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云霄
[关键词]国族想象 部族自治 潘查希拉
“潘查希拉是我们的灵魂,是国家存在的证明,加查马达大学团结起来,共同兴建我们的群岛。”
伴随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不同岛屿、部族、信仰的数千名新生的激情和自豪,在印尼加查马达大学的开学典礼上,这一口号响彻云霄,其所宣示的一方面是亨廷顿所言的“国民特性”危机的一个现代表征,[1]另一方面是印尼从先天的地理条件、文化传统与殖民历史中探索将部族国家转变为民族国家的一个片段。这一探索所立足的核心观念便是“潘查希拉”——其在现代印尼建国宪法中被表述为:信仰神道、正义和文明的人道主义、印尼的团结统一、在代议制和协商制指导下的民主和为全体印尼人民实现社会正义。
从天然民族的视角来看,印尼受到“千岛之国”的地理环境制约,缺乏统一的文化与传统。受此影响,在现代主权政治的大门前,印尼更多表现为一个“部族”国家。[2]更为复杂的是,长期分裂的历史条件与殖民统治的冲击,使得印尼社会形成了碎片化的岛屿与部族、爪哇主岛与外岛、多元宗教、原住民与移民之间的结构性冲突。如何应对这些错综复杂的族群关系,合理构建统一的族群认同,是印尼乃至所有东南亚国家在后殖民时代普遍面临的困境。
文化民族主义的早期探索
印尼的上百个部族具有各自的文化和传统特征,生活在各自独立的区域内,依循自然形成的“习惯法”而不受打扰。不同部族在建国以前已经拥有了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比如亚齐由部族封建主乌略巴朗享有实质的治理权,苏丹仅具有形式上的统治权。荷兰殖民者的到来并没有打破其原有的权力结构,反而是在20世纪初,荷兰人开始关注到“习惯”(adat)[3]在印尼传统权力结构中的法律意义,将印尼分为19个习惯法的区域(见表1)。这导致碎片化的地理与民族特征在殖民时期进一步加剧。
早期印尼民族主义者认识到,碎片化的部族现状构成了印尼统一的最大障碍,因此,印尼统一民族认同的建构将不仅在于地理或历史,还在于一种印尼人共有的统一文化。在理念层面,1928年,印尼第二届全国青年大会发布了举世闻名的“青年誓言”,提出“我们印尼的儿女,只承认一个民族—印尼民族;我们印尼的儿女,只承认一个祖国—印尼祖国;我们印尼的儿女,只承认一种语言—印尼语”。这一誓言构成了印尼在民族主义浪潮中抵抗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的思想基础,第一次让广阔的荷兰殖民疆土内的人们以统一的思想基础聚合,构建出全新的统一身份标识。在实践层面,这些文化民族主义者力图通过早期的民族主义刊物,如《新诗人》,“构建、组织和发展一个全新的文化,一个属于统一的印尼的文化”。[5]
但是,早期的文化民族主義者大多来自经济、文化发达的爪哇主岛,其“一个民族”的文化构想有着深刻的爪哇烙印,将大量散居于主岛之外的部族排除在文化想象之外,忽视了其他部族的文化、习惯特征。而爪哇岛之所以能成为现代印尼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不仅是因为其地理位置与人口规模,还肇始于荷兰殖民治理的政治需要。1619年荷兰首先占领巴达维亚(今雅加达),并将势力范围迅速扩展至爪哇岛。困于治理成本,荷兰只对资源相对集中的爪哇部分地区实行直接统治,对于后续陆续征服的外岛,则通过协议的方式委托各部族族长或宗教领袖间接统治。殖民时期,政治、经济、教育等资源逐渐汇聚至爪哇,形成了主岛与外岛的区别。[6]例如,荷兰在巴达维亚建立的高等教育机构成为了外岛受教育人士的憧憬之处,形成安德森所言的面向首都的“朝圣”体系。[7]与之相对应的是,从独立初期到21世纪初,以亚齐、西伊里安为代表的地方分离势力一直都是印尼中央政府面临的难题。
