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有一辆重型半挂卡车,他雇用王志和李铭为其开车,从事长途配货运输工作,徐某与妻子、儿子也一同跟随。在装货返回途中发生事故翻车,王志当场死亡。当地交通部门曾到现场勘查,但未出具法律文书。由于当地天气炎热,徐某和李铭私自將王志的尸体火化,将骨灰带回去交给了王志家属。
王志的家属以其死因不明,向公安局报了案。警察询问王志家属、徐某及其妻子、儿子和李铭等人后,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建议王志家属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为此,王志家属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6万余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王志的死亡事实。
王志家属又提起上诉。在上诉之后,律师代为提起了司法鉴定申请,要求进行尸骨身源确认,确定尸骨身份与王志父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但由于王志的尸骨因为火化完全彻底,无法提取到DNA,尸骨身源司法鉴定无奈落空。
二审开庭审时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王志死亡原因及尸体处置,徐某及其家属和李铭均予以认可,而且有事故现场照片证实。双方仅对赔偿数额有纠纷,对死亡事实无异议,王志死亡的事实足以认定。
经过律师有理有据的分析,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书认为,对王志死亡的事实,王志的家属及徐某均无异议。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徐某赔偿王志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6万余元。
(《法制文萃报》)