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9〕35号
各地要根据《方案》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在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加以推进。要严格执行《方案》有关规定,各地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严禁“边规范,边突破”。
人社厅函〔2019〕54号
各地要依托东西部扶贫协作机制、对口支援机制,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力量优势,针对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促进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着力提升劳务协作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进一步加强与贫困地区扶贫部门、贫困劳动力需求对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广泛搜集适合贫困劳动力的岗位信息,为贫困劳动力提供精准对接服务。
财税〔2019〕21号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医保发〔2019〕30号
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巩固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川人社函〔2019〕273号
2019年1月-4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116元,下限为3353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116元,下限为4023元。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179元,下限为2697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179元,下限为3236元。
川人社办发〔2019〕55号
针对当前妇女就业特别是求职招聘环节面临的突出问题,《通知》列举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明确了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联合约谈、司法救济等维权机制,提出了支持妇女就业的工作措施,是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首次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