针对爪哇岛部族与外岛部族之间的冲突,后期的文化民族主义者有意识地淡化爪哇的主体性。例如,语言是文化的载体。作为殖民中心的爪哇岛使用的爪哇语是当时使用范围最为广泛的语言,却并未确定为国家统一语言,这主要是为了淡化爪哇人的中心地位,寻求外岛人员的认同。之后,1945年的印尼建国宪法第36条确立了印尼语作为统一国家语言的正式地位。2009年第24号法案更是在法律上将印尼语作为“统一的国家身份和民族自豪感的标志,是跨区域和跨文化交流的媒体”。[8]
“潘查希拉”:历史与政治中寻求国族观念的共识
随着日本在二战中逐渐败退,以及印尼民族主义运动的蓬勃发展,“潘查希拉”作为印尼国族观念的核心逐渐形成并得到不断发展,其中关键的历史节点是1945年召开的印尼制宪会议“独立准备调查委员会”。这次会议的主题覆盖了国家建立的基本问题,成员来自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有机的民族主义、激进民族主义和伊斯兰民族主义这四大印尼民族主义流派。
在这次会议上,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代表穆罕默德·亚明阐释了最初的“潘查希拉”原则:“统一的民族”、“人道主义”、“神道”、“协商制”、“代表制”、“理性主义”和“人民福利”。[9]这一思路仍然是西方主导的立宪建国模式的延续,当时的民族主义者试图通过一些“中性”的法律原则来整合碎片化的部族关系。但由于原有爪哇岛主体与外岛之争,其方案更多是建立一个经过代表制进一步强化的爪哇岛主体政治秩序。
苏多摩作为有机民族主义的核心人物,师承习惯法的创始人沃伦霍芬,认为应该在印尼习惯法的基础上建立等级分明的统一国家—国家是将不同阶层的公民有机整合的共同体,不同阶层的人们各司其职,和谐相处,继承习惯法中已经形成的传统的宪政秩序。[10]换言之,有机民族主义汲取了原荷兰联邦共和国的另一部分精髓,即保留原有各部族和地方的自治。其逻辑乃是在部族基础上建立共和国,将族群问题转变为共和国内部的阶级问题,并通过福利国家建设将其消解。
这次会议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激进民族主义代表(后被称为“印尼国父”)的苏加诺,着重阐述了“独立的印尼国家的世界观”,并将这个世界观具体化为五项基本原则:“印尼的民族主义”、“国际主义或人道”、“协商制或民主”、“社会繁荣”,以及“在信仰神道的基础上来建立独立的印尼”,即 “潘查希拉”的雏形。[11]苏加诺的理念实质上是对印尼各类结构性冲突的大协调,其倡导的“印尼的民族主义”具有两重含义,一是承认当时民族主义与民族自决的价值,尊重各部族的传统文化与习惯法;二是强调印尼民族的重要性,解决部族碎片化问题。在确立了国族的基础上,“潘查希拉”才得以吸收各民族主义流派的利益与立场,完成政治妥协,最终形成印尼的国族观念。
如同“中华民族”的概念一样,印尼民族也是包括“潘查希拉”整个概念在内的主导型观念集合,[12]如公民的平等身份,历史上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信仰的特殊性,以及在现代共和国体中的同一性及其共同的历史命运。此外,在民族的历史叙事上,“潘查希拉”为各部族寻找了一个共同的祖先,以解决主岛与外岛的部族冲突。具体来说,尽管在荷兰殖民者到达印尼的疆土以前,印尼的疆域分崩离析,被或大或小的不同王国分裂割据,但在苏加诺看来,印尼的历史上也曾出现过疆域范围广阔,甚至超过现有版图的室利佛逝王国和麻喏巴歇王国两个“民族国家”,而“只有包括整个印尼领土才能算是民族国家”。[13]在这样一种叙事谱系中,“潘查希拉”构成了印尼多元传统、文化与宗教的最大公约数,并作为一种神圣价值在国家各项制度的运行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如麻喏巴歇时期,印度教、佛教以及二者分流出的不同流派,与其他形式的传统都能够在统一的国家中和谐共存,正体现出了“潘查希拉”所具有的价值。[14]现代印尼的国旗采用同样来自麻喏巴歇王国的“红白旗”,也是为了宣示印尼民族历史上的统一。
