度,这说明灰色关联度越大,融合度越高[20]。由此可见,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测度选择灰色关联方法是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的。
(二)实证分析
1.指标选取
灰色关联分析法,所要考察和研究的就是信息不完备的系统,并非原始数据越完整,计算结果就越稳定,再加上养老服务产业规模无法得到来自于官方的准确数据,文中采用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替代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并选取2010~2015年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Y)与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X1)作为原始数据,同时引入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关系较为密切的文化、体育、娱乐业增加值(X2)、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X3)、金融业增加值(X4)、教育业增加值(X5)、制造业增加值(X6)、农林牧副渔业增加值(X7)作为对照数据(见表1)。数据均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和《中国统计年鉴》。
2.数据无量纲化处理
灰色系统中,各因素的意义和标准都是不同的,为增强因素之间的可比性,需对原始数据采用初值法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具体来讲就是把表1中各列的原始数据按照行次分别除以第一列的数据,使原始数据得以标准化。数据无量纲化处理结果见表2。
3.计算各序列的级差绝对值
计算各序列的级差绝对值指的是用无量纲化后的因变量数据Y(t)与自变量数据Xi(t)相减后取绝对值,并找出最大值和最小值,由表3中可以发现最大值为0.862 59,最小值为0。再从各组比较序列的级差中选取最大值、最小值:maxmax|?驻it|=0.862 59,minmin|?驻it|=0
4.计算关联系数
关联系数反映比较序列与参考序列之间的接近程度,关联系数越大说明比较序列与参考序列关联程度越高,反之亦然。关联系数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5.计算关联度
6.关联度排序
根据关联度计算结果,我国互联网产业与养老服务产业及相关产业的灰色关联度由小到大排序为X7 (三)结果分析 通过灰色关联分析方法,可以得知,互联网产业与养老服务产业的融合度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这印证了目前我国互联网产业与养老服务产业融合仍处于初级阶段的事实,尽管互联网产业与养老服务产业的融合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要实现智慧养老,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四、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的困境分析 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是养老需求、企业利益、产业环境与技术创新综合作用下的结果,从灰色关联分析的结果来看,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产业融合度较低,从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往往覆盖的是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高龄、“三无”等政府购买服务的特殊老人[21],互联网与养老服务在深度融合的道路上面临养老需求、企业利益、产业环境与技术创新四方面的掣肘。 (一)有效养老需求不足 老龄化与少子化导致潜在养老服务需求大幅增长,但是作为需求方的广大老年人却存在着对智能设备使用率与接受率不高的问题[11],大部分老年人对网络及现代化手段感到陌生,经常上网的老年人所占比例仅为5%,城镇老年人也仅为9.1%[22],对相关养老服务的知晓率和使用率非常低[12],老年人对社区和商家免费提供的一些智能设备的兴趣度不高,这导致许多智能设备根本无法收集到老年人的基础健康信息。 除此之外,老年人“重积累、轻消费,重子孙、轻自身,重物质生存、轻精神享受”消费观念根深蒂固[21],再加上老年人经济条件有限,消费能力较低,无法形成有效需求。可穿戴技术能够捕捉并收集老人详细的个人信息,但目前信息安全情况堪忧,老人本就对自己不熟悉的事物接受困难,再加上对安全的顾虑,就更加望而却步了。 (二)企业融合动力不足 传统养老产业具有投入大、投资回报期长、盈利水平低的特征[13],对盈利风险的担忧影响社会资本流入“互联网+养老服务”产业的速度;互联网与养老服务的融合是在传统养老服务面临弊端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其融合所带来的正效应是否能够弥补传统养老服务的负效应,尚不具确定性,且缺乏成熟的“互联网+养老服务”实践案例,这导致企业进行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的驱动力下降;企业为攫取暴利,通常打著“互联网+养老服务”的旗号,实则利用政府政策进行其他产业投资,而推行“互联网+养老服务”的良好初衷最终变成了“形象工程”。 (三)技术助推力不强 不可否认,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商业、金融等领域发展已较为成熟,但是在养老服务领域,仍存在智能产品类型单一、设备供需不匹配、缺乏信息互通等问题,信息的碎片化导致云计算的功能无法得到充分的运用,数据挖掘和数据管理能力不足,大数据的驱动功能也不能有效发挥,只有内部数据交换畅通、资源互补、平台间充分对接才能扩大共享数据,增强大数据驱动养老服务的能力。除此之外,信息安全问题也存在较大隐忧,可穿戴设备所收集的老人们的生活方式、健康、位置等个人日常生活信息一旦泄露,将会引发老人对智能设备的不信任,信任感一旦缺失,再重新建立难上加难。如何保证信息安全,如何进行正确的隐私控制,这是技术上需要确保的事情。 (四)制度与政策缺位 为了鼓励养老服务业和智慧养老的发展,全国及各省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性政策文件。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民间资本进入、“互联网+养老”、用地、养老服务补贴、人才培养、税费优惠、金融支持等各方面提出了相应配套政策,但大多都是以“通知”“意见”等形式分散在各政策文件中,其指导作用有限,实践性不强,一些具体的鼓励性政策也因执行不利打了折扣,政策落地效果亟待提升。制度与政策的缺位,使得互联网与养老服务的融合呈现“碎片化”“重叠化”“混乱化”态势发展,没有建立起互联网技术上的产业链条,各环节没有形成有机统一的产业发展模式,反而呈现“割据式”“交叉式”的发展,这对互联网与养老服务的深度融合产生了极大的阻滞。 