在印尼争取独立的过程中,除了寻求建立西式民主世俗国家的民族主义者以外,还有一股伊斯兰民族主义浪潮,试图在印尼建立伊斯兰宗教国,其政教理想集中表达在《雅加达宪章》中,[15]即通过宪法确立伊斯兰法在公民生活中的规范作用,从而使印尼在最大程度上靠近“伊斯兰宗教国”。然而,伊斯兰宗教国的主张与扬言独立的印尼东部基督教徒之间产生冲突。[16]因此,印尼建国宪法的最终稿中,“潘查希拉”成了多元宗教的妥协,“信仰神道”跃升为首位原则,并删除了《雅加达宪章》中的伊斯兰法条款。此后,“信仰神道”的憲法解释一直在伊斯兰团体、少数宗教代表和世俗民族主义者之间摇摆不定。[17]即使是在议会民主时期和宪政改革时期,保守伊斯兰主义和世俗民族主义者仍然就“何为印尼的同一性”展开辩论。保守伊斯兰主义者基于宗教上的虔诚,认为唯有践行伊斯兰法,才是虔诚的伊斯兰教徒,才能获得真主阿拉的庇佑;而以印尼第一任总统苏加诺为代表的世俗民族主义者认识到印尼国民不仅是穆斯林,还包括分散在不同岛屿的基督教徒、印度教徒等,唯有“潘查希拉”才能维护印尼的统一和团结。[18]
总体来看,“潘查希拉”是印尼国家整合的基础、印尼民族的生活准则、印尼共和国的基本哲学、印尼的民族文化,以及印尼国家和民族的意识形态。[19]“潘查希拉”还被理解为与宪法具有同等地位的不成文的“根本法”,是一切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的基础。[20]例如,在印尼刑法中,“任何人违法在公共领域,以口头、书面形式或通过任何形式的媒体表达否定或替代‘潘查希拉作为国家基础的意图,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21]因此,“潘查希拉”可以说是西方民主、民族思想和印尼特有的宗教文化的综合体。也正是在苏加诺的融合思想体系中,不同派别、不同背景的人都能够在“潘查希拉”中找到自己的诉求,从而通过一种人为的联合塑造了不同部族的共同的“一”。
地方部族自治与双轨认同
作为历史的想象,短暂的王朝并未给印尼留下根深蒂固的统一文化基因,如何在国族建构中安排具有长期自治传统的地方部族,一直是印尼独立以来的重要宪制问题。
在印尼独立之初,其宪制主导权仍然掌握在西方国家手中。为了最大限度地保留荷兰势力,延续分而治之的治理传统,1949年印尼共和国与15个联邦共同组成“印尼联邦共和国”,一同加入“荷兰-印尼联邦”,并承认荷兰女王为“最高元首”。“联邦共和国”在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文化等方面与荷兰实行“持久合作”。
上述方案的实质是以早期部族习惯法的划分为基础,通过联邦宪法整合各个部族,“由联合政府以及人民代表会议和参议院共同行使印尼联邦共和国的主权”。[22]不同部族依然按照以往的治理和生活方式运行,“各州在本州的立法中必须确保在地方环境中形成的各个组织的社会生活的原则,以及必须在地方自治的前提下通过民主立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23]联邦共和国宪法取消印尼1945年宪法中关于原住民和外国移民的分类,只规定“印尼联邦共和国公民由联邦法律做出规定”,[24]“任何人都有权根据法律要求同等的待遇和保护”。[25]
以公民身份和联邦宪法来整合荷兰与印尼部族的方案很快流产。1950年初,印尼人民在全国掀起了一场要求民族统一的运动,大多数联邦退出荷兰联邦,共同组建新共和国,并颁布新的临时宪法。临时宪法在对待原住民和外来移民的关系上延续了联邦共和国宪法的处理方式,而在地方部族的处理上也取消了地方自治、地方政府等传统条款,只明确表明“印尼共和国的领域涵盖印尼所有地区”。[26]临时宪法的逻辑与联邦宪法一致,只强调统一的“印尼共和国公民”。不同的是,“潘查希拉”成为了公民身份的内核。由此,印尼于1950年确立了“潘查希拉金翅鸟”国徽。其中最明显的元素为金翅鸟胸口镶嵌的代表“潘查希拉”五项原则的盾徽,凸显了“潘查希拉”对于统一的印尼国家的重要性。此外,金翅鸟曾在麻喏巴歇王国时期被使用,这也表现出独立的印尼对于麻喏巴歇时期文化的尊重和继承。在金翅鸟两爪所握的白色缎带上,镶嵌了格言“异中有同”,意味着印尼版图由文化、传统、宗教都差异巨大的不同地域组成,这些地域曾经相互隔离、互不来往,但都在统一的印尼国族中找到了同一性。
但是,在现代国家能力并未提升的情况下,临时宪法过于强调通过法律手段来塑造一个天然条件有缺陷的印尼民族,这为地方部族的分离运动埋下了隐患。特别是,因为缺乏文化与历史的同一性,碎片化的各部族难以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中寻求现代主权国家所需的共同意志。殖民势力作为共同的敌人彻底退出印尼政权的争夺后,并没有带来全国范围内共求发展、同建国家的繁荣景象,反而导致各自治地方以独立的态势冲击新兴共和国的合法统治。长久以来,印尼宪制就在国族认同与地方部族自治之间摇摆(见表2)。
地方自治的隐患源自于荷兰殖民时期的二元行政体系。1922年,荷兰殖民政府颁布《行政改革法》,地方部族割据拥有了合法性。条例规定在地方设立行政长官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原住民社会在多数领域内依然是“自我管理”。根据法案,地方首领在本地拥有极强的统治权,各地的地方人民代表会议同样要接受地方首领的领导,并与其一起管理地区内事务。普遍存在的二元管理体制使得部族力量通过地方首领牵制着中央政府的统领能力。[27]1950~1959年的“议会民主时期”,由于不同政党大多只代表各自区域的利益,由此导致地方自治优先于国家统一的趋势,各地纷纷建立自治政府,[28]而作为国家行政代表的中央权力则显得松散而无力。
对此,1959年实质掌权的苏加诺开启“有领导的民主”,宣布自治区将由政府指定的官员进行管理。被指定的官员拥有双重身份,既是地方代表,也是中央代表。中央政府权力的统一推动了地方的去部族化。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是在教育体系的建设上,这一时期的中央政府在全国建立以印尼语为基础的统一教育体系,甚至要求统一着装。在一些偏远的独立部族,比如苏门答腊西部的门达瓦伊岛,中央政府致力于带领他们走入现代社会,采取的措施包括:禁止他们的原始宗教信仰,要求其在三个月内选择伊斯兰教或基督教作为宗教信仰;拆除沿河而建的散乱长屋,建立整齐的配有教堂和学校的村庄;同时禁止佩戴玻璃串珠、男性留长发、纹身等“非印尼标识”的行为。[29]此外,苏加诺还积极地扩大总统权力,建立由几个主要政党组成的“互助合作”内阁,抑制“与一定的部族势力相联系”的政党。[30]在这个期间,地方部族的传统领导者和代表者纷纷在各种国家仪式中消失了身影。
此后,苏哈托延续了苏加诺时期的中央集权模式,甚至以军队的威权作为保障,极大地削弱了地方势力,但这却带来了爪哇族主体性的增强。1968年,中央政府开始积极推动“内部移民政策”,有计划地将人口从稠密的爪哇地区迁徙到人口稀疏的加里曼丹、苏拉威西、伊里安查亚等。由于中央政府提供的优惠移民条件,爪哇移民在外岛逐渐掌握经济优势与土地资源,并挤占了外岛本地部族的资源空间。因此,这一移民政策被解读为一种“内部殖民”。[31]当爪哇人口越来越多地移民到外岛,爪哇的宗教、文化优势也因此散布到外島地区,对外岛部族虽然产生了一定的同化作用,但这带来的更多是抵触情绪,加重了爪哇与外岛部族的紧张关系。
苏哈托的威权政治模式虽然控制了大部分的地方分离势力,却导致外岛政治认同的脆弱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加重了爪哇与外岛部族的紧张关系,以亚齐为代表的地方分离势力一直与中央政权抗争。地方部族的抗争导致20世纪末印尼的现代政治转型,以及这一过程中形成的《地方分权法》。针对地方分离倾向严重的特殊地域,《地方自治法》以更为宽泛的“分权”换取国家的整合与认同。换言之,在地方主义的冲击下,印尼经过广泛的地方自治和中央集权的实践,形成了当前中央管控下的广泛的地方自治模式,并在特殊地区设立特区,给予其更大的自治权。这样的模式,一方面能够保障中央对地方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则能够确保不同地方的传统和文化得到区别对待,形成对中央和地方的双轨认同,并在整体上促进国家认同的巩固。