五、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的提升路径 通过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动力机制的分析来看,要促进互联网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首先要提升融合的原动力,进行供需两侧改革;其次要从技术上助推产业间渗透与融合;除此以外,也不可忽视产业环境的条件性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提供良好的支持。 (一)促使老人潜在消费需求向有效消费需求转化 要促使老人潜在消费需求向有效消费需求转化,需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转变老人消费观念。老年人长期养成的消费观念,短时间得以改变比较困难,但是老人是愿意为健康进行买单的,无法接受“互联网+养老服务”的原因在于不信任,所以解决的重点在于让老人明白“互联网+养老服务”可以改善其养老状况,有利于老人身体健康,可以丰富老年精神生活,这需要各方力量广泛宣传“互联网+养老服务”,让老人通过案例、接触、试用等手段感受“互联网+养老服务”的优势;除此之外,还要针对老人的家人和子女进行广泛宣传,中国自古以来“百善孝为先”,子女接受“互联网+养老服务”,将有效从“需求侧”推动互联网与养老服务的融合。第二,提高老年人消费能力。要改变老年人消费能力不足的问题,就需要从养老保障、孝观念、财政补贴等方面进行努力。第三,提高老年人智能设备使用率与接受率。要实现这样的目标,要从产品开发、宣传、推广、使用等方面入手。开发智能设备时,要根据老人使用特性,简化操作程序,从源头上降低使用的障碍;宣传过程中,要对老人进行深入调查,了解老人的信任渠道,通过这些渠道让老人明白现代社会居家智能设备能够高效、便捷照护老年人,有利于老人养老状况改善;推广智能化产品时,由商家进行推销是不明智的,这种“闯入式”的方式会让老年人有一种不安全感,而应该通过政府、社区、养老机构等老人较信任的平台先帮助老人线下演示或无偿试用,让老人真切的感受到产品的好处,并从内心产生欲望愿意学习,把潜在的有效需求得以有效释放;使用过程中,由社区等平台设置专门人员进行智能产品辅导,这种逐步“嵌入式”模式,能够激发老人的主动性和探索欲,可有效解决智能设备的使用和接受问题。 (二)突出市场培育,完善商业服务 只有互联网与养老服务的融合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企业才会不遗余力的继续促进产业间的渗透,新型业态才会出现并更加成熟。目前企业尚处在观望期,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要促进“互联网+养老服务”成功案例的培育与推广,让企业看到互联网带来的正效益可以弥补传统养老服务所产生的负效益,可以有效改变传统养老产业回收期长、收益率低的状况,让观望中的企业看到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带来的曙光。 为避免“投资异化”,有效降低以“互联网+养老服务”为名义,实则从事其他产业的运营,政府要加大监督和识别,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养老服务是准公共产品[23],政府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要发挥“引导者”和“监督者”的作用,从经营主体的选择、经营过程的实施到经营效果的评价,都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要促进社会资本流入“互联网+养老服务”产业速度,还需要政府降低养老服务行业的进入壁垒,通过创造良好的产业环境,激励民间资本关注“互联网+养老服务”,并通过土地、财税、购买服务等政策,进一步提高资本进入意愿。 (三)加大技术创新,为融合提供技术支撑 加大技术创新,首先要充分了解老人养老需求,这依赖于深入的养老调查,这种情况下智能产品的开发才能有方向,才能不仅仅注重老人生活需求,精神需求也能得到有效关注;其次注重开发与各调度中心实现信息互通的智能设备开发,只有这样老人健康等数据才能得到收集,才能为充分发挥云计算数据挖掘的作用提供基础;第三,各调度中心间要能充分实现对接,相互对接的调度中心就形成了“互联网+养老”的产业链条,能够极大了促进共享数据的使用,大数据驱动功能也能得以大大提升;第四,从政策上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产品的开发,尤其是通用型智能设备的开发[11]。 (四)进行制度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一,良好的产业环境离不开有效的制度保障,“互联网+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指导性、可实践性、系统性亟待增强,包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民间资本进入、“互联网+养老”、用地、养老服务补贴、人才培养、税费优惠、金融支持等各方面。第二,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要到位,要确保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第三政府要促进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从“碎片化”到“整体化”,要引导搭建覆盖地区的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其他小型、社区养老服務信息平台要作为子平台的形式涵盖在地区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之中[23],这有利于改变“割据式”“混乱式”的局面,有助于数据共享,有助于平台的深度连接,有助于互联网与养老服务的深度融合。第四,良好的产业环境,还有建立有效的风险预防机制和责任监督机制,这有助于确保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有助于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的长远发展。 六、结 语 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产业融合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通过灰色关联分析方法研究发现,我国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产业融合水平仍然较低,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的道路仍需艰难跋涉。以产业融合理论的视角分析发现,互联网与养老服务融合的困境源于养老需求、企业利益、技术创新和产业环境四个方面掣肘。因此,要实现互联网与养老服务产业深度融合,要从需求侧、供给侧、技术、产业环境四方面着手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1] 李海舰,田跃新,李文杰.互联网思维与传统企业再造[J].中国工业经济,2014(10):13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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