双轨认同的局限性
以国族想象为中心的国家认同,整体上稳固了印尼的社会与政治结构。但正如亨廷顿所言:“现代化、经济发展、城市化和全球化使得人们重新思考自己的身份”,[32]国民特性危机成了一个全球的现象。对于印尼来说,它的国族认同不仅要面对现代化中的公民身份认知困惑,还要回应来自多元部族、宗教和文化的挑战,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双轨认同机制,以调和各类结构性冲突。
在双轨认同制中,部族获得了一定的自治权,保留了传统的习惯法,但也被纳入到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全国行政体系中。在地方的认同谱系中,一端是雅加达所在的爪哇主岛,另一端是亚齐这样的外岛自治特区。主岛与外岛的结构性冲突在现代行政体系中获得了一定的妥协。在双轨认同中,世俗国家一直与作为主体的伊斯兰教保持着若即若离的关系,公共与私人领域的划分使得穆斯林与现代国家公民这两个身份获得了暂时的妥协,卢梭所言的好人与好公民的问题也在双轨制下被遮蔽。移民群体在双轨认同中或是直接同化为印尼民族,或是以传统部族身份获得地方自治。
双轨认同只是印尼建国条件的妥协产物,无法改变冲突“天平”上的任何一端。由此,一些结构性因素一旦在现代化的冲击下改变,“天平”就会失衡,超出双轨制的协调范畴。2018年雅加达发生的清真寺恐怖袭击暴露了宗教议题在当前印尼法律框架中的敏感度。反恐法修正案因为涉及伊斯兰教,在国会辩论中举步维艰,直到连续的恐怖袭击才让拖延两年多的修正案紧急通过。作为华人基督教代表的前雅加达省长钟万学也因为宗教言论而入狱,这都凸显了移民群体与少数宗教在当前的双轨制认同中有限的自由。与此同时,中央集权的限度也相对有限,印尼是中国“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需求最大的国家,[33]但雅万高铁在土地征收阶段便举步维艰。在地方分权自治下,中央政府的征收令甚至是总统令,都无法有效推动项目。印尼这样一个地理、历史与民族条件多元化的国家,当其选择“以族立国”的建国原则时,便已经预设了其基本制度中根深蒂固的困境。这也是民族国家浪潮中东南亚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注释:
*本成果获得北京外国语大学“双一流”建设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资助。
[1] 塞缪尔·亨廷顿:《谁是美国人?—美国国民特性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
[2] 迄今为止,这些独立的部落共同体的数量也没能确切地统计出来,但超过350个部落的存在已成为共识。
[3] “习惯”被荷兰学者定义为:“kebijakan dan pratik yang memandu setiap aspek kehidupan pribumi: hubungan social, pertanian, perawatan, orang sakit, pengaturan peradilan, pemujaan leluhur, penguburan orang mati, permainan dan hiburan populer, dll.(原住民生活各个方面的政策和实践:社会关系、农耕、扶养、司法安排、祖先崇拜、安葬、比赛和娱乐等)” Encyclopaedie van Nederlandsch-Indie 1917: 6, 转引自Tod Jones, Kebudayaan dan Kekuasaan di Indonesia, Yayasan Pustaka Obor Indonesia, 2015, p. 48.
[4] 整理自Prof. Dr. Koentjaraningrat, Pengantar Ilmu Antropologi, PT Rineka Cipta, 2009, p. 247.
[5] Tod Jones, Kebudayaan dan Kekuasaan di Indonesia, Yayasan Pustaka Obor Indonesia, 2015, p. 59.
[6] 黄焕宗:《荷兰殖民者在印尼的殖民政策与演变》,载《南洋问题研究》1988年第2期。
[7] 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于散布(增订版)》,吴叡人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版,第116~118页。
[8] Undang-Undang Republik Indonesia Nomor 24 Tahun 2009 tentang Bendera, Bahasa, dan Lambang Negara serta Lagu Kebangsaan, Pasal 25, Ayat (2).
[9] [14] [19] Pro.Dr.H.Kaelan, M.S., Negara Kebangsaan Pancasila: Kultural, Historis, Filosofis, Yuridis, dan Aktualisasinya, Penerbit Paradigma, 2018, p.21~23; p. 5; pp. 4~39.
[10] David Bourchier, LLLiberal Democracy in Indonesia: the Ideology of the Family State, Routledge, 2015, pp.66~67.
[11] [13] 苏加诺:《苏加诺演讲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第19页;第13页。
[12] 章永乐:《探寻中华民族自觉兴起之历程:评黄兴涛<重塑中华>》,载《史学月刊》2018年第10期。
[15] Piagam Jakarta,1945年宪法的草拟版本,1945年6月22日通过。
[16] Simon Butt, “Islam, the State and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in Indonesia”, Pacific Rim Law & Policy Journal, Vol.19 (2010).
[17] W. B. Sidjabat, Religious Tolerance and the Christian Faith: A Study of the Concept of Divine Omnipotent in the Indonesian Constitution in the Light of Islam and Christianity, Djakarta: BPK, 1965, p. 43.
[18] R.E.Elson, “Two Failed Attempts to Islamize the Indonesian Constitution”,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 in Southeast Asia, Vol. 28 (2013).
[20] Dr. Yopi Gunawan, S.H., M.H., M.M., Kristian, S.H., M.Hum., Perkembangan Konsep Negara Hukum & Negara Hukum Pancasila, PT Refika Aditama, 2015, p.1.
[21] Kitab Undang-undang Hukum Pidana, Buku Kedua, Tindak Pidana, pasal 214.
[22] [23] [24] [25] Konstitusi Republik Indonesia Serikat, Pasal 1, Ayat (2); Pasal 47; Pasal 5, Ayat (1); Pasal 7, Ayat (2).
[26] Undang-Undang Dasar Sementara Republik Indonesia, Pasal 2.
[27] Drs.H.Syaukani, HR; Prof.Dr.Afan Gaffar, MA; Prof.Dr.M.Ryaas Rasyid, MA, Otonomi Daerah dalam Negara Kesatuan, Pustaka Pelajar, 2016, pp.62~63.
[28] Nicole Niessen, Municipal Government in Indonesia, CNWS Publications, 1999, p.75.
[29] [30] Reimar Schefold, “The Domestication of Culture: Nation-building and Ethnic Diversity in Indonesia”, Volkenkunde, Vol. 154 (1998).
[31] 戴萬平:《印尼中央地方关系的发展与展望》,载《亚太研究论坛》2005年第3期。
[32] 亨廷顿笔下的国民特性可以理解为公民对于所处国家的角色的认知, 这一认知与“国家认同”的程度呈正比关系。参见塞缪尔·亨廷顿:《谁是美国人?——美国国民特性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
[33] 根据《2018年度“一带一路”国家基础设施发展指数》显示, 印度尼西亚自2016年起连续三年排名榜首, 见新华丝路网,http://silkroad.news.cn/2018/0613/